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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内部成本核算办法(一)成本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是党的“喉舌”,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一)成本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是党的“喉舌”,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完成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各项宣传任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现有条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切实增加广告收入,弥补节目制作资金的不足,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要合理安排成本支出,通过推行内部成本核算,促使台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练好内功,向管理要效益,提高电视台管理的整体水平,打好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为走向市场,适应市场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基础。

(二)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1.成本核算的任务

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在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必须保证节目的质量,努力降低节目的制作成本,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力求成本计算口径统一,利于分析对比,综合汇总,充分发挥成本核算在电视事业管理中的促进作用。为此,成本核算的任务如下:

(1)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控制、反映和预测电视节目制作中的各项费用。

(2)准确核算和汇集节目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及时地计算出节目制作和节目播出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3)检查、监督节目预算和成本计划、各种物资消耗定额和工资及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成本的升降原因,揭示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

(4)为制定节目版权和节目交换的价格标准提供资料,以便将电视节目引向国际与国内市场,参与日趋激烈的电视节目市场竞争。

(5)为本台的节目制作与播出相分离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资料,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2.成本核算的要求

(1)成本核算实行历月制或节目周期制,可视成本核算对象而定。电视剧、纪录片、专题片、译制片及各类晚会节目应以节目的制作周期作为其成本计算期计算节目成本,即从节目开始投入制作起,至制作完成并已播出,且费用已经发生完毕,为一生产周期;新闻、广告、信息及各类栏目节目,平时应按月为其成本计算期计算栏目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年终,对跨年度的栏目应列作在制品,计算在制品成本,同时应计算各栏目年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2)电视节目制作成本,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内部劳务价格和管理费用分配定额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为实际成本。

(3)实行成本核算原则上应按权责发生制作为成本计算的基础。凡是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但有的经营业务,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方法有时可以并存。

(4)成本的计算,必须以经过审核有效的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有关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部门进行核算。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应根据客观、合理、易行的原则,凡能分清具体对象的应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不能分清具体对象的应先按部门归集,然后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各成本对象。

(5)节目成本的核算单位,新闻、专栏等栏目类节目以分钟为核算单位;电视剧、综艺晚会、专题片、大型活动等节目以部、集或台为核算单位。

(6)成本项目内容、费用分配标准、成本计算方法等,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应将变更原因及其对节目成本、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说明。

(7)台总编室、技术制作中心、播送中心、计划统计处、财产物资处及各节目制作中心等为节目制作提供服务的部门,应负责准确、及时地提供成本核算及其有关资料,并按财会部门的要求,科学地组织核算资料的传递和流转。同时应力求在正确、全面的前提下,及时结算节目制作费用,计算节目制作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和随意运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调剂成本,影响成本的真实性。

(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1.成本核算对象

根据电视节目制作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汇集节目制作费用,计算节目制作成本。电视剧、纪录片、专题片、译制片、综艺晚会、大型活动等以节目名为成本核算对象,新闻、广告、信息、专栏等以栏目名为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项目分类

电视节目制作成本,按电视剧制作、译制片制作、专题片制作、电视新闻制作、综艺晚会制作、栏目节目制作以及大型活动制作等分类,各类成本项目如下:

(1)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与栏目(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基本成员(导演、摄像、制片、剧务、主持人、演员、场记、录音、美工、置景、化妆、服装道具、照明、配音等)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费。具体如下:①工资。指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等。②补助工资。指国家统一规定及综合中央电视台实际情况制定的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③其他工资。指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以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项津贴、补贴、指标奖、评分奖、创收提成奖、单项奖、台长奖、技术设备设施有偿服务奖等。④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拨缴的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路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丧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瞻养人员补助费、洗理费、书报费、物价补贴、家属补贴等。⑤社会保障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离退休人员特需经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2)材料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胶片和磁带。用于制作电视节目的并由总编室统一管理的各种型号的胶片、磁带款。②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500元之内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各种材料、工具和器具、用具等。③其他材料。除上述之外的各种材料、工具、器具和用品等。

(3)制作业务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稿费,稿费是指支付给个人或集体的因其作品以电视节目形式播出或用于与电视业务有关所支付的费用。②劳务费,劳务费是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从事与电视节目制作有关的设计、讲学、新闻、主持、播音、翻译、审稿、书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制景、表演、广告、展览、经纪服务以及其他劳务而发生的费用。③场租费,包括除设备租赁外的场地租赁和其他租赁等。④制景费。⑤设备使用费。⑥餐费。⑦住宿费。⑧差旅费,包括市内、外埠、国外差旅费。⑨“服化道”费用。⑩租车费。img23纪念品。img24资料费。img25通讯邮电费。img26印刷费。img27其他费用,指一些不能纳入上述费用的其他费用。

(4)版权费。指因受让电视节目版权、播映权、报道权、转播权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①国内版权费。②国外版权费。③播放权和报道权费。

