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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课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的主张。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宪法依据。没有完备的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确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课题。处理这个关系,世界上没有先例和经验供我们借鉴,需要我们不断探索。讲4个问题。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谓某种意义,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未必就是法制经济,而就其本质要求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1.加强法制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的主张。这个主张已经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所确认。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宪法依据。我国过去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是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没有完备的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确立。

我国旧的经济体制已被新的经济体制取代,但在某些领域,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形成两种体制并存、摩擦、碰撞的局面,导致在体制转轨时期出现了较大程度的紊乱无序的状态。从根本上说,紊乱无序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

比如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假集体”现象。所谓“假集体”,是本应纳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的主体,却找单位挂靠,弄虚作假,骗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以集体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假集体”。全国各地清理过多次。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想获取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给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减免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暂时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新税制改革,税负公平,税法统一。这样,“假集体”挂靠便没有便宜可占,反而要受制于被挂靠方,额外支付挂靠费。“假集体”现象将消失。

2.加强法制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的形式和方法,它与一定的法律制度有着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反映市场规律的一般要求。

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支配着市场经济各个方面。比如说,根据市场供求信号,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浮动,从而决定着市场的走向。在价值规律支配下的市场经济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它根本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供、销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等,都由国家指令性计划来调节,都服从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计划经济的运行主要是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在起作用。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制更多地关注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如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稳定等,很少涉足经济领域。人们靠行政命令指挥生产已习以为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基本规律,为了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保证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就要靠法制。依靠法律、法规对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诸方面、诸因素、各种关系、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离开法制,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就不会获得成功。可以说,没有法制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二、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范

1.合同规范

合同作为组织社会经济流转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于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取代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合同进行了规范。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及登记形式等。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的,应依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及合同的司法实践,可以将合同的生效要件概括为下列4个方面:

一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即合同主体须具有据以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双方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四是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如果合同的内容由于缺乏某些条款而无法加以确定,或者合同的标的不可能实现,则合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义务人必须全面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市场竞争规范

所谓市场竞争规范,是指市场竞争的规则,即明确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竞争是否正当的界限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规范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

①反垄断规范

垄断是指极少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采取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排斥或者控制正当的经济活动,在生产、服务、流通等领域内实质上妨碍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价格只能反映垄断者的本位利益,不能作为社会生产效益和消费者物质需要的标尺。

在我国,垄断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地方性垄断(如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在本地区设立关卡,阻挠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劳务及技术等流入本地区)和部门垄断(如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某些主管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审批权、调拨权和分配权以及其直接管理的企业搞独家经营或者排他性经营)。经营性垄断是指一些企业利用其独立的经济优势,通过企业之间的协议,商定垄断价格或者联合提高其产品的销售价格,控制某一商品在市场上的生产和流通,从而获得较高利润的行为。除国家利益外,法律对上述行为是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第3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规定。第7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②反不正当竞争规范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都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二者有一定区别:垄断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少数企业,但凡参与竞争的企业均有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既可以是个别企业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实施,而且不一定表现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操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兜揽生产经营业务,从而获取较多盈利或者转嫁自己的不利后果,而不是为了独占某种项目的生产经营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第2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规定了4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产品质量规范

产品质量规范即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明确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界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一般应符合的要求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等。此外,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厂的厂名或者厂址;不得掺杂使假等。掺假之事,古已有之。明朝张岱在《快园道古》里引了一首《行香子》,写的是“杭州酒淡”之事,词云:湖水澄清,炭价廉平, 半酒,掺做三斤。茅柴焰过,肚胀膨亨。教君霎时饮,霎时醉,霎时醒。听得渊明,说与刘伶:这一瓶,约莫三斤。君还不信,把秤来称,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

销售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标志;不得以次充好等。

②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企业的自身监督、国家设置专门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国家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有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生产、运输、商业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专职检验机构(如商品检验局)及市场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

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

4.广告规范

我国现行的广告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10.27)

①广告管理机关

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②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

广告经营者要从事广告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广告经营者可以是专营,也可以是兼营,还可以是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规定。

③对广告客户的管理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申请发布广告的客户,应当提交各类相应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④对广告内容的管理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国旗、国徽、国歌标志,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另外,对广告合同、广告收费标准、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规定。

5.商标规范

我国现行的商标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10.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8.3)等。主要内容是:

①对商标管理机构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全国性的商标管理机关;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地方的商标管理机关。

②对商标标识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文字或者图形。北京市规范涉外饭店标志类图形,其中有九家被点名批评,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依法责令其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③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且不得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内容,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④对商标印制的管理

承揽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并到工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印制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

⑤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票据规范

票据是由发票人签名或者盖章于票面上,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经济功能主要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调整票据的签发、使用、流通及票据上的金钱的取得或者不获付款时的救济方法等的法律规范称票据规范。我国现行的票据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8.28修正)、《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一些地方性票据规章中。主要内容有:

