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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的运作规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其变更业务范围时也必须依法申请批准。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金融租赁中管理交易的发生,仅仅对关联交易的进行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制度约束,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金融租赁业务的运作规则

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历史不长,行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在发展初期,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采取了相对严格的监管,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范围,对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各种主体制定统一市场准入标准,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以维护公众的信心。经过二十年间融资租赁业自身的发展完善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则和法律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为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从业主体实施监管,其监管职能除体现在金融租赁市场准入推出、经营业务监管等环节的审批上,此外,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也作出了相应的监督。

(一)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1.金融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其变更业务范围时也必须依法申请批准。就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的业务中,金融租赁业务是其主营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在其中承担的风险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三个类别。

①直接融资租赁(简称“直租”)

直接融资租赁下,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根据租赁物具体选择方式不同,直租又分为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通过这种方式,在承租人没有足够资金、或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达到完成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是金融租赁的最常适用的品种。

②转租式融资租赁(简称“转租赁”)

转租式融资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由转租人、第一出租人和最终出租人构成。在第一层的租赁期内,第一承租人将所租入的资产再出租给第三方,其为该层次融资租赁关系的转租人,该第三方既是第一层租赁关系的新承租人,又可以将该资产再进行出租,作为下一层次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与直租不同的是,设备的所有权归于第一出租人所有,租赁物反映在第一出租人固定资产账上,但使用权归最终承租人,转租人不承担计提折旧。

一方面,在转租赁情形下,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但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一般法人机构时,其转租的承租方则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而且由于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此外经营租赁的设备所有权归属也不能由承租人单方决定,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等具备经营融资租赁资格的主体,成为作为第一出租人的不二人选。另一方面,由于转租赁方式下,设备的折旧成本不由各层承租人承受,可使其在不改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所需要的设备,并可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调节,因而也颇受承租企业的青睐。

③融资租赁出售回租(简称“融资租赁回租”)

融资租赁回租下,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2)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又分为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则按照各自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并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杠杆租赁则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欲购买的设备本身和设备出租后的租金受让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用贷款和一部分自有资金购买设备后,再把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用租金偿还贷款本息。在此种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他金融机构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提供的。出租人对其所贷款项负责,若承租方违约,由出租人承担损失,不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54]

(3)委托租赁业务。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委托租赁业务下,金融租赁公司不实际承担租赁物本身的风险。[55]

2.其他业务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还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租赁业务规则

1.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通过五级分类法,并考查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以此为基础,才可能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决策。

2.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金融租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规则,遵守法律关于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同业拆借比例等指标的最高比例的规定。

4.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6.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金融租赁中管理交易的发生,仅仅对关联交易的进行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制度约束,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1.完善的机构体制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机构设置要求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具备法律要求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并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机构设置体例和制度,需要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备案。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是股东(大)会。

2.严谨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预先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1)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2)关联交易决策投票回避制度。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关联交易的商业原则

从事关联交易,要求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以避免对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人为践踏。

4.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必须维持客户关联度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线。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关联交易,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信息、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四)售后回租业务的相关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售后回租业务,应该符合法律要求的以下要求:

1.明确的标的物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对标的物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合理价格

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3.真实取得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买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五)法定监管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违反业务规则从事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将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公司董事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金融租赁公司、责任承担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对该金融租赁公司予以撤销。

【引申阅读】

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通过银监发[2004]4号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规定,从2004年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全面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制度,以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

所谓资产风险分类,即对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根据全面性原则,以风险为基础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以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即时发现风险所在以加强风险管理,并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课外阅读】

1.五级分类制度的具体划分依据和运作方法。

2.金融租赁业务规则中遵守审慎经营原则要求的体现。

【课后思考】

1.如何完善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2.融资租赁业务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的链接是如何实现的?

3.你认为对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内部监督制度设计还有什么漏洞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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