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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部队中的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俘虏罪,是指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对俘虏的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岗位责任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擅自离开正在工作的岗位。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所谓严重后果,是指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引起了重大军事利益的损失,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或战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中的指挥人员或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指挥、值班、值勤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犯罪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部队中的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正常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所谓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挥或命令和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被领导者从事与其军职要求相违背的事情。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既可以是影响作战行动,引起军民、军政、军警严重纠纷,以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情况,也可以是造成战士、群众人身、财产重大伤亡或损害等情况。本罪的主体是部队中具有一定指挥、调动、命令一定数量军队或下属人员职权的军职干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一)军人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军事利益以及军人永不叛国的义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3.本罪的主体为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划分

实践中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军人叛逃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一定是投奔敌方;而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投奔敌方、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三)军人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率众叛逃的,因其叛逃行为而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等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策动多人叛逃或者携带重要军事秘密叛逃的,等等。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兵役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凡未经批准,为逃避军事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不归的,都是逃离部队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逃离部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情节轻微的逃离部队行为,应采取说服教育、欢迎归队的政策,必要时予以军纪处分,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逃避继续服兵役。如因迷失方向、受伤掉队,或被敌人围困而脱离部队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对俘虏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所谓“俘虏”,是指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所谓“私放”,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俘虏放走。本罪的主体是对俘虏有管理、看护等权限的军官和值勤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俘虏而私自予以释放。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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