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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征收征用为哪般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修正案的颁布使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要给予补偿。第四修正案设定了国家进行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唯一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一前提下,相关公民为了公共利益,就要作出特别牺牲。

一、公用征收征用为哪般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以下简称第四修正案)。其中有两个条款涉及公用征收、征用制度。其一是在该修正案的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二是在该修正案的第23条,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于2004年8月将其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第79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第四修正案的颁布使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用征收、征用的宪法依据,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的用语,澄清了以往征收征用概念不分、含义混淆,以征用统称的弊病;(2)其次,该修正案明确了公用征收、征用的目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不能对集体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再次,补偿条款作为公共征收征用的唇齿条款,在第四修正案中受到了应有的重视。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要给予补偿。

第四修正案设定了国家进行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唯一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一前提下,相关公民为了公共利益,就要作出特别牺牲。这一制度设定的理念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理论,公民为了良好秩序的形成而出让各自的一部分权利,由国家来行使,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在一国之内,公共利益有时与某些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个人就要作出相应的牺牲,以保障更大多数相关者的利益。当然,现代宪政理念在认可这一制度的同时也规定必须给予作出特别牺牲的个人以补偿,否则,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亦不能剥夺私人的财产权。既然国家要求相关公民作出牺牲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如何界定和判断公共利益就显得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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