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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时间效力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其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既往行为,即所谓“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的生效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并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规定法律开始生效时间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生效时间;二是由法律的制定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开始生效的时间;三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时,按照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的公开性和程序性内在地要求法律制定后无论是否立即开始生效,都应由其制定机关以法定的文字形式公布告知。

(二)法律的失效

引起法律失效的实质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2)原有法律的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3)法律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原有法律规范应当终止生效。

在我国,法律失效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两种。明示失效有如下具体形式:(1)法律中自行规定了有效期间,当有效期届满,立法机关又未作出延长其法律效力的决定时,该法律自动失效;(2)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某法律仅适用于特定情况,当这种特定情况不复存在时,该法律自动失效;(3)新法律明确规定当本法开始生效时,旧有的同类法律即行失效;(4)有关立法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一规范性文件失效。默示失效主要是指在已生效的新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有冲突时,尽管新法律或立法机关并未明确废止旧法律,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有法律中与新法律冲突的部分自然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往往有不同规定。概括起来,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新法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的原则。即新法律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新法律与旧法律两相比较,如新法律处理轻,按新法律办理,即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旧法律处理轻,则按旧法律办理,即新法律没有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律的处理较轻时,按旧法律处理。(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律的处理较轻时则有溯及力。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既往行为,即所谓“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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