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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说“不”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国家都通过立法严格保障国家安全,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本节主要谈两方面的内容,即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煽动分裂国家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后经法院审理,张建红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第一节 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说“不”

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国家都通过立法严格保障国家安全,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即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

新闻通讯员散处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重要部门,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的通讯员可能不多,但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线索时,无意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还得防范。本节主要谈两方面的内容,即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煽动危害国家安全,不准!

刑法中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及“煽动群众抗拒现行法律实施”的罪名,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的群众”,也在新闻报道中时常出现。

那么,什么是煽动呢?煽动指的是通过演讲、文字、广播电视、书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传播、鼓动的内容,从而做出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所以,煽动也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只是它以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形态出现。如果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则是与新闻的真实性、客观公正性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理解煽动罪时,我们要注意把煽动罪和思想言论犯罪区别开来。“煽动”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是行为,如果只是在学术上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或者只是心中有非议,都不能构成煽动罪。

具体来说,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煽动分裂国家

煽动分裂国家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如煽动中国国内某些民族、地区、某部分领土脱离祖国而“独立”,煽动破坏两岸统一大业,鼓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性的宣传鼓动,就构成本罪既遂,而不必问其反动宣传煽动效果如何,是否有人接受其宣传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也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007年3月19日,诗人张建红(笔名力虹)就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他在担任“爱琴海”网站总编辑时,其网站被依法关闭,并因曾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等原因,他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心存不满。2006年5月至9月间,张建红以“力虹”为笔名撰写了110余篇文章,在境外网站上发表。在其中的60余篇文章中,他大肆诽谤和诋毁中国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经法院审理,张建红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间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如煽动汉族歧视少数民族,煽动少数民族仇恨汉族,或煽动一个少数民族仇恨另一个少数民族。我国是一个有着众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是否团结,对国家稳定、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历史和现实、国外和国内的大量事实都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没有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繁荣昌盛。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势必破坏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最终可能发生民族分裂,威胁国家安全。

就犯罪而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四)煽动群众抗拒现行法律实施

煽动群众抗拒现行法律实施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如煽动抗税、煽动抗拒查处非法出版物之类的行为。

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媒体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暴力抗法事件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群体化,即执法相对人往往会煽动周围相关人员或一般群众共同参与到抗法行动中来。在客观上,这些抗法行为造成国家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顺利贯彻执行,从而破坏了有关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从根本上危害国家安全。本罪的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也是行为犯,如果部分群众真被煽动起来了,造成严重后果,那就要处以更严重的刑罚。

在我国,大众媒体要接受党的领导,一些内容在正式刊播前都要经过“把关人”的严格把关,以保证其所刊播的内容有正确的导向性,所以具有煽动性质的内容在传统媒体上被刊播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对于相对开放的网络媒体而言,其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发布具有煽动性质的内容就比较容易,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而且还要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二、泄露国家秘密,严禁!

泄露国家秘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我国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

尽管如此,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其中就有新闻媒体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如某地方电视台曾播出一个新闻专题节目,本意是介绍我们军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艰苦奋斗的事迹,是为了歌颂新时期最可爱的人,弘扬主旋律。但是播出的画面却严重泄露国家机密,其中不仅有被列为“严禁拍摄设施”的某大桥的画面,就连更为重要的某战略公路沿线担负警卫任务的武警官兵所护卫的桥涵位置、地形地貌、人员情况也都在播音员声情并茂的解说中出现。像这样详尽的介绍,如果在战争年代都可以算“投敌资敌”,一旦战争发生,这些信息足以把我们的战士推进弹药坑里。由此可看出,有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还缺乏基本的保密常识。

再以航天成果报道为例,各媒体记者为了进入发射场,费尽千般心思。而进到里面去以后,一个劲地挖新闻,某些记者把制造过程也讲得非常清楚。外国媒体就说,不会制造飞船的国家,没能力发射飞船的国家,只要收集中国的全部航天报道,就可以制造并且发射了。这种说法并非骇人听闻,因为想制造飞船的国家不少,他们在技术的重要关口,等的就是捅破一层纸。这层纸一旦捅破,他们就轻易地通过了技术瓶颈。

作为大众媒体,其受众面广大,一则新闻一经媒体报道,就将成为妇孺皆知的消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闻报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特别是有关国防机密的保密规定。所以,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腿快,眼快,手快”,能够及时为公众提供最新信息,还要具有基本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知识,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在新闻的新颖性、时效性和可能造成的轰动效应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通讯员们在向媒体提供这些信息的时候,也应权衡再三,在机密和新闻之间,选择保守国家机密。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对保守国防秘密要求的“盲视”现象一直存在,泄密事件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威胁,也给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十四大报告泄密案。1992年3月,吴某(原系新华通讯社国内部工业室副主编)与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接触中梁认为吴的内部消息来源多且比较准确,遂施以小恩小惠拉拢。后在报社的授意下,梁将吴发展为《快报》的长期供稿人,每月稿酬1500元港币。1992年9月30日,梁来京后,频繁约见吴套取“十四大”有关情况,并给吴12000元港币作为酬劳,要求吴找一份大会的报告稿。10月4日,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并指使其妻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吴、马为此获得报酬5000元港币。尔后,梁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快报》报社。10月5日,党的“十四大”召开前夕,香港《快报》以整版篇幅,全文刊登了大会报告送审稿,顿时舆论哗然。最后三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2]

在此案中,吴某担任的就是《快报》通讯员的角色。作为通讯员,完全应该知晓国家的保密法规,自觉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尽职尽责,但是,他不仅未能做到,还以身试法。这个事件对于我们广大的通讯员来说是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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