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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这类犯罪作为刑法分则各章犯罪之首加以规定,就足以表明国家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态度与决心。本类犯罪中的有些犯罪虽然可由单位组织实施,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单位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规定,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刑法分则规定了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是现行刑法为适应我国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对19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作出必要修改而形成的新类罪名。本类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

1.本类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而取得的胜利果实,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然而,境内外的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我国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将这类犯罪作为刑法分则各章犯罪之首加以规定,就足以表明国家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态度与决心。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等行为。总的来说,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刑法中的积极作为,且多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不过,立法者鉴于本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得不将有些应予处罚的行为尽量提前,将有些犯罪行为中的勾结、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共谋、预备、帮助等行为实行行为化。在立法已将这些行为实行行为化的场合,应直接依据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予以定罪处刑,无须也不能再运用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此加以认定处理。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罪的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没有特别的身份要求,如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等犯罪的主体,即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抑或外国人,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构成。另有少数犯罪对主体身份有一定要求,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才可构成,否则不能成立相应的犯罪。比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不可能单独构成本罪主体;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类犯罪中的有些犯罪虽然可由单位组织实施,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单位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规定,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分裂国家、武装叛乱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分裂、叛乱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是既可由直接故意,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规定了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根据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情况及行为自身的一些特点,一般可将这些罪名划分为以下三类:

1.背叛、叛乱、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2.颠覆、分裂国家的犯罪。具体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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