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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一家怎样的企业可以少交税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在二次大战期间,由于对法人的所得进行双重征税,使得有限公司的数量急剧下降。尤其是在1988年和1991年美国国内收入局作出的有关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裁决的刺激下,截至1996年春,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进程。可见,税法不仅会对投资者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产生影响,而且还会促发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或促生新的经营组织的产生。

1.7 办一家怎样的企业可以少交税?

目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大类,人们往往是根据自身资本实力、从事经营的行业及其需要、风险的大小等因素来对经营组织形式加以选择的。但最关键的因素乃是获得利润的多少,这就取决于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在成本当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把税负因素考虑在内。即便是选择了某种经营组织形式之后,人们也会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甚至是非法的避税或违法的偷税等行为来想方设法减轻税负。可见,税法中课税要素以及防制避税等行为的规定,对人们选择经营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从以下两个事例即可获得验证。

1.中国

2005年10月,我国对《公司法》作了修订,其中规定了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单独设立,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仅为10万元,迎合了广大小规模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设立一人公司的热潮,其中又以自然人一人公司居多。但半年之后,这股热潮开始退却,不仅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相比上半年开始下降,而且很多已经设立了的一人公司纷纷要求变更为复数股东的一般有限公司。其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如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在注册资本、财务审计和资产分离等日常监管方面比对复数股东的一般有限公司要严格,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一人公司与同为一个投资者的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要承担双重税负。

2.其他国家

在德国,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颁布后不久,有限公司迅速发展,到1911年,数量达到了2万家。不过在二次大战期间,由于对法人的所得进行双重征税,使得有限公司的数量急剧下降。此后,因为采取了措施解决对有限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其数量再次急剧上升,达到了7万家。再如二次大战后的日本曾出现一股“法人热”,其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避税,或者说,避税是促成企业以法人形式出现的直接原因。还如美国20世纪70~80年代出现的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考虑并在美国国内税务局有关解释的刺激下,加快了立法进程,甚至有学者认为,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合法”地避税而制定的。

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税法对投资者选择经营组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构成双重征税;二是是否能够对某种经营组织形式加以利用从而避税。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从国际范围来看,在所得税领域,针对经济主体课征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相应地由个人所得税法和法人所得税法加以规范。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以及作为自然人经济行为辅助体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法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则通常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而且,对于公司而言,由于在公司环节就公司利润需要缴纳法人所得税,公司利润对其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以股息或红利(以下简称“股利”)方式加以分配后,股东还需就其获得的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构成了就同一经济来源——公司利润课征两次税收的所谓经济上的双重征税。

尽管这种经济上的双重征税是否存在,由于对法人本质看法的不同,不同国家的认识也有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来源于其投资的所得要在法人和个人环节负担两次税负,总比仅在个人环节负担一次税负要重。如果不是因为要获得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公司的最大好处的话,可能没有投资者愿意选择公司形式。因此,为了减轻或避免税负因素对投资者选择经营组织形式时的不当影响,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或者创造出一些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或者减轻双重征税的程度,甚至是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经济的日益繁荣,加上高额的所得税,驱使人们去寻找各种名目的避税手段,有限合伙便是避税的首选工具。197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首先在1979年为康涅狄格州、阿肯色州和怀俄明州采用,但因为按该法设立的有限合伙能否在联邦税法意义上被作为合伙对待尚不明确,各州采取了观望态度。1983年,美国财政部最终决定仍将有限合伙作为合伙对待,从而可以免于缴纳公司环节的所得税,于是它被各州采用的速度加快了。然而美国的投资者仍然不满足,在寻求减轻税负等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又促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在1988年和1991年美国国内收入局作出的有关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裁决的刺激下,截至1996年春,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进程。再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匈牙利、土耳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实行了程度不一的合并课税制,从而减轻或消除了在公司和个人环节存在的双重征税。可见,税法不仅会对投资者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产生影响,而且还会促发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或促生新的经营组织的产生。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一般都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但前者为累进的比例税率,即随着纳税人所得的增加,税率也相应提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税目适用的就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则为固定的比例税率,如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均为33%(并轨后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该税率规定为25%)。而且,通常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即指累进税率中最高的那个税率)会高于法人所得税的税率。例如,某人某月获得工资薪金15万元,那么就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但如果能够把这笔工资薪金收入转变为公司的收入,那么就只需要适用33%的较低税率。此其一。其二,如果该公司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公司类型,那么该笔经转化为公司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更低,例如我国现行低于33%名义税率的优惠税率就有27%、24%、18%、15%和10%等多种。其三,对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来说,个人所得税只能定额扣除1600元,而法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等项,根据纳税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大大超过1600元。所以,综合上述因素来看,当个人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要高于法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将这种个人所得转变为公司收入将会大大地减轻税负,从而驱使人们去选择公司作为其经营组织的形式。例如在前面的事例中提到的日本,在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将个人企业改换为法人企业的现象增多,即所谓“法人热”,其首要原因就是为了避税。因为在当时的日本,对个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适用不同的课税模式,企业业绩一旦超过某个阶段,在综合税负方面,法人企业要比个人企业有利可图。因此,通过设立法人企业的方式,家庭成员及其有关人员都能变成股东或职工,可将所得在他们中间分割,或者把利润作为法人企业内部留成而不分红,从而避免适用个人所得税较高的累进税率。所以,如果税法规定不全面,存在漏洞,就会刺激纳税人出于避税的目的而选择某种经营组织形式,而并非是因为该种经营组织形式适合其经营的需要。

我国恰恰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方面,依我国现行公司税制,对公司所得要课征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利润对自然人股东进行股利分配时,要按20%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一人公司也不例外。但自然人一人公司由于仅以自然人一人为唯一股东,一人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紧密相关,因此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经济行为的辅助体,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近。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环节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相比而言,自然人一人公司存在双重课税问题,税负要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另一方面,我国对利用公司避税行为的预防和规制措施非常不完善,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避税甚至以偷税、骗税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例如有些演艺明星或能够获得高额报酬的独立职业者,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高额报酬转变为公司收入,从而避免适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有些公司完全就是为偷税、骗税目的而成立,在达到目的后,或者注销,或者人走楼空,而税务机关对此却无计可施。

因此,我国应当一方面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双重征税,既避免税法对投资者选择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当影响,也增强我国公司税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完善对公司避税行为的防范和治理,例如引入《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的责任财产不足以缴纳投资者利用公司所规避的税负时,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将责任追索到投资者,从而可以避免投资者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从事避税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6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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