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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有偿转让协议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既互相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两种财产权的客体。基于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是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基于作品的载体,权利人享有的是动产所有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取得著作权则一般须基于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主要是指经济权利除转让和许可之外,还可以作为债的担保、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一节 著作权的利用

本节要点

1.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既互相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两种财产权的客体。基于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是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基于作品的载体,权利人享有的是动产所有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取得了作品载体(包括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只是表明取得了对该载体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意味着随之就理所当然地取得了著作权。取得著作权则一般须基于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对于经济权利转让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推定为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美术等作品著作权一部分的展览权随着其载体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了。这是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编辑以其所服务杂志社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对杂志社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3.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主要是指经济权利除转让和许可之外,还可以作为债的担保、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在这些方式中相对比较常见的是著作权信托,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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