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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这就保证了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委员会由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是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它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决定和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决定对内对外的重大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对内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领导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戒严、战争状态和动员命令等;对外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直接受命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全国行政工作,对外,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出现,代表国家。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有:(1)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规定行政措施;(3)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5)领导和管理经济、国防、民政、文教、卫生、民族事务等项工作;(6)管理对外事务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受选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也对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和教科文卫建设;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这就保证了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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