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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本着简化程序和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进行信息维护。

2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8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的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的范围、方式等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范围

以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列入备案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4)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程序和资料

(一)备案权限

报省局备案项目:(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4)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

报市(州)局备案项目:(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报县(区)局备案项目:(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二)程序和时限

纳税人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项目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项目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由县(区)局直接上报至有权备案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以上项目未经备案确认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由县(区)局备案的,县(区)局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如备案机关为上级税务机关的,县(区)局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有权备案机关。由市(州)局备案的,应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由省局备案的,应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由省局备案确认并告知纳税人。

减免谁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一次性备案,但每年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复核。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最迟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备案申请,对于逾期提请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享受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减免税的企业),对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分开核算情况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

(4)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同时还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必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申请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必须提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目录中规定的有权核准政府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符合目录的情况说明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①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以及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本着简化程序和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对列入备案范围的减免税项目,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审批会备案的,一律在第二年享受减免税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和起始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在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管理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备案的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暂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减免税申请审批》代替)同步流转。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0号)进行信息维护。

对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略)

  2009年3月10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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