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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是指在权利人所在的领域内和行业内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秘密状态并能够为持有人带来商业价值的信息。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与应当具备的标准不同,商业秘密可分为经营性商业秘密与技术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是人格利益的一种,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属于领域法,而民事法律规范占主导地位并且任意性规范占有很大比重。商业秘密与商标。商业秘密与专利。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本节主要知识点

1.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在权利人所在的领域内和行业内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秘密状态并能够为持有人带来商业价值的信息。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与应当具备的标准不同,商业秘密可分为经营性商业秘密与技术性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之关系

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1)构成要件。商业秘密需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与商业价值性,而个人信息一般仅以能够识别本人为足。(2)性质。个人信息是人格利益的一种,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然而以上差异难以抹煞二者的共同之处:(1)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都属于信息的范畴,从而都具有信息的永续性与流动性等基本特征;(2)就权利的性质而言,个人信息权与商业秘密权均属于支配权与绝对权,因此两种权利原则上得以永久存在并且主体得以排除一切他人的不法侵害。(3)二者进行支配并排除侵害的方式有相同之处,例如本人可以一定方式封锁个人信息以阻止其流通,而权利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维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3.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关系

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人身份。权利人为以市场生产经营者为主的民事主体,而国家秘密的权利人为国家。(2)涉及的领域。商业秘密主要是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方法与诀窍,牵涉的主要是市场竞争者等民事主体私的利益,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防建设、外交事宜以及打击犯罪等关系到国家根本或者重大利益。(3)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属性。商业秘密保护法属于领域法,而民事法律规范占主导地位并且任意性规范占有很大比重。而保守国家秘密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其中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占绝大多数,并且几乎全部为强制性规范。

4.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其他客体之关系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都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共同特征——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可传播性以及可分享性等,但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商业秘密与作品。其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商业秘密除了形式以外,内容也在保护之列;另外,作品可以是处于秘密状态也可以是已经通过发表等途径公诸于众,而商业秘密必须处于不广为公众知悉的状态。

(2)商业秘密与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之间用以区别产品与服务的标记,其作用主要在于识别,而商业秘密主要作用在于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此外,商标有显著特征、由图形文字或者二者组合而成等构成要件与商业秘密也判然有别。

(3)商业秘密与专利。其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则须具备秘密性与保密性;其二,就权利的取得方式而言,对于专利权的取得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审批主义,而对于商业秘密权则一般采用自动取得主义;其三,就权利行使方式而言,一旦申请人取得专利以后,其即得以在一定时期与空间(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之内独占该项专利而排除他人实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而权利人在对商业秘密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时不能排除其他持有该商业秘密者进行支配的权利。虽然商业秘密与专利存在着以上差别,但它们的共同点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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