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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自由有丰富而具体的内涵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出版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出版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内容,既包括新闻媒介的创办自由,也包括新闻事件的采访自由,还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批评自由。新闻报道是新闻出版自由实现的关键环节。

一、新闻出版自由有丰富而具体的内涵

新闻出版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出版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新闻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延伸和实现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语言形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在出版领域的延伸,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办印刷媒介或电子媒介并通过它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一般由国家宪法明确承认和保护。言论、出版自由在教学过程中表现为教学自由,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表现为学术自由,在集会演讲中表现为演说自由,在新闻出版领域则表现为新闻出版自由。在英语国家,“freedomofthepress”、“pressfreedom”和“freepress”依行文的语法需要区别使用,出现的频率也有所不同,但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从原则上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后,没有必要再分别列出它们在不同具体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2)这一宪法条文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新闻出版自由”的字眼,但它从法理和原则上确认了我国公民享有通过新闻媒介自由发表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

第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集合性概念。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内容,既包括新闻媒介的创办自由,也包括新闻事件的采访自由,还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批评自由。新闻媒介是新闻出版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前提。没有新闻媒介,新闻出版活动无从谈起,公民通过新闻出版活动来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自由也无从谈起。新闻出版自由,首先表现为新闻媒介的创办自由。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公民创办新闻媒介的自由,往往表现为一种理念或口号,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新闻采访是新闻出版活动的重要业务环节。新闻出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调查、把握新闻事件真相的过程中,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该给予配合,不得妨碍、限制和阻挠,这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新闻报道是新闻出版自由实现的关键环节。新闻事件只有公开报道出去,才能为广大公众了解;公民意见只有公开报道出去,才能引发更多人的关注。报道自由,既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公民表达权的要求。新闻批评是新闻出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常性活动之一,主要任务是对社会不正之风、消极腐败现象和落后反动势力进行揭露和评判。批评自由是实现公民表达权的必然要求,更是新闻出版活动自身规律和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没有批评自由,新闻出版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必然是不真实的,其自身功能的发挥必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新闻出版自由是公民通过传播和接收新闻而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作为一种民主权利,作为一种政治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其性质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掌握了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也必然掌握和控制社会的“精神资料”的生产,从而真正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新闻出版自由归根结底是维护一定阶级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从历史上看,一切革命的阶级之所以百折不挠地向反动势力要新闻出版自由,都是为了利用这一权利来合法、有力地宣传本阶级的政治主张,说服和动员群众去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作为一种政治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新闻出版自由既包括新闻出版机构的自由,也包括普通公民的自由;既包括创办新闻出版机构的自由,也包括评论社会时事的自由;既包括传播和接收新闻信息的自由,也包括抵制和拒绝新闻信息的自由。世界上既有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也有无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新闻出版自由的实际拥有者往往不同,这种不同正是新闻出版自由具体性的生动表现。因此,当我们讨论新闻出版自由问题时,不应该把它看成一个抽象的口号和概念,而应该从实际出发,从享有主体、享有方式、享有程度等方面对其做具体分析。新闻出版自由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总会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限制,任何人都不可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宣扬它们的新闻出版自由是普遍的、全民的、不加限制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旗帜鲜明地强调新闻出版自由的阶级性和相对性,明确表示只有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才有权利享有这一自由。其实,无论是哪个社会形态,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都是不存在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所谓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不过是统治阶级借以欺骗和愚弄人民的口号罢了;而真正的新闻出版自由一刻也摆脱不了它的具体性和相对性。具体来说,精神生产手段的占有关系决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决定了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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