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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分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指介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的条件是,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根据2007年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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