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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有妥善保存其与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记录的义务。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课以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是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记录保存在经营者的服务器中,消费者无从取得,不能控制。但这些个人信息中很大一部分为交易信息,根据《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是必须保存的。

二、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

(一)概念

所谓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有妥善保存其与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记录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为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未与消费者进行约定或者消费者并未要求为由进行抗辩。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课以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是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记录保存在经营者的服务器中,消费者无从取得,不能控制。为了避免纠纷,并加以举证,因此法律课以电子商务经营者保存交易记录的义务。该义务虽然为实体法上的义务,目的却是指向诉讼法,在发生电子商务诉讼的情况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何方对电子商务的事实过程的争议,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该负举证责任,消费者不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二)韩国法的有关规定

1.交易记录的保存与期限

《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为“交易记录的保存”。该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保存电子交易记录的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1)经营者自身对于电子商务的展示和广告;(2)合同的条款;(3)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该条要求经营者对于上述交易记录,应保留一定时间,并为消费者提供查阅和获得该记录的方法。

根据《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试行令案》(以下简称《韩国试行令案》)[22]第6条的规定,上述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1)有关表示和广告的记录的保存期限为6个月;(2)有关合同或意思表示的撤销等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3)有关贷款结算及商品等的供给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4)有关消费者的不满或纠纷处理的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

《韩国试行令案》第6条第2项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交易记录阅览、保存方法如下:(1)交易后在交易网络上提供消费者阅览、确认交易记录,并保存于电子文件储存系统;(2)应消费者要求,应提供消费者进行阅览和输出或者复印。

2.交易记录与个人信息的交叉与处理

交易记录均属于个人信息,但交易中,消费者可能会提供比交易记录更多的个人信息供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获得消费者的明确授权。消费者的授权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消费者撤回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授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就不得继续保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个人信息中很大一部分为交易信息,根据《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是必须保存的。于是,两部法律针对同一个关系的规定发生了冲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第2项规定,即使消费者撤回同意利用个人信息的授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保存交易记录(包括相关个人信息,限于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可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而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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