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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定罪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刑法理论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处于刑法学的中心地位。在犯罪构成的分类中,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之分,这种区分就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而形成的。因此,当出现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较重或者较轻的犯罪构成时,便会直接引起该犯罪刑事责任上刑罚较重的差别。

第三节 犯罪构成与定罪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实体法上的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犯罪是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前提。因此,犯罪问题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与犯罪的一般概念相比较,犯罪构成对犯罪问题的说明和界定要具体、详细得多。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设置,也是以单一犯罪既遂状态的构成为标本的。犯罪构成提供了认定犯罪能否最终成立的规格与标准。由于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他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心。就刑法理论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处于刑法学的中心地位。概而言之,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根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当我们要追究某一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时,首先就要查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犯罪构成正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是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某一行为只有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时,我们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当然更无刑事责任可言了。

二、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罪界判断的尺度

任何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总则性规范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但同时,犯罪又总是具体的,因此,它又必须符合刑法分则性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就刑法规定来看,就是由刑法分则规范所确定的犯罪特殊构成要件的差别所形成的。所以,犯罪构成又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罪与罪界限的明确标准,成为准确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性质、判断罪界差异的重要尺度。

三、为划清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提供了合法依据,成为量刑轻重的根据

在犯罪构成的分类中,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之分,这种区分就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而形成的。因此,当出现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较重或者较轻的犯罪构成时,便会直接引起该犯罪刑事责任上刑罚较重的差别。所以,犯罪构成不仅能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对某些犯罪量刑的轻重,成为量刑差异的重要根据。

四、为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的基础,成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

由于犯罪构成与刑法学中的诸多重要问题均有密切联系,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已经成为刑法学的可信理论,而且也正在成为刑事法律科学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定罪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在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对某一特定行为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确认活动。定罪活动的内容极其广泛,不仅包括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还包括确定构成何种犯罪,以此解决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同时,定罪活动还将解决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单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等一系列有关犯罪性质与界限的确定问题。定罪活动与犯罪构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般认为,定罪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定罪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这是由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实际职权所决定的,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在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定罪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行为。这表明,司法机关不得对进入刑事诉讼范围以外的行为进行定罪活动。

3.定罪的根据是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定罪根据与定罪对象共同构成了定罪认识活动过程的两个基本因素。依照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对依法审理的行为进行定罪,其惟一根据就是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凡是在刑法明文规定以外定罪的,都属于非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4.定罪的结果是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也就是要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行为性质与实际界限问题。由此可见,在整个定罪活动过程中,无论是事实的查证还是法律的运用,都是围绕着被审查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而展开的,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就是定罪的根据,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去解决各类具体被审查行为的实际定罪问题。

【注释】

[1](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2]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5页。

[3]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4](苏)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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