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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质,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劳动者只要是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伤害,无论有无过错和是否应负责任,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费用全由用人单位或雇主负担。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因为几乎人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通常是逐步提高的,而不会下降。

(4)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广义的养老保险,不仅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5)与家庭养老相联系。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高时,家庭养老的作用就相应减弱。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前,世界上有投保资助型、强制储蓄型和国家统筹型三种养老保险模式。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被纳入实施范围,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失业保险的概念、特征。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普遍性。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不论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城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规定为:①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④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工伤保险的概念、特征。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广泛实施性。工伤保险是社会强制性保险,实施范围较广泛,它适用于一切从事社会化生产的劳动者,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质,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劳动者只要是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伤害,无论有无过错和是否应负责任,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费用全由用人单位或雇主负担。

(3)工伤保险待遇最优厚、项目最全面。工伤保险待遇相对地较为优厚,标准较高,它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而是要解决伤残者、死亡者及其亲属的生活问题。工伤保险项目众多,包括医疗期工资、工伤医疗费、伤残待遇、死亡职工的丧葬、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等。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有以下情形的应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医疗保险的概念、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医疗保险最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原则上应是全体公民,因为疾病的风险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到且难以回避的。所以,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覆盖面最广泛、作用最频繁的险种。

(2)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复杂性。医疗保险涉及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受益人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有用人单位等多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保险不仅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关,还涉及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供给。

(3)医疗保险属于短期性、经常性保险。由于疾病的发生是随机的、突发性的,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只能是短期的、经常性的。

2.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

(五)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生育保险的概念、特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生育保险不具有普遍性。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在育龄期的女职工,因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享受时间比较集中。

(2)生育期产假有固定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实行产前产后都应享有的原则。生育期产假分产前假和产后假,必须在生育期享受,不能移转到其他时间享用。

(3)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劳动者。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

女职工生育时依法享受产假,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救助,是指当公民不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社会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社会救助对象仅限于依自己的能力不能维持生存,而又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条件的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①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儿、孤寡老人、领社会保险津贴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人。②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而遭受沉重的财产甚至人身损失,一时生活困难的人。③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公民和家庭。

2.社会救助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条件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救助所需费用完全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社会救助对象无须缴纳任何费用。这是与强调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责任的社会保险的根本区别。

3.社会救助的标准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以社会福利标准为最高层次,其次是社会保险标准,最后才是社会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是为了解决陷于生活困境之人的生存问题,仅仅以维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为标准,它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救助灾民生活。灾害救助,是指对因受到洪水、地震、火灾、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而失去生活保障人员的救助,以及对遭受战争之苦地区的人民的救助。救灾工作的主要形式有:

(1)紧急救助行为。遇到重大灾情发生,紧急救助行为包括:①赠送食品、衣物、药品、住房和资金;②紧急抢救人员和物资;③国家银行向灾区投放无息贷款;④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灾害预防工作。灾害预防是积极的手段,防患于未然。我国主要进行了江河治理、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提高了抵御灾害的能力。

(3)灾害预警服务。这是对洪水、台风、传染病等自然灾害的预先警告、预报,它对于防灾抗灾、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大作用。

2.救助贫困。救助贫困又称扶贫,是指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有计划地帮助贫困的社会成员脱离贫困的社会救助工作。扶贫工作包括救助贫困户和救助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贫困户分为暂时困难者和常年贫困户,一般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临时救助或定期定量救助的方式。城镇分散居住的孤老病残人员的供养,资金由国家负责,服务工作由街道、居委会承担。农村则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其资金主要由乡村统筹,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城镇集中供养的单位是各种福利院、老人公寓、托老所、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在农村则主要是敬老院

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特征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福利服务、福利企业、福利津贴等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生活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的社会政策的总称。

社会福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社会福利保障对象的全民性。社会福利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事业,任何人都需要并且都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社会福利待遇。

2.社会福利内容的广泛性。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内容最丰富、项目最多的一个子系统。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国民教育福利、住宅福利、在岗劳动者的职业福利,以及社会化的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等项目。

3.社会福利保障的服务性。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唯一主要用福利服务或福利设施而不是用现金或实物为实施方式的社会保障子系统。

4.社会福利具有多层次性。社会成员对福利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也是多层次的。国家在保证必要的、基本的福利保障条件下区别不同的对象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同时允许无偿的福利、低收费的福利、标准收费但不营利的福利等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水平不同的福利保障。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活福利。生活福利是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直接用于衣食等生活消费方面的福利,包括各种副食品补贴等。

2.教育福利。教育福利是为受教育者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服务以及义务教育福利等,它是提高社会成员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措施。

3.医疗卫生福利。医疗卫生福利是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以医疗康复设施、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减免医疗费用的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福利。

4.文化娱乐福利。文化娱乐福利是政府和社会通过向社会提供文体娱乐设施的方式来实现的社会福利形式。

5.住房福利。住房福利是政府以低房租、低售价、住房补贴等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福利,它的目的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四、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优抚安置对象具有特定的身份。优抚安置保障的对象范畴有严格的身份限制,是针对军人、烈士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的。

2.优抚安置的待遇优厚。社会优抚保障的对象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由国家、集体和社会给予较高的生活待遇。优抚安置保障的水平与标准要普遍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与标准,并应在适当的时机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3.优抚安置的目的在于弘扬正义。优抚安置保障具有的身份限制性和待遇优厚性,是对军人、革命烈士的褒扬,这既是对军人、革命烈士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种补偿,也是在弘扬一种社会正义的理念,激发正义感。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政府按规定向阵亡军人遗属提供的物质补偿性抚恤金,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死亡抚恤有社会补偿性质的一次性给付社会津贴和具有救助性质的定期给付国家补助两种形式。

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是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后,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保证生活的资金以及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伤残抚恤资金包括按规定支付的抚恤费、保健费和护理费等;服务性保障包括就业、就学、康复治疗等社会优抚措施。

3.社会优待。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社会优待的目标是保证现役军人特别是义务兵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社会优待手段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是由社会各界提供的如交通、入学、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4.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退役安置措施包括退役安置费、各种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等资金保障,以及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等项目的服务保障。

5.退(离)休安置。退(离)休安置是对军队干部和技术人员实行的优抚保障。凡符合退(离)休条件的干部和技术人员退(离)休后,应按月发给退(离)休费,享受医疗费、福利费、车旅费等补贴,以及抚恤费、遗属生活费、补助费等待遇,并在安置去向、住房、家属及子女就学等方面做出妥善安排。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社会保障有哪些特征?

2.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组成部分?

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5.我国有哪些社会救助方式?

本章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法学》,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社会保障制度与比较》,章晓懿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劳动法》,关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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