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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劳动合同的继续性合同法上按照债权债务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9]继续性合同分为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和新型的继续性合同三种。这类有名合同本身就是继续性合同,无论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有:合伙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等。[12]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合同特别是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性。学术界比较重视对劳动合同特点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关怀先生认为劳动合同的特征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的特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的特殊性。[5]郭捷教授在承认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同时,指出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6]王全兴教授提出劳动合同“六性”的特点,即劳动合同的诺成性、附和性、双务性、从属性、有偿性和继续性等。[7]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认为,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继续性及受集体劳动关系(团体)的影响的特点。[8]

我们认为,既然劳动合同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之处,就不能将其他合同具有的特点纳入劳动合同的特点内。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特点为:从属性、附和性、有偿性、继续性、劳动者意志表达自由的不充分性等。下面将逐一进行论述。

(一)劳动合同的从属性

劳动合同的从属性指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劳动者的从属性。在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问题。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的权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来自由确定同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类型、期限等。但是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当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时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处罚。

(二)劳动合同的附和性

劳动合同的附和性,指实践中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由于所处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一般缺乏议价的能力,对于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条款,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而一般没有对具体条款逐一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法律承认其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有偿性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劳动者的劳动一旦付出,就必须获得相应的对价——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

(四)劳动合同的继续性

合同法上按照债权债务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之长度。[9]继续性合同分为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和新型的继续性合同三种。[10]其中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是指本身就具有继续性合同性质的有名合同。这类有名合同本身就是继续性合同,无论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有:合伙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等。[11]

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持续性给付才能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合同的目的不可能通过一次性的给付实现。如雇佣合同必然要经过长时期的各种劳务的给付才能实现其目的。第二,双方当事人只需要订立一个合同,而不像有些继续性供给合同那样,同时存在基本合同和简要合同。第三,在某些继续性合同中,也存在公法上的规制。如国家对租赁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的规制。[12]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合同特别是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来说较一般民事合同期限长,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直连续存在;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及履行劳动保护等义务。

(五)劳动者意志表达自由的不充分性

合同双方意思自治,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13]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双方所处地位悬殊,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使得劳动者在自由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受到限制。劳动者并不能充分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少合同的缔结并没有完全反映出求职者的真实意愿。对于这样缔结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一般是承认其效力的。这就是为什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保护弱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缘由之一。

除了这些特点外,劳动合同还具有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合同内容常常涉及第三人利益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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