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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发现有违背《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禁载的内容,迅速依法处置。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第八节 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

一、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这是一切出版物,包括报刊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也是报刊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通过审读、年检等途径,了解、掌握报刊的内容,及时制止任何背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方针的错误倾向。发现有违背《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禁载的内容,迅速依法处置。

在对报刊的管理中,要求合法出版的报刊必须遵循依法登记的既定的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等是管理的重要内容。《报纸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期刊管理中也有同样的原则。《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必须照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重新报批。这是因为,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都是新闻出版基本方针和任务的具体化。报刊管理规章的这一规定,既是为了保证报刊的正确方向,也是为了维护一定地区范围内报刊的合理布局和配置,又是便于各家报刊各司其业,形成自己的个性和特色。

审读,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1988年新闻出版署曾制定《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要求新闻出版署所属有关司局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应配置或聘任一定数量的审读人员,对已出版的报刊进行审读,并随时写出审读意见。

二、有关出版程序管理的规定

报刊属于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出版的每期报刊上标明。报纸在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日期、期号、发行方式(邮发应标明邮发代号)、报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定价、印刷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期刊的上述记录应印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其中国内统一刊号应印在封底下方。如果有些事项确实需要变更,应当依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变更登记分为两类:

一类是重大事项的变更,包括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宗旨和专业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刊,改变刊期,都应当按照创办报刊的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另一类是除以上诸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刊社应当经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这包括:开版的变更,如四开报纸改为对开,32开期刊改为16开;印张的变更,如8版报纸改为12版,48页期刊改为64页,以及临时增版、增期(刊)等。

报刊停刊,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保证出版物的质量。质量是出版物的生命线.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1995年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细则”和《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评估办法”。报纸质量标准,被分为六个方面,并以百分制进行评定,即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30分)、是否依法出版(20分)、版面综合质量(包括真实性、稿件质量、版面容量、标题、栏目设置、文字校对、印刷质量共(30分));广告质量(10分);社会信誉质量(10分)以及发行质量。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视为不合格报纸,应予停办。发行质量是指报纸出版两年后必须达到的最低发行量,如省、地、县三级党委机关报分别为10万份、3万份、1万份,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报纸3万份,省及省以下专业报2万份,晚报5万份等。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这项管理标准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转移、从以“遵规守法”为目标的行政规范管理转向以“达标上等”为目标的质量规范管理的积极尝试,曾经在各地进行过一定实施,对促进报刊质量的提高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四、报社年度核检制度

实行年度定期核验、报告制度,是出版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行政部门维护出版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报告”的规定,一方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刊的经常性检查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报刊社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交自己业务活动的书面报告,包括年度的书面报告。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和《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报刊社如何进行年检报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如何对报刊社及年检报告进行审查,以及对年检情况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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