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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业他律监管,顾名思义,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以外的国家监管机关对其组织体系、经营活动予以监管的行为。在我国,银行业他律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央行和银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3条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此种监管方式。而风险预警机制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性质、特征、程度和趋势等,事先制定应对措施。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银行业他律监管,顾名思义,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以外的国家监管机关对其组织体系、经营活动予以监管的行为。在我国,银行业他律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央行和银监会。其中央行更多的是在宏观经济层面上或是在某些特殊情况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因此全面且具体地实施银行业他律监管的职责就由银监会完成。其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并发布有关监管的规章、规则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监管

所谓银行准入监管,实质上就是我们常提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制度。在我国它是指由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银行准入监管的出发点是为了在银行准入和银行稳健运行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当然银行准入监管制度并不一定能保证准入后的银行一定能稳健运行。一方面,严格的准入标准可以减少不稳健的机构和人员进入银行业,促进银行管理人员更加审慎管理银行从而降低运营风险。但另一方面,严格的准入监管标准也可能会设置不必要的壁垒,容易形成一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从而阻碍了行业内部良性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因此,立法应尽量在银行准入监管和稳健运行间达成平衡。[3]这一点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制度的构建有借鉴意义:加入世贸组织后至今,金融业已经呈现全面开放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改制成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如此一来,至少在种类和数量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商业银行市场的格局逐渐被打破。无论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还是对于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而言,这种多格局的态势无疑会增强市场的竞争机制,必然能使银行业从业主体提高竞争意识、改善经营管理,从而在整体上提高金融业的运作效率。

3.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监管

(1)审慎经营监管规则的确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业务活动内在的风险性,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使业务活动尽可能安全、稳妥地进行。[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的具体制定机关、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组成部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审慎性监管也称风险性监管、稳健性监管,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监管模式。[5]

(2)日常经营管理

这类监管主要是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并表监管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主动收集和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类数据、报表,运用现代化的分析方法和构建模型的方式分析并评价金融机构运行的风险状况、总体运行情况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3条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

因为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数据、报告等进行信息化处理,因此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远程监管,这样大大节约了实地监管所要耗费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能实现全程的实时跟踪,大大提高了对突发性情况的反应速度。

现场监管是指监管人员进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分析的方式了解并评价被调查对象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此种监管方式。

尽管非现场监管能以高效、低成本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这种停留在数据统计层面的远程监管方式却存在着不能发现金融机构实际运作过程中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问题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收集和上报的数据、报告等不能保证准确性、完整性,那么由此得出的分析结论极有可能存在偏差,监管的绩效也就无法发挥到最大程度。因此,现场监管以一种“眼见为实”的方式使得监管人员可以深入一线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尽管并不一定能保证现场监管就一定能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问题,但至少相对于非现场监管方式,它是重要的补充。

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主要是指以集团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象,是对集团化银行金融机构总体经营和风险进行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5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银监会于2004年颁行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督管理办法》较详尽地规定了并表监管方式的内容。

(3)经营风险监管

在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占据了金融市场的大半壁江山,它是否能稳健、高效的运作就不但关系到自身的命运,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发展。而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负债经营特点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存在着各类风险。因此,银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风险进行一系列预测、防范等多方面的监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国银行业经营风险监管主要是通过建立评级体系、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与处置措施的方式展开。

所谓评级体系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关于被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按照定性和定量原则,对其进行分析、整理,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被监管者经营风险状况的预测和评估。

而风险预警机制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性质、特征、程度和趋势等,事先制定应对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7条对两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6]

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第29条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除了上述职责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指导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承担监管职责,相关内容可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引申阅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内容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为此,应当就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管理、审慎银行监管、市场退出等领域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章,填补立法不足,形成较为完整的有效银行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课外阅读】

审慎性监管:审慎性监管起源于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香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正式向全世界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确立了25条核心原则,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审慎监管的要求。目前,这一核心原则已成为实施审慎监管的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并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所认可和逐步实施。

【课后思考】

1.在我国,银监会是否为唯一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2.试着查一查相关资料回答目前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对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标准一样吗?

3.你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改转变成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事实会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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