票据的种类主要有汇票、支票和本票

票据流通是指票据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以转让票据权利为内容的票据转移过程,包括转让和买卖两种方式。具体形式又有“单纯交付“、“背书交付”、“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几种。

我国的票据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很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专业银行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我国的票据制度规定了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和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前者属于非司法救济,后者属于司法救济。

7.会计规范

规范和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规则即为会计规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会计规范对维护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均有重要作用。我国的会计规范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法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等。主要内容有:

①会计核算规范。

会计核算规范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法律规定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办理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法律有规定。

③会计监督规范。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等等。

④违反会计规范的法律责任。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起书面意见的;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主要内容有: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规范,主要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方针,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消费者的权利、申诉程序,对违法行为处理的授权以及对消费者的教育等。②消费者安全保障规范,主要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保障措施。③消费物价监督规范,主要对某些重要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控制。④消费者计量监督规范,主要是有关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的检查、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⑤消费者表示监督规范,主要是商标、广告及标签等方面的规定。⑥消费者合同监督规范,主要对各种形式的消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⑦消费者竞争监督规范。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规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及有关各方面的单行法规组成。

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原则

1.主体平等原则

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有时也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主体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

在市场运行中,实行商品交换关系的决定因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必须实现等量劳动的交换。也就是说,参加交换的双方必须承认对方与自己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都是独立的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平等原则就是这种要求的体现。

主体平等原则主要有下面三方面的含义: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相互间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在具体的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无论是在一方为法人另一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还是在主体双方的经济力量或者行政权力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主体双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且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压下,以大欺小,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③市场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能根据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经济实力的强弱、行政权力的大小来决定是否保护或者运用不同的保护手段。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或者救济;同样,如果他们非法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主体自愿原则

主体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①主体自愿原则与主体平等原则密切相联,是主体平等原则的必然体现。主体平等原则决定了在市场交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因此只有双方自愿才能体现出双方的平等。

②主体自愿原则是发挥市场机制中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

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必须充分行使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只有在排除了对参与交换者意志自由限制的前提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才能得以实现。不适当地限制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必然限制竞争。

③主体自愿原则的含义:

a、市场主体有依法决定参与或者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b、市场主体有权选择其参与的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及相对人。就是说,市场主体有权自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伙伴。而且,当事人之间的这种自愿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改变法律、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即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就受法律保护。

c、市场主体有权选择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方式。就是说,在行为方式方面,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市场主体有权在口头、书面、公证或者鉴证等形式中加以选择。

d、市场主体有权约定解决纠纷的条款,明确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如诉讼或者仲裁。

e、对于违背自愿要求的市场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就是说,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表达了虚伪的意思或者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f、自愿并非漫无限制。就是说,个人意志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服从通过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3、公平交易原则

单就公平而言,是一种主观的评价,偏重于社会正义,有很浓的道德色彩。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提供的劳务者应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金。公平原则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①公平交易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价值规律是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依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依据价值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只能以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且交换是建立在各自都取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价值规律。因此,公平交易是价值规律本身的要求。同时,价值规律正常发挥调节生产要素配置、刺激生产力发展、淘汰落后者的作用也是以公平交易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交易不是公平的,市场经济关系就会扭曲,价值规律作用便无从发挥。

②公平交易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体现。

a、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双方经济权利和义务对等,利益对等。具体表现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互为对价给付;交易双方在一般情况下,取得财产与履行的义务应在价值上大致相等,赠与和无偿借贷合同除外;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损失相符。

b、在经济活动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使交易关系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从而使交易关系继续进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原交易关系。

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一方利益的满足必须以满足对方的利益为前提。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严重失去平衡时,处于优势的一方不得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情况威逼对方,交易双方应通过协商对交易关系的内容进行调整,求得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如令债务人增加或者减少给付;准予债务人延期或者分期给付及变更给付等,直至解除交易法律关系。

c、市场主体在承担经济责任上要公平合理。通常情况下,应当是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应视主体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处理民事责任“三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

——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或者称一般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原则。特殊原则优于一般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这是对客观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其基本精神是:不以过错有无、大小分担责任,有过错可能免除责任,无过错却可能负一定责任。这个原则虽然不能普遍适用,但能弥补立法上的一些空白。

4、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即在处理纠纷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原则之一,既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司法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诚信原则标志着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从追求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确定性的法律就足以调整日常的交易关系,法律的宗旨在于强调社会正义,不需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到生产和交换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而导致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也会日益增多,这就要求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运行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的。

将诚信原则确定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疏漏。在法律规定不足时,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据这一原则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各种恶意行为。

②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当事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准则有三方面:a、在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权利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而滥用自己的权利。b、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建立市场交易关系时,当事人应依法如实陈述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应当陈述的事项,不得弄虚作假,言过其实;对于是否能够承担某项义务应慎重考虑,不可随意成交;在交易关系确立后,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c、在当事人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时,一般要订立合同。诚信原则也是解释合同及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发生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而未能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从而使合同难以正确执行,甚至导致纠纷。在因合同条文不清发生争议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确定出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志,正确地解释合同、判明事非,并确定责任。

