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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法规范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这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成为整个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运行的最直接的规范依据。其中,主要涉及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产生、权利和义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内容。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试点中,地方各试点检察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文件的细化与补充。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法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总体而言,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文件和各地的各种制度规范所构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应规范性文件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基本框架主要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五个文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关于适用〈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方案》;(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通过这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成为整个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运行的最直接的规范依据。其中,主要涉及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产生、权利和义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内容。

(二)其他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试点中,地方各试点检察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文件的细化与补充。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涉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与名额的确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设立与工作方式、人民监督员提起监督的具体方式与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果和必要经费的保障等内容。从制定的主体来看,可细分为由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前者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2004年9月16日上海市检察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黑河市爱辉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就后者而言,各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总体规范性文件,如枣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见(试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银川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有的地方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若干具体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安市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安市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广安市人民监督员职务确认及解除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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