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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处理中鉴定结论的性质与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法医鉴定结论,是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中的患者的死亡原因、损害原因及其程度等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鉴定结论的性质是证据。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医疗争议处理中鉴定结论的性质与特征

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鉴定结论常见的有医鉴会鉴定、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等活动产生的意见。

医鉴会鉴定结论。医鉴会鉴定结论是指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专家鉴定组,按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做出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哪一级事故的结论性意见。按《条例》第21条之规定,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设区市或省级直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为第一级,省、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为第二级,中华医学会为第三级。其中,地或设区市级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医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法医鉴定结论,是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中的患者的死亡原因、损害原因及其程度等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是指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患者死亡原因和损伤原因及程度所做出的专门性的结论意见。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

文书鉴定结论。是指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涉及的医疗病历资料、书证等的真伪等进行专门性鉴定,形成结论意见。

其他:医疗器械、药物质量、医疗费用支出的会计鉴定等。

(一)鉴定结论的性质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鉴定结论的性质是证据。是7种证据形式之一,其证明力仅次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既然鉴定结论的性质仅仅是证据中的一种,主要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能否发生作用取决于是否能查证属实。这就要求鉴定人不仅要叙述根据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还要在分析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意见。鉴定结论只能依职权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做出判定。

如法医对患者的伤情鉴定,只需叙述患者损伤部位,创口的大小,创伤表面的情况,以及损伤后果的伤残等级等,还可以分析判断该损伤是锐器还是钝器所造成,与医疗行为有无关系等。

根据《条例》,法医不能去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有医学会组织的医鉴会专家鉴定组,才能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争议民事案件的通知》中第1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医疗争议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2条是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但无论任何一种形式的鉴定结论都不能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因为这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情,或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5)

(二)鉴定结论的特征

鉴定结论作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具有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点。其法律特征有以下四点: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职务行为的结果。鉴定人接受单位指派,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疗双方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供委托人作为判断争议事项是与非的依据。

2.鉴定结论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由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存在争议,就需要权威的第三人来对争议的事实本身作出评判。鉴定结论的意义也就在于使医患双方所争议的事实予以明确以减少纷争;或者由裁判机关依据结论对事实做出认定以分清责任。因此,一份科学的鉴定应当对医疗双方当事人起着查明事实真相的作用。

3.鉴定结论的中心是回答委托人的疑问。无论是当事人委托还是法院委托,所委托鉴定的事务肯定是当事人有争论,委托人无法认定,需要以专门知识和技能来证明的疑问。鉴定结论应从委托人提出的疑问展开,受人之托,释人之疑,不能答非所问,否则委托人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鉴定结论应当是科学的。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是鉴定活动的灵魂。科学知识与技术是制作鉴定结论的基本手段。如果鉴定结论违背科学规律,则必然失去证明力而不会被采信。尊重科学的原则,不仅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手段要符合科学,进行鉴别和判断同样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真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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