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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可按照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对这类行为的执行,可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的办法,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

第二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指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内容不在于获得金钱,而在于满足对物的占有或者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故又可分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请求其交付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法院为实现该请求权而实施的执行。《民诉法》第225~227条、《适用意见》第290~291条、《执行规定》第57~59条等对此作了规定。

(一)交付动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交付动产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责令和强制其交付。指定交付的动产主要表现为特定的财物或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过失而致该财物或票证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措施时,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强制迁出房屋时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某种积极行为,例如修缮被损坏的房屋等;不作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某种消极行为,例如不得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不得妨碍承租人使用房屋等。“作为”又可分为可替代履行的作为和不可替代履行的作为,前者是指可由他人代为完成的行为,后者是指只能由被执行人为之,不能由他人代为完成的行为。“不作为”基于其消极性,不存在替代履行与不可替代履行之分。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金钱债权、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不同,一般难以采取直接执行的方法,而往往需要采取间接执行或替代执行的方法。《民诉法》第228条、《适用意见》第283条、《执行规定》第60条等对此有所规定。

(一)对可替代履行的行为之执行

对于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该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可按照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其财产强制执行。

(二)对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之执行

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往往与被执行人的身份相关,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例如赔礼道歉、完成约定的演出等。这类行为因其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性质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完成。对这类行为的执行,可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的办法,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例如,《执行规定》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适用意见》第283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即将其作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妨害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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