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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上的权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主张自己法定利益的可能性。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国家通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主体双方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其二,相对人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命令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行政法上的权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主张自己法定利益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可能形式,即权利主体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因他人违反法律义务而要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通过主体的积极行为才能变为现实的利益。

行政法上的义务是国家通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一定行为又称作为,是一种积极义务,不得为一定行为又称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实现行政权利,取得相应利益的前提,是使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性(4)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行政管理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主体双方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主体非经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为权责统一;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不可分离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一项义务,即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3.权利义务的不相同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由于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各不相同。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首先是行政主体的权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意志具有优先性。行政主体的权力即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和表现,故可表述为行政主体的权力。依据国家行政权的运作,行政主体的权力可以概括为:(1)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宪法和有关法律,特别是《立法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执行并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权的内涵宽广,它可细分为:行政决策权、行政委托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惩权、行政强制权及制裁权等。(3)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主体对被管理对象是否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是否执行行政命令等有权进行监督、检查。(4)行政复议权。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隶属的下级机关或者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管理错误的行为。(5)行政调解权和裁决权。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处理有关相对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

其次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前面已述,对行政主体来说其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故其权力的行使同时就是履行其义务(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责任):(1)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廉洁、公正、努力为人民服务。(2)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到依法办事。(3)坚持公开行政,遵守法定程序。(4)赔偿、补偿的义务。

由于行政管理需要或者因自身违法或不当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

2.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行政管理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准则。

其一,相对人的权利:(1)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2)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3)申请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免除自己义务的权利。(4)对国家行政管理的了解权和个人隐私的保密权。(5)请求补偿和赔偿权。(6)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其二,相对人的义务:(1)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命令等。(2)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依法协助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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