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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贫困生的教育资助主体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津市大学贫困生的教育资助主体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一、天津市大学贫困生的教育资助主体天津市大学贫困生资助主体体系主要由中央及天津市政府、高等院校及社会团体、个人联合组成,简述如下。天津市政府和市教委努力宣扬社会责任概念,使得天津的大小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纷纷融入教育资助体系之中,成为天津市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重要支柱。

天津市大学贫困生的教育资助主体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

一、天津市大学贫困生的教育资助主体

天津市大学贫困生资助主体体系主要由中央及天津市政府、高等院校及社会团体、个人联合组成,简述如下。

(一)中央及天津市政府

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或者代理者,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是其最基本的职能。高等教育作为公共物品,它具有最基本的公益性,因而大学生资助事业本身也具有较大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并且贯彻始终。

自古以来,我国政府就高度重视对学生的资助。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即提出“有教无类”之说,他游说列国将平民纳入教育体系。在汉代,学生进入太学读书,是不用缴纳学费的,正式入学的学生由官方负责。[1]并且,太学里有专门提供给学生居住的房舍,对于部分学生甚至允许其携带家眷同居。由此可见,在古代就对学生的资助问题十分重视了。当学生步入一个较高的阶段后,学生开始由政府供养,但这并不能归列于贫困生资助体系方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才产生了较为系统的贫困生资助制度。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20日,我国对于贫困大学生的资助金额已经达到了38.76亿元,惠及大约162.45万名大学新生。[2]同时,为了实现“应助尽助”的目标,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2〕3号),切实保障了大学贫困生的教育权益。(www.guayunfan.com)

为响应国家号召,天津市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近几年就下发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1-2012学年度“王克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1号)、《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9号)等一系列文件。同时天津市政府也提出,市内各高等院校、社会机构以及个人要积极响应国家和天津市的号召,高校要重视并健全校内机制,切实做好校内“绿色通道”等针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确保每个大学新生都不因经济问题而无法入学。市教委也以抽查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高等院校要求整改,并对大学贫困生资助工作表现优秀的高校和团体进行表彰。

(二)高等院校

作为大学贫困生资助事业的直接参与者,高校在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媒介的角色。高校具有教育公益性和教育准公益性的双重特性,其能提供给学生的教育服务能否得到广泛认同与肯定,很大层面上取决于大学多年积累的品牌效应和价值声誉,以及在大学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人文关怀精神的凸显程度。这种教育服务不仅应该包含学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术氛围、校园文化及制度文化等多重项目,还应包括高校能否为学生提供其自身所需要的其他如经济资助等项目,而后者越发成为影响学生选择高校的关键因子之一。[3]

在《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9号)、《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等文件下发后,天津市高校积极响应,及时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家庭贫困生认定办法,并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要求责任到人,把资助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天津市高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影响学业”[4],力邀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资助,这些措施都有效的促进了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天津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为例:天津大学针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始终在不断地改革和努力,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校内战略,即“在生活上给予保障”、“在身心上给予关怀”和“在人格上给予指导”,形成了以“生活、身心、人格”三方面为助困路径的贫困生培养机制,保障了贫困生的成才之路。[5]并且专门成立了针对贫困生的资助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健全评审制度细则,使得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同时,针对贫困生方面建立了学生信息库,学校对贫困生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若属实则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信息库中,供以后查询使用。天津财经大学进行综合认定,将《大学生经济状况问卷调查》、《大学生家庭经济调查表》和学生在生活中的实际表现穿插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使得困难生等级评定更为科学,能够保证困难生资助工作的准确性与公允性[6]。

(三)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因此,鼓励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共同参与到助困工作中,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资助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地协助政府、高校完成资助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有志之士及企业、社会团体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纷纷加入到投资教育的行列之中,使得捐资助教的社会责任意识广泛传播,成为当前教育资助的一个重要途径。

天津市政府和市教委努力宣扬社会责任概念,使得天津的大小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纷纷融入教育资助体系之中,成为天津市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重要支柱。比如,企业资助方面,大地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充分利用自己的保险资源,与某工业大学学生处联合,为家庭贫困生免费提供学生保险,既宣传了自己,又为社会做了贡献;天津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则选择了另一条途径,与天津市慈善协会共同举办了一次名为“ ‘苏宁’回馈社会慈善助学”的活动,从天津市的四所高校中选出了2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资助,激励他们在经济困境中努力完成学业[7];天津友邦投资担保公司选择成立“心基金”,通过与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的合作,对贫困生进行资助,该公司在基金成立之初就一次性投入了300万元,并承诺2013至少资助30万元[8]。个人资助方面,白芳礼老人用自己蹬三轮车挣下的35万元无偿资助了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学校的大学贫困生,事迹感人至深。这些优秀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大学贫困生资助的事业中弘扬了社会正气,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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