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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及许可方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一节 电信业务分类及许可方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其中,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规定的行为将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成哪几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五、是否只要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业务后,就可以在当地经营业务了

不可以。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4)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一款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手续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或备案材料发生变化未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的,将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如何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年检手续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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