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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支配,并为后者服务。夫妻财产制还受到家庭职能的约束。设计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及共同财产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家庭普遍担负的任务和具有的功用。此外,夫妻财产制,不仅关系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与夫妻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人利益。夫妻财产制有必要与民事交易安全保障相协调。婚后所得共同制应是我国多数居民能接受的夫妻财产制度的首选类型。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财产共同制、限定财产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中选择其一。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夫妻财产制的构建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不同法系和不同传统的国家和地区采纳的夫妻财产制大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采纳的夫妻财产制还有差异,同一财产制名下具体内容规定也未必完全相同。立法设计夫妻财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总体看有三类:(1)立法技术;(2)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的社会历史因素;(3)居民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观念、立场、愿望和要求。

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重大影响。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每一次大提高都影响着居民的夫妻财产关系。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同样影响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社会经济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夫妻财产制立法。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法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必须是它的表现[18]。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我国现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收入与个人财富有限。处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只有共同财产制才适合我国绝大多婚姻的实际情况;而且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宜限制过多,才能维持共同生活正常运转。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支配,并为后者服务。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如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部分社会成员拥有巨额个人财富,夫妻财产制必须与之相适应。夫妻财产制还受到家庭职能的约束。现阶段我国家庭担负着组织生产职能、组织消费的职能、扶养扶助等职能,包括养老育幼在内的扶养扶助负担很重。所有这些职能的履行,均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之上。设计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及共同财产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家庭普遍担负的任务和具有的功用。无论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如何,在家庭收入有限的条件下,都必须首先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还应当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必须注意到,中国古代数千年奉行的夫妻一体的思想意识还深深地根植于国人心底。受此传统影响,人们普遍赞同婚后财产不分你我;分别财产制难为多数人认同。此外,夫妻财产制,不仅关系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与夫妻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人利益。夫妻财产制有必要与民事交易安全保障相协调。

夫妻财产制受居民在夫妻财产制上的意愿和态度制约。我国居民愿意采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按所选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19]。婚后所得共同制应是我国多数居民能接受的夫妻财产制度的首选类型。因此,把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把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类型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符合我国国情。

《婚姻法》注意到了我国新形势下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作了若干有针对性的修订。当然,生活复杂多变,婚姻当事人的想法多种多样,立法者不太可能制定出所有人都满意的无缺点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与规范,符合社会现状并具有一定前瞻性,能为社会多数人所接受,就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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