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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生产保障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条件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

(1)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刨床、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有各种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

(5)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启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

(7)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

(8)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

(9)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工具箱或安全网等。

(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组织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也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一次、由各部门和生产(包括辅助生产)装置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检查、布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要广泛开展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活动,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微型案例:

某机械厂职工赵某被单位领导选派去学习电工,经培训中心培训半年,结业考试不合格。赵某回厂后,厂方安排他当仓库保管员,赵某不服从厂方安排,认为自己已经过专门的业务训练,可以胜任工作,要求从事电工作业。遭厂方拒绝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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