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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期间养老保险怎么办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作为立法制度出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种种生活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核心。它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作为立法制度出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883—1889年间,德国在首相俾斯麦的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年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从而成为世界上建立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2)

社会保险在我国过去又称为劳动保险。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正式成立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1953年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劳动保险改称社会保险,以适应国际惯例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种种生活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遗嘱保险和护理保险。

(二)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

3.普遍性。一般来说,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4.保障性。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险的作用,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失去劳动收入后,仍能生活。这种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一定的限量,只解决基本生活所需;二是资金来源有保证,最后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都具有互济性,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的,它所具有的强制性、社会性的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三、社会保险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可视为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一)养老保险

我国1986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养老保险改革。1991年根据各地试行的经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向:社会共同负担;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并确立了养老保险主管部门。1995年,根据决定的实施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实施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适用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管理服务社会化;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并提出了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在各地基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统一实施办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建立统一实施范围、统一费率、统一给付标准、统一实施办法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实施最广泛的险种。相比较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而言,养老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从而丧失劳动收入的必然性风险,与失业、工伤、疾病、生育等偶然性风险不同,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基本项目。所以,各国都普遍地将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并将其尽可能地扩及全体社会成员。(3)

我国目前各种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退休后能够获得固定的基本生活来源而通过强制性手段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它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最能体现社会保险性质的养老保险。(2)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情况,为本企业职工投保的养老保险。它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福利待遇。(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社会成员为了自己年老后生活能够获得保障,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自愿通过储蓄积累而进行的养老保险。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可以退休,享受本人工资60%—70%的养老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远未达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在我国一直是空白项目,改革开放以后,失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成为紧迫的课题。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的四种人为保险对象: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辞退职工。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保险对象扩大到7种9类人,即增加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规定停产整顿而被精简的职工;按法律或地方政府规定可以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另外,原先的被辞退职工,扩大为被辞退、除名或开除职工。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着很多问题:待业、下岗、协保、再就业中心和失业等各种状态并存,造成了隐性就业、用工制度混乱、劳动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的局面。促进就业的手段和措施有限,就业形势严峻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目前,与失业保险配套的制度尚不够健全,处在待业状态的已毕业学生,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把社会问题留给了家庭承担,给父母造成了较大的负担。

失业,是指在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状态。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1)失业保险金,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的生活费;(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和培训费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依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来确定。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因失去工作导致收入中断的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险项目。

(三)医疗保险

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93年,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改革了国家全额负担的局面,逐渐扩大了个人承担的比例,同时,公费用药的范围也得到了严格限制。1992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与此同时,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进行。1994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在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下,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基本确立,却至今没有规范性的法律,缺少法律强制力。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比养老保险更低。至今为止,除西藏以外,全国范围内均开展了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4)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依据组织性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前者缴费率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后者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上述缴费率可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疾病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基本项目。医疗保险给付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业务部门实施,从而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医、患、管三方关系。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本人及家庭收入中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必要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一种强制保险。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目前,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最初是在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和较大的企业中实行,对象主要是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或者说主要是体力劳动者,后来逐步扩展到其他劳动者。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2)与上述企业、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4)职工的供养亲属。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生产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使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无论责任归于何方,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职业伤害、公共伤害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职业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公共伤害包括交通伤害、环境伤害等。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少地方在实施过程中把生育保险的对象延伸到了乡镇企业、社办企业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是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生育保险是能帮助公民抵御生育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险项目。生育保险给付具有覆盖事前(孕期)、事中(生产)和事后(哺乳)的特点。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我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同时,还要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女职工享受津贴的前提还必须是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而且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与生育产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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