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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职业介绍制度

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或依法成立的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

(一)职业介绍机构及性质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专门机构。按其性质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及业务范围

1.资格

(1)设立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业许可: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2.业务范围

(1)许可范围: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2)禁止范围: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职业机构的境外服务

1.资格

(1)设立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人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2)职业许可: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2.业务范围

(1)业务范围:

①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②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③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④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⑤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⑥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2)禁止范围: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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