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即确认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正确合法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况,可依法改判:(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事实和法律均存在错误。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具体处理: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三,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四,查明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话,应当首先考虑改判。

(四)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情况有:(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3)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1条规定了四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属于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则属于法院可自由裁量处理的情形,即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第一,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五)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我国民事案件审理的终审程序。所以当二审程序终结时,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渠道即告终止,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其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所以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终结后,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不得再次受理。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二审中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9条和第191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应作如下相应处理:

(一)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

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或由一个变为多个,或由多个变为一个,但这种主体的变化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原来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一个或数个主体共同承担,而无需另行起诉。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在符合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准许。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是撤回起诉而不是撤回上诉。因为当事人双方和解以后,争议已告解决,诉讼(包括此前已经进行的第一审及其裁判)已成多余。[1]

本章小结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上诉引起的,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的提出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审查,决定开庭审理或采用径行裁判。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原则上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只在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范围内进行审查。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的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和解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为生效的裁判,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一事不再理;强制执行效力。

思考题

1.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两者发生的基础有何不同?

2.什么是上诉?提起上诉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怎样?

3.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应当如何正确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何正确计算上诉期间?

4.简要论述撤回上诉的条件、方式、法律后果,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区别。

5.简述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范围、审理程序和审结期限。

6.简述民事第二审裁判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7.简述第二审调解书与第一审判决书的关系和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郭某与孙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郭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

问题:

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或制度?

延伸阅读

1.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注释】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