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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因此,应该把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也确立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从这一宗旨的含义看,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和安全性、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细言之,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流动性为其前提和目标,从而最终实现金融市场存在的资金融通价值。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

因此,应该把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也确立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当前金融业竞争加剧、投机升温、市场波动和管制放松下克服金融业脆弱性的治本之计。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增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引申阅读】

金融投资的原则

首先,资金要分批投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总喜欢将资金一下子投入,特别是在新的投资品种出现时,投资者更是如此,比如在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以及信托产品的销售中,投资者都表现出了非常大的热情,并投入了非常多的资金。其实,这样的投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谁都无法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这在股票中更为明显。因此在进行金融投资时,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分批适当投入。

其次,建立投资组合非常重要。目前国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非常喜欢专注于某一项目的投资,特别是目前许多投资者还将目光聚焦在股票上,认为高风险必然带来高收益。这种投资手段所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投资品种本身的系统风险。而建立投资组合的最大好处就是将系统风险降低到最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保持现金的流通。无论哪种类型的,无论投资哪个金融品种,保持必要的现金流无疑是必须要做到的。充足的现金流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在投资时进退自如,更重要的是在市场出现未曾预料的情况时,使投资者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投资。

【课外阅读】

金融资产管理的原则。

【课后思考】

安全流动效益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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