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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师徒传承方式的延续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武术师徒传承方式的延续师徒传承是民间传统武术生命传承的唯一方式。所以,保护传统武术,解决武术传承的问题仍然要从师徒传承着手。关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笔者曾在2003年提出,在保护和支持师徒传承方式的前提下,采用“指定传人”的思路,即对传承人进行指定性保护[3]。民间“传统武术”的择徒、授徒过程,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武术文化空间。

三、武术师徒传承方式的延续

师徒传承是民间传统武术生命传承的唯一方式。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个由师徒之间通过传播武术结成的习武群体,其内部十分协调,闪烁着温情脉脉的人伦色彩,但是对外却表现为相当的文化排他性。这一方面不利于拳种之间正常地融摄取补,增加本拳种的生命力,还可能致使本拳种失去活力。把徒弟以外的学习者排除在学习本门拳术真谛之外,如果徒弟们不珍惜,则本门拳术的真谛随时都有遗失的可能。明代时,由于剑法少传,茅元仪使“博搜海外”,最后搜寻了一套明以前外传到朝鲜去的剑术,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武术拳种流派能大面积传播推广,则在不断的传播推广中会越来越具有生命力。然而,师徒传承的方式注定不能大范围传播,这也是学校武术后来居上的原因之一。师徒传承尽管能够保障武术技术体系的整体传承,但仍有可能由于徒弟的原因而可能失传。

民间传统武术在数千年的传承中基本上处于自然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是自生自灭状态。自然传承中的传统武术如果缺乏农耕文明的社会背景会很快缺少传人。人们为了生计而四处奔波时,传承传统武术就会放在次要地位。由于缺乏相关政策与资金的扶持,民间武术的传承纽带表现了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出现传人的责任心不足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就会造成传承的断裂,从而使该流派彻底消失。所以,传统武术的生态链非常脆弱,一个拳师的离去,就会带来一个拳种的消失。

所以,保护传统武术,解决武术传承的问题仍然要从师徒传承着手。关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笔者曾在2003年提出,在保护和支持师徒传承方式的前提下,采用“指定传人”的思路,即对传承人进行指定性保护[3]。该思路于2007年在江苏省获得首次实践。据报道,江苏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新举措,为传承人提供经费资助。首批31位江苏省国家级非物质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将享受江苏省财政厅提供的1至3万元的资助,今后,他们在发展技艺的同时,还将担负起传承后人的作用。这些传承人包括著名昆曲表演艺术家张继青、著名扬剧表演艺术家李开敏、扬州玉雕大师江春源、苏州缂丝织造大师王金山、无锡惠山泥人工艺大师喻湘莲和王南仙、南通蓝印花布大师吴元新、南通板鹞风筝大师郭承毅、扬州剪纸技艺张秀芳、金陵刻经印刷技击马萌青等。江苏省文化厅、财政厅将这些老艺人正式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在南京举行了拜师带徒仪式,让他们同时接受了31位徒弟的拜师礼,负责把他们拿手的绝活传授给这些年轻的徒弟。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在全国尚属首例[4]。“指定传人”进行政府资助,是传承人与武术技艺得以延续的有效方法。

师徒传承的合法性需要通过拜师来完成。武术拜师承载着亲情、伦理和对拳与师的理想,是其他任何形式都无法替代的。缺少拜师仪式感的学校武术,容易让学武穿上漂亮的外衣而缺乏鲜活的生命。坚守拜师的庄严与肃穆,才能让文化的传承更完整一点。

整体传承是武术文化传承的要求,即要求保护武术文化的全部内容和形式。“文化空间”的提出,使我们对武术传承的认识更进了一步,也为前述“教育”不能真正传承武术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武术的“师徒传承”与“口传、身传、心授”也可以作为武术传承的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从“择徒拜师”到“登堂入室”,实践着武术人对武术的追求与人生的体悟。武术界的“师道尊严”与同门间的浓浓情义现在看来绝非封建主义,而是武术传承所必需的。如前所述,由于没有“择徒拜师”的过程,学校武术看似学员众多,却不会产生拳种流派的“传人”。民间“传统武术”的择徒、授徒过程,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武术文化空间。传播者(师傅)—传播内容(术、学、道)—传播途径(口传、身传、心授)—传播对象(徒弟)—传播效果(德艺双全),是一个完整的武术文化空间。

小结

师徒传承是武术生命延续的唯一方式,在现代社会,由于受西方文化、体育项目的强烈冲击,这种方式需要文化自觉与国家力量,即需要人们对师徒传承的准确认知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顾颉刚说,历史的传统不能中断一天,如果中断了就会前后衔接不起来。文化的蜡炬在无论怎样的环境中总得点着,好让孑遗的人们或其子孙来接受这一传统。期待传统武术能够在当代社会得到真正传承与复兴!

【注释】

[1]周伟良:《传统武术训练理论论绎[学位论文] 》,上海体育学院2000年版,第20页。

[2]徐才主编:《武术学概论》,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3]郭玉成著:《武术传播引论》,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4]张良旺、丁蕾:《江苏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新举措:传授“老绝活”可以拿津贴》,《文汇报》,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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