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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赠与的荒唐事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审理,法院认为老赵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季某返还给李阿姨人民币36万元。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一审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由,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法官希望通过对婚外赠与(遗嘱)无效的判决,努力依法规制婚外同居的行为。

九、 婚外赠与的荒唐事

1. 知识点汇总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案例故事

老赵,其实从来就是一个精明的上海人,特别会投资理财。这么多年下来,在其妻李阿姨的帮助下,纵横股市风云、把握市场机遇,在股票市场上赚了不少钱,积累了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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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赠与的荒唐事

但当日子好过了,条件改善了,老赵的心思也就更活络了,有事没事往外跑,总爱拈花惹草什么的。时间一长,他通过跳舞结识了一个年轻女性季某,彼此关系亲密、暗地里发展,后来两人就成了地下情人关系。老赵决定给这位“女朋友”分点红利,就将炒股经营获利的36万元财产送给了季某。

李阿姨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她认为,炒股经营的收入是她和老赵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要求季某返还36万元。季某根本不依,认为这是老赵自愿赠与她的“炒股红利”,李阿姨无权要求返还。

李阿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认定他们家老赵这一荒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法庭上季某认为,既然老赵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他不傻不呆不残,他主动自愿赠与自己36万元,为的是想让自己去买些喜欢的名牌挎包、衣物等奢侈品,自己也心甘情愿接受他的赠与。因此,这笔赠与款合法有效,自己绝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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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获利

但是,最后,法院还是站在了法律正义和李阿姨法律诉求的这一边。经审理,法院认为老赵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季某返还给李阿姨人民币36万元。

3. 法律小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七条,按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拓展学习

老年婚外赠与为何不合法

当今时代的老年人,发生婚外情、婚外同居或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状况的,并不是没有。不仅仅是富豪、大款为追求女性会一掷千金,出手阔绰。

在生活中,不少老年男性也经常出于情感转移、子女不孝、夫妻不和等各种原因,而将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赠送给与其发生婚外情的对象。

就像老赵这样,为何这种婚外赠与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通常法律都站在合法夫妻配偶的这一边,而“小三”、“非法同居者”、“包二奶”往往被法律所唾弃,在婚外赠与这一关上打不赢法律官司。

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条是有法律保障,另一条是有道德的护佑。

从道德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因为老年婚外赠与,触碰甚至击穿了社会善良公序的底线,那么即使有法院的判决,也要受到道德的诟病与法律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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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典型案例。

四川省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于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同居,并于1996年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手执黄永彬于2001年4月17日立下并经过公证的遗嘱向蒋伦芳要求获得黄永彬的遗产,该遗嘱中黄永彬将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一处住房的售房款遗赠给张学英。蒋伦芳拒绝后,张学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由,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类似的案例其实在我国还很多。这些已被上升为司法判例的结论显示,在以老年人为主体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尤其当发生以婚外同居关系为特征的婚外巨额财产赠与或遗赠问题时,这类财产交易,一旦碰上法律的高压电线必然触电而亡。

为什么对于不同的赠与、遗赠案件,法官最终都一样作出了合同无效的判决?从老赵的婚外赠与的不作数,到泸州黄永彬公证遗赠财产的无效,这两个案例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作为受赠人的季某和张学英都是介入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他们都是通过婚外情、婚外同居的行为来取得违反善良公序原则的巨额财产赠与(遗赠)。法官希望通过对婚外赠与(遗嘱)无效的判决,努力依法规制婚外同居的行为。

但是,对此类案件的讨论一直有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内财产岂容送‘二奶’”,主张以婚外赠与合同(遗嘱)的无效判决来捍卫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倡导夫妻间应当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谴责那些移情别恋的不忠诚行为,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有处分婚内财产或者说约定婚姻财产的自由,特别当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更多的学者对此类案件,从伦理、司法程序、个人隐私、法律与道德关系等诸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理论阐述和解剖,并据此有中立或认同的结论观点。

尽管如此,目前,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婚姻家庭道德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像老赵这样的婚外赠与行为,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则将走向被判无效的终点。

5. 互动学习

单选

(1)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称为( )合同。

A. 遗赠 B. 赠与 C. 赠送 D. 赠给

(2)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 )的都属于无效合同。

A. 固定效力  B. 特殊效力

C. 规定效力  D. 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 B。

(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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