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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新闻改革的法制进程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章 广播电视新闻改革的法制进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写到,“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局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但是,当我们把焦点集中到新闻法制本身的条文考据之后,很快发现这对于考察当下新闻改革而言还远远不够。

第九章 广播电视新闻改革的法制进程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写到,“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局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1)所以,任何对广电新闻业务、体制层面的改革探索,最终都要追溯到法制保障层面予以固化,从而在法律上确立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的“界标”。

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公认的现代世界,在社会各界达成“以法治国”共识日久的当下中国,什么使新闻法如此千呼万唤不出来?议立者、反对者的公开理由和潜藏动机是什么?当下中国究竟需不需要一部《新闻法》?如果需要,那又将是怎样的一部《新闻法》?

目前,国内新闻法学的研究者基本上认为,新闻法并不是仅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基本内容除包括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其他还主要涵盖知情权(the Rightto Know)、名誉权(the Right of Reputation)、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肖像权、诽谤(Libel)、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System of Punishment Afterthe Event)、预防制(System of Prevention)、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Obscene)、著作权(Copyright)等权利、义务(2)

但是,当我们把焦点集中到新闻法制本身的条文考据之后,很快发现这对于考察当下新闻改革而言还远远不够。自1978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林春、李银河的长篇文章《要大力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起,新闻立法的议题就进入了公众视野。两年后,《新民晚报》的老社长赵超构先生,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建议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1988年,三个新闻法的草本先后产生,初拟于1989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众所周知、在当时可以理解的原因,新闻法暂时搁浅。但是,在此后的近20年里,新闻法却一直存在于呼吁声中。并且,从近期政府的表态“中国出台《新闻法》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3)看,新闻立法依然在相当长时间内难以突破。那么,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4)已经得到公认的现代世界,在社会各界达成“以法治国”共识日久的当下中国,什么使新闻法如此千呼万唤不出来?议立者、反对者的公开理由和潜藏动机是什么?当下中国究竟需不需要一部《新闻法》?如果需要,那又将是怎样的一部《新闻法》?

这些疑问,促使我们把视线暂时从新闻法条文本身移开,探讨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因此,本章第一节将先围绕当下中国对于《新闻法》速立、缓立、不立的三方观点,探讨《新闻法》主要规范哪些社会关系,起到怎样的社会作用,以解决新闻立法是否具备必要性和普遍性;第二节在考察新闻立法中对媒体的主要保护性权利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新闻立法的进程做出判断;第三节结合新旧新闻规制的差异,分析可能的变迁路径,并对近期有可能突破的法律建设提出操作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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