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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与期限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即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最切实有效的方式。提起诉讼即发生持续到审结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延长。

第五节 时效与期限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时效是纯以时间为条件的制度。

(2)时效是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

(3)时效具有强行性。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法,如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长或缩短时效期间,时效的利益不得预先抛弃等。

依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人作为占有人,以归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善意、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限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法律后果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发生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本章主要对诉讼时效进行介绍。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不能变动的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之内不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后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仅发生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

(2)对于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而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经义务人主张法院才能适用。

(3)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其没有有关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而诉讼时效则有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有:

(一)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实体意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取得胜诉的权利。由于诉讼时效消灭是实体上的胜诉权,不是程序上的起诉权;加之起诉权又是不能剥夺的,也是不能因时间而消灭的一项基本权利,因而权利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超过诉讼期间的,法院应告知起诉人撤诉,或依法裁定驳回。对于诉讼时效届满有异议的,应经审理,再依据有无延长的正当理由,确定应否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不等于权利人丧失要求权利实现的权利。因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如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三、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一般是以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环保法》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等。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开始,即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权利人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其权利被侵害而不能行使请求权,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时效期间在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清除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即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事实,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权利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争等。

2.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之外,其他是以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权利人无行为能力,或属限制行为能力,或因故丧失行为能力尚无法定代理人,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确定等。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失效,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起诉

即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最切实有效的方式。提起诉讼即发生持续到审结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起诉被权利人撤回的,或被法院驳回的,如同没有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起诉功能相同的申请执行、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也应是中断事由。

2.请求

请求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是诉讼外的请求。权利人提出诉讼外请求,是中断的最普遍的事由。当事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因再次请求而发生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

3.承认

承认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承认义务并同意履行。义务人一经承认,就使得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认,并稳定下来。这时,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对新的认诺已无法律意义。因而,自然要针对新的认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承认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延长。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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