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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和决意的形成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犯罪动机,是指驱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动力。犯罪动机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尔后,马加爵为实施犯罪制定了完整的计划。即受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决意。除激情犯罪决意外,一般犯罪决意的形成都要经过行为人激烈的思想斗争。也就是说,犯罪动机虽已产生,但是否将这种犯罪动机付诸行动,还要经过反复权衡。

二、犯罪动机和决意的形成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驱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动力。它是由犯罪主体的不良心理需要而产生的犯罪意念和外部条件(即犯罪的可能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直接地说,犯罪主体的不良心理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性条件。犯罪主体的心理条件往往超越社会历史条件、超越本人、社会、家庭现实条件所允许的范围,把幻想中的错误的东西当成现实去追求。他们在享乐主义、现实主义人生观的支配下,把追求吃喝玩乐方面的享受,当作人生的唯一追求目标,物质、金钱、性欲在整个需要结构中占绝对地位,并随着这种需要和欲望的膨胀,便会置法律与道德于不顾,铤而走险,践踏法律,甚至冒绞首之危险去危害社会,这就是犯罪的内驱力。

另外,犯罪的外部条件(即犯罪的可能性条件)或称犯罪的刺激和诱因,这是犯罪形成的又一必不可少的条件。由不良的心理需要产生的内驱力在没有满足需要的诱因时,只是一种主观的犯罪意念和欲望,只有有了诱因,有了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性,才能为满足需要而采取行动,从而使欲望表现为动机。这些外部条件和诱因具体包括:露天存放的实物,无人看守的物资仓库,夜间单独行走的妇女,社会上、法律上、经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

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不良的心理需要与犯罪外部条件或诱因(即犯罪可能性)的相互作用下,才能最终形成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

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动机所驱动,只有犯罪动机而无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而犯罪动机所发动的犯罪,在许多场合或情况下并不是即刻实施,而需要有一个最终决定的过程,也即犯罪主体最终下决心的阶段,这就涉及犯罪主体对犯罪后果的利弊的分析,最终的裁定或决断等。

犯罪决意对每一个犯罪主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按形成犯罪决意的进程不同可分为:

(1)预谋犯罪决意。即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犯罪决意。这类犯罪决意最为坚定,大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多表现为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或有组织的犯罪;例如: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了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尔后,马加爵为实施犯罪制定了完整的计划。他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以20元购买了木柄铁锤一把,又办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到广州、昆明到南宁火车票。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马加爵按照事先的计划分别于2004年2月13日晚23时许、2月14日晚23时许、2月15日中午和2月15日晚19时许分别杀死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和龚博。(2)

(2)机会犯罪决意。即恰逢某种时机当即形成的犯罪决意。这类犯罪决意的坚定程度较差,没有适当的机遇就不会形成;例如: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学院校园发生美国史上震惊世界最惨重的校园枪击血案,已造成33人死亡、15人受伤。开枪的凶嫌疑来自韩国的24岁学生曹胜辉,他是大学四年级学生,但是现在仍不清楚他杀人的动机。在宿舍与女友吵架后行凶,最后吞枪自尽。英国《每日邮报》报导,校园枪击案的凶手怀疑女友与他人约会,在大学宿舍楼与女友争吵,学生顾问进行调解,但他拔手枪将女友和那学生顾问射杀。凶手在两个小时后闯入校园另一端的工程系教学楼,用铁链锁上门后,向楼内的师生开枪。四一六校园大屠杀的美国震惊焦点在于:一个24岁的大学生,为什么他能在封闭的室内,冷血地近距离屠杀无辜的不同种族的同学和教师,还面带微笑。长时间行刑式地虐杀,血腥的场面,即使是职业军人,也不容易熬过惊号、求饶、呻吟和怒骂交集的心理障碍。凶手左右开弓,从容换弹夹,大约是打到无人可打、或是无弹可打,才平静地饮弹自尽;不幸中的万幸是他没有大杀伤力武器,否则另一个“9·11事件”是现成的。为什么经常有惨案发生。站在行凶者的角度,那些对他不友善的人都该死。为什么没有人真正关心他,为什么他总是众人嘲笑的对象,为什么众人觉得他可以欺负就以此为乐?他是极度绝望了,当人们不去关心弱势群体时,悲剧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发生。至少也会有争吵的发生,既伤了和气,也损害了身心健康。这些都是社会不和谐的充分表现。不知有多少人不懂得,做人不要欺人太甚。有钱有地位不要觉得很了不起。那正是灾难的起源!名利双收时,更要注重修养,培养爱心!(3)

(3)激情犯罪决意。即受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决意。这类犯罪决意具有突发性,大都是临时起意,出现得快消失得也快,更无坚决性可言,行为不计后果。例如:2006年9月20日晚上,王某突然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称王某的父亲与楼下的邻居发生了一点小冲突,希望王某能够过来看看。当王某来到父母的住处时,父亲和邻居正在理论着,双方先是口头争吵,随后是拳脚相加,王某一时失控一拳打在邻居的鼻梁部,当时就将对方的鼻骨打成骨折

除激情犯罪决意外,一般犯罪决意的形成都要经过行为人激烈的思想斗争。也就是说,犯罪动机虽已产生,但是否将这种犯罪动机付诸行动,还要经过反复权衡。如果行为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可能作出犯罪决意;如果行为人认为犯罪行为得不偿失,就可能放弃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可能还要进一步考虑实施犯罪的方法与手段、犯罪后是否会被发现、如何逃避罪责等一系列与犯罪行为实施有关的问题。行为人在作出犯罪决意之时,往往会产生一种恐惧感或罪责感,初犯尤为明显。则会这种恐惧感和罪责感可能促使行为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不过,犯罪决意坚定者会尽量克制因心理冲动而产生的恐惧感和罪责感,并寻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实施犯罪辩解,使自己相信犯罪行为是合理的,比如盗窃犯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上门,中等人托人走后门,下等人没有门,不偷活不成。”销赃犯会为自己辩解道:“我是商人。我一生中从来没有偷过东西。有人把偷来的东西交给我,如果我不买,别人也会买。买卖赃物不损害任何人。而且我是一名正派的受尊敬的销赃商,我不是那种在街道转弯角上做买卖、搞肮脏竞争的人。我对我的供货人和顾客宽宏大量,他们都喜欢我。我已经帮助过许多处于困境中的人。许多受尊敬的公民,甚至警察、法官都到我这里来买便宜货。”再比如古代一些强盗啸聚山林,把自己标榜为“杀富济贫”、“替天行道”的英雄好汉。还有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为民请命”、“争民主”、“争人权”等。至少是“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或“对方(被害人)也有责任”,如把自己的冲动、欲望、观念或行为趋势推诿、投射于他人身上或归咎于别的原因,以掩饰自己的过错。如强奸犯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通奸”,认为对方也有意对他进行勾引;杀人犯把杀人归咎为对方的挑衅等。以此来冲淡、减轻心理紧张,使自己能在心安理得的状态中实施犯罪,在犯罪之后亦不必为罪责感所苦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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