5、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反不正当竞争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的法律要求。正当竞争,是采取正当合法的商业做法,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搞好服务、增强信誉等手段来取得竞争效果。不正当竞争采用与正当商业做法截然相反的违法行为为竞争手段,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能为社会增加财富,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在竞争中施展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唯一办法是制定法律。

②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的含义

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a、采取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者采购商品。

b、在商品交换中弄虚作假,进行欺诈。

c、伪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商业及产品信誉的不真实消息。

d、进行商品搭售。

e、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f、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名优产品、优质服务等荣誉称号。

g、销售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一致抬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上述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如禁止竞争者阻碍其对手参与竞争;禁止竞争者诋毁和诽谤竞争对手;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禁止竞争者侵害竞争对手的智力成果权;禁止侵害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禁止以附加赠与和广告性馈赠行为来招徕顾客或者推销商品;禁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等。

6、最佳效益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原则之一。最佳效益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①最佳效益原则充分体现市场主体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实现两种效益的最大化。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两方面。但是,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的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这是市场得以产生的原动力;而社会效益主要体现为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也即宏观经济效益,是指与社会或者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以,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常发生市场主体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如果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效益,势必会妨碍和限制社会效益的实现;反之,如果过分强调社会效益,而不顾市场主体的自身经济效益,很可能会导致“杀鸡取卵”,并最终断送社会效益的实现。正因为这样,现代市场经济追求两者的辩证统一,在法律上就必然要求最佳效益原则的确立。

②适当的政府干预是最佳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市场机制可以促使市场经济主体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实现微观收益的最大化。但是,宏观经济效益(包括就业效益、产业结构、国际收支、环境治理、收入分配等)却不能与微观收益最大化同时实现最优。仅仅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经济效益问题的,这就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

③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最佳效益原则的实现是以有效的法律保障为前提条件的。由于市场本身有自己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如存在着调节的事后性、短期性和盲目性等缺陷,它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因此,市场只有与一定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才能达到实现最佳效益的目标。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引导、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1、运用法制手段引导和保障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解决好市场的主体问题。市场主体就是企业。企业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只有具有相当数量的独立市场主体,才能构成市场。我国的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就是从法制上保证企业的主体地位,把企业推向市场,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这样,就没有市场经济。

2、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保障平等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要求竞争,竞争要求平等,而平等要靠法律来保障,不能再靠行政手段。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反垄断法,以及将来要制定的平等竞争法等,都是为了保障平等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而采取的法制措施。如果没有平等权力也就谈不上竞争。市场竞争的前提是要正确确立法人之间独立、自主、平等的关系。国家要用法律确认上述各方面的关系。例如,国家用法律来确认并保障企业与企业、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国家与个人,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此来保证平等竞争。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合同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如商标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等,也都是保障这种关系的。

商品交换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双方自由、平等,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般规则。因此,市场经济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组织和运作,必须依靠法律调整,其中首先是依靠民法调整。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地位。民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保障措施,使市场的参加者能够据以从事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计划,并相互竞争。民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其重大作用,一是保障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健康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容许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二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3、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一切行为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绝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为了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要有一整套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和法制保障网络,以便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走上法制的轨道。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国家资源。例如,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等,规范资源保护、使用等经济行为。运用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方面的法律,金融信贷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法律,等等,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

4、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优越性,也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这种盲目性和自发性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调控,就可能产生经济危机,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针对这一弊病,增加了政府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国家在经济战略决策上,依靠法律引导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向,调整经济结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靠经济杠杆发挥作用,如通过信贷、物价、税收等引导市场发展的方向。而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需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要通过认真执行金融法、各种税法、物价法等等,才能避免市场经济的弊病所带来的危害,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局部利益的驱动,它既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和弊病,包括出现经济犯罪现象,比如,贪污受贿、破坏国家资源、侵吞国家或者集体的资财、走私贩私、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欺行霸市、抢劫盗窃等等。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消除上述弊病,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6、依靠法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

我们国家生活在多种社会制度并存的国际环境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文化、科技、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国际交往越来越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势必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走向世界市场,这就更需要法制来保障,使我们的法制建设迅速跟上“接轨”后的市场经济需求。

7、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法律服务市场

法制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市场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就需要建立法律服务市场,如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顾问服务等等,都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从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这种法律服务市场,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为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8、依靠法制建立人才市场和科技市场、劳务市场

用法律手段推动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保护下开辟新的市场,使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科技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的改革健康地走向市场,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保护人才合理的流动和劳动就业,拓宽市场经济领域。

9、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安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要依靠法制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扫除社会上各种丑恶现象,加强全民族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人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等等,以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保障全体人民真正过上当家作主、安居乐业、兴旺发达的幸福生活。

10、依靠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我们的国家在由计划经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新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法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其主要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不是沿袭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必须依靠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政权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我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制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经济立法工作;加强执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司法工作,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把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水平大大提高一步,这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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