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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占有物的侵夺及妨害,占有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享有此项权利的,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均有此权利。本章论述了占有的概念、功能、占有的分类及其意义、占有的取得及消灭、占有的效力及占有保护等内容。占有可以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具有权利推定作用,在权利的取得中占有也有一定功能,法律对占有采取了多种保护,具体有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的效力

占有物的,推定其是物的权利人,得对物行使其权利。占有的推定效力在诉讼中的效力是对占有人的占有根据提出诉讼挑战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大体上符合现实社会中物的占有状态,因而,对占有的权利推定有其现实基础,对占有的保护也就不仅仅表现为对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而是表现为对权利的保护。

占有的权利推定对权利的存在不具有终局的证明效力,对不动产的占有尤其如此。

(二)权利取得作用

占有对权利的取得也有重要作用,在善意取得中,占有动产是要件之一,无此要件,善意取得不成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赖于登记的绝对公信力,不动产的占有不是其要件之一,因为占有对不动产的权利证明不具有绝对公信力。此外,对动产、不动产的时效取得也以占有为要件,只不过在取得时效中的占有必须是和平、公然、自主、继续的占有而已。

(三)占有人的权利

1.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因使用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2)返还原物和孳息。孳息是否返还占有物的权利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从我国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来看,应予以返还。

(3)善意占有人可向物的权利人要求其因维护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改良物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德国民法第996条规定“物的价额在所有人重新取得物时增加的限度内”得向回复请求权人求偿。我国物权法无此明文,似应按类似规则处理。

(4)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是否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仅就占有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2.恶意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则除返还因占有物毁损、灭失所得利益外,还应当赔偿权人的损失。

(2)原物及孳息返还义务。

(3)因使用占有物而造成占有物损害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4)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对恶意占有人为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占有物的权利人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可以借助无因管理制度,请求其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有益费用,通说采否定之见解。[1]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对恶意占有人则未置可否,似乎否定了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二、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的自力救济权

法律禁止私人凭借其自己的力量恢复占有,为此,法律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即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占有人得以私力防御侵夺人,以维护自己对物的占有,不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但其占有应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

(二)占有人物上请求权

对占有物的侵夺及妨害,占有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其中占有被侵夺的,得向侵夺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占有被妨害的,得请求排除妨害;有妨害危险的,得请求妨害防止(物权法第245条)。享有此项权利的,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均有此权利。

应注意的是,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有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侵占之日起算(物权法第245第2款)。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占有被侵害而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45条)。

小结

本章论述了占有的概念、功能、占有的分类及其意义、占有的取得及消灭、占有的效力及占有保护等内容。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管领状态,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法律保护占有的宗旨在于对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和平秩序的维护,占有从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分类具有较大的意义。占有可以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具有权利推定作用,在权利的取得中占有也有一定功能,法律对占有采取了多种保护,具体有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

考研、司考提示

本章内容在司考、考研中的重量相对较小,司考仅作为选择题掌握即可,考研除按照选择题把握外,还应考虑简答题。

模拟练习

一、选择题

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单选题)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2.甲将自行车一部借给乙,丙盗得此车,用后抛弃之,被丁拾得。他们各自的占有状态如何?(多选题)

A.甲是间接占有        B.乙是他主占有

C.丙是恶意占有        D.丁是无权占有

3.王某丢失一块手表,被李某拾得,关于李某的占有状态,正确的表述是( )

A.李某是直接占有       B.李某是他主占有

C.李某是强暴占有       D.李某是恶意占有

答案:1.B;2.ABCD;3.BD。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占有?占有的分类有哪些?这些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2.占有的效力有哪些?法律是如何保护占有的?

三、案例分析

小偷甲在火车上偷得乘客乙的手机一部,假设在甲行窃后,立即被乙发现。

1.根据法律,乙能对小偷做什么?

2.假设半年后,乙发现丙使用的手机正是自己被窃的手机,经查问,得知丙从手机维修部丁处购得该手机,问:

(1)乙可否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2)丙可对乙主张什么权利?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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