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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的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在第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如何,决定了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的方向与重点。学术界关于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复审说。该学说认为,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它与第一审无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全面地重新收集一切诉讼资料,当事人也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该审理模式被法律界戏称为“第二次一审”。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看,该学说浪费时间和法律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事诉讼不宜采取这一原则。

二是事后审制说。该学说只限于就一审判决当否的审查,审查的诉讼资料原则上只限于第一审资料,二审中限制新事实的主张。因此,又称为限制二审主义。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只能对第一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该学说是与复审说相对立的一种学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确立的便是事后审制。

三是续审制说。该学说通常被认为是上述两种学说的折衷,续审制说认为,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的诉讼资料并不限于第一审原有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还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续审制模式以德国、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典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第二审程序采用续审制。但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向上诉法院提出新证据不加任何限制。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以限制,如德国、意大利。德国法之所以对采纳新的证据加以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第一审程序的威信,阻止诉讼当事人把主要精力放到第二审程序上。英国判例法对向二审法院提出新证据加上了两条限制:(1)新证据必须是表面上可信的;(2)采纳这些新证据至少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续审制,在第二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主张且未加以任何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只能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何谓“新的证据”作了明确界定,但这并未改变我国第二审程序的续审制原则。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审判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为了保证纠纷能得到有效公正的处理,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并尽可能地降低审判错误的出现,各国在审判程序的设置上除第一审程序外,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建立了三审终审制,如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案件数量的增长远大于司法资源的增长,因此在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我国确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并延续至今。第二审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依法提起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在上诉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再次行使辩论权,更全面、更充分地向法院阐述自己的理由,以弥补在一审审理中的不足和遗漏。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更好地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裁判结果的实体真实性会受到案件证据材料、法官个人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错误有时在所难免。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重新审判,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二审裁判,加强审判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

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审程序是每个案件的初次审理程序,也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中对案件的审查是全面审查。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有权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案件就进入第二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知,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应当是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上诉请求范围。对于不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的一审裁判结果,二审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再予以审查而直接认定其效力。总之,不论是对第一审裁判错误的纠正还是对第一审裁判公正的肯定,都是建立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的。

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程序在第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第二审裁判除了要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还要对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作出评价,是第一审程序的延续。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生效裁判而提出上诉引起的,其启动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第二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出起诉引起的,其启动是因为当事人行使起诉权与第一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审级与审判组织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案件的第二次审理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案件只能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其审判组织可以由审判人员独任,也可以由审判人员或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3.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即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事项有关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部分,同时也要对第一审程序中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审查;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法律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的法律适用。

4.审理的方式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而第一审程序则一律开庭审理,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或者径行裁判。

5.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第一审程序的裁判作出后,除法定不许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则上诉期满后,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则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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