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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解释又可以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教育法律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在古代,解释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个人,而在现代,法定的解释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程度一般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将法律解释当做所解释法律的附属品。这种解释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类

用这一标准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一)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又可以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教育法律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定解释的特点是:(1)解释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在古代,解释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个人,而在现代,法定的解释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2)所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程度一般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将法律解释当做所解释法律的附属品。根据所解释的机关不同,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解释或者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3]

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用法律、法规对审判和检查的相关问题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包括审判解释、检查解释以及审判、检查联合解释三种。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判决所作的解释,是指导性的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具有指导意义;检查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执行决定、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具有约束力;审判、检查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具体法律、法规中共同性的问题所作的联合性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律法规也有制定权,同时也有解释权限,但是这种解释也只能在所在辖区内发生约束力,同时还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各种规定。

(二)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可以称为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学理性、知识性和说明性的解释。其形式主要有发表文章、出版专著、举办讲座、实行案例分析等。这种解释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如此,这种解释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它对正确理解法律和实施法律、推动法学的发展、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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