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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或者网上商务的登记管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上商店与网上商务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网上商店和网上商务的成立运营均须遵守上述条件,网上商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相对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4.3.1 网上商店或者网上商务的登记管理

商务部出台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将不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网上商店,即设立固定网址,开设店铺,向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提供实物交易或者服务,属于B2C盈利模式类型之一;另一种是网上商务,即设立固定网址,通过网络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交易对象提供实物交易或者服务,属于B2B盈利模式类型之一。美国最大的网上书店Amazon网站、中国的8848、当当、鹏程万里商城、天悦商城、易购商城都是典型的B2C网上商店;环球资源、ECVV、阿里巴巴、海商网、百万网、中国制造交易网、商机网等则是B2B网上商务的代表。

网上商店与网上商务的成立运营需要遵守以下条件:

(1)网上商店与网上商务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2)网上商店与网上商务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3)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应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4)提供登陆注册、结算、在线支付、身份认证等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功能服务。

(5)公开法人及网址备案有效信息,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IP地址的备案信息。

(6)准确发布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7)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以备纠纷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经交易相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

网上商店和网上商务的成立运营均须遵守上述条件,网上商务的特别之处在于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相对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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