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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节 保险营销员

一、保险营销员地位

保险营销员又称保险业务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一般情况下,营销员既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非保险代理人,但其从事的活动可依表见代理处理。

二、资格证书与展业登记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1)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2)《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3)《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三、展业行为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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