(5)部门经费。部门为组织和制作电视节目而发生的非直接费用。主要包括:①工资及福利费。②稿酬及劳务费。③材料费。④占用费。⑤修理费,核算台里除机动车修理以外的一些零星修理费(如办公家具设备)等(包括修理用材料)。⑥办公费。⑦租赁费,用于核算不能直接纳入节目制作直接费用的设备租赁、专线租赁、场地租赁、卫星转发器租赁、微波干线租费。⑧邮电费。⑨差旅费。⑩资料费。img28餐费,指用于特定部门的不能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象的餐费。img29业务招待费。img30其他费用。

(四)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工资及福利费的归集和分配

(1)直接从事制作各类栏目(节目)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根据各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入“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2)同时参加两种成本核算对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按参加人次比例或人数比例分配。

(3)部门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计入部门经费的相关项目内。

(4)月末,根据有关的账户记录和原始凭证编制“工资及福利费汇总表”〔表(一)〕和“工资及福利费分配表”〔表(二)〕,并据以登记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

2.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1)材料成本含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进口材料还包括关税、增值税和其他有关费用。

(2)材料费用的分配,对直接用于制作节目的材料,应按其不同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材料费”项目;各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分别计入部门经费或管理费用账户的有关项目。

(3)月末,根据领料单编制“材料费用汇总表”〔表(四)〕,并据以登记有关成本费用账户。

3.制作业务费的归集和分配

制作业务费是各类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分别根据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对一些共同性费用项目,应根据实际受益情况进行分配。月末,根据不同的费用内容和受益对象,编制“制作业务费汇总表”〔表(五)〕和“制作业务费××项目分配表”〔表(六)〕,并据以登记有关成本账户。

4.固定资产占用费用及修理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1)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应根据台批准的固定资产占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计入部门经费和管理费用,用以考核各占用部门的资产管理水平和设备利用率

(2)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的部门经费或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修理费用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分期平均分摊。

(3)月末,根据本月的应计占用固定资产原值及占用额,编制“应计占用固定资产原值及其占用费汇总表”〔表(七)〕,并据以登记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

5.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节目制作成本,不得随意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内容规定如下:

(1)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人身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按保险受益期平均分摊;一次性提取的专用基金(奖金、集体福利及修购基金中的修缮部分)。

(2)播出费和传送费,按月预提。

(3)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6.部门经费的归集和分配

为组织和制作节目而发生的非直接费用,按部门分别进行归集并根据费用的具体内容,分别计入各部门的部门经费明细账的有关项目。

月末,应根据部门经费明细账提供的资料,按自制节目的播出时间或按直接从事节目制作的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编制“部门经费汇总表”〔表(八)〕和“部门经费分配表”〔表(九)〕,据以登记有关的成本账户。

年末,如有跨年度制作的节目,应将经上述归集和分配的各成本核算对象的节目制作费用总额,按一定的方法在完成节目和在制节目之间进行分配,并编制“节目成本汇总表”〔表(十)〕,以计算本年完成节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成本核算组织

(1)成本核算和管理,能促使全台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降低节目制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此,电视节目成本核算工作除财务处、总编室、计划处、技术部门、物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外,还涉及全台所有的部门,均应根据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地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严格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2)根据中央电视台电视业务规模大而繁杂的特点,中央电视台实行台(总编室、各节目中心)部门两级成本核算。实行二级成本核算的部门应根据台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节目制作过程的特点和成本核算责任制的要求,设专职成本核算员,核算部门成本、节目直接费成本、技术设备成本、物资消耗成本;台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岗位,由专人负责核算全台节目制作成本。

(3)节目制作单位的成本核算管理部门应将各项费用分解归口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逐步完善电视节目制作成本核算制度。

(六)成本考核

1.总成本的考核

对总成本的考核是指将节目制作和节目播出的总成本与成本预算进行对比,了解完成预算情况和分析总成本的升降原因。

(1)实际总成本与预算总成本的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成本降低额=预算成本额-实际总成本额

(2)实际总成本与预算总成本的降低率。计算公式为:

img31

img32

2.可比节目成本

对可比节目成本的核算,主要考核其可比节目成本降低的完成情况。

(1)可比节目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可比节目成本降低额=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可比节目成本总额-本年可比节目成本总额

(2)可比节目成本降低率。计算公式为:

img33

(3)因节目制作量变动影响的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因节目制作量 本期实际节目量按上年 预 算 预 算

变动影响的=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成 本-成 本

成本降低额 的可比节目成本总额 降低率 降低额

(4)因节目制作单位成本变动影响的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因节目制作单位 本期实际节目量 本期可比

成本变动影响=按预算单位成本计算-节目实际

的成本降低额 的可比节目成本总额 成本总额

(5)因节目品种结构变动影响的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因节目品种结 可比节目 可比节目 因节目制作量 因节目单位成

构变动影响的=实际成本-成本核算-变动影响的-本变动影响的

成本降低额 降低总额 降低总额 成本降低额 成本降低额

对可比节目制作成本的考核,除与预算定额对比外,还可与本台历史最好水平或其他同类型同规模的单位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为该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当时台财务部门还专门分析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不利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清产核资。由于此次成本核算方案是全面的成本核算,以节目为核算对象的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用于节目的费用、人员工资等,还要包括技术设备设施的折旧、修理费用的摊销等。所以,必须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计提折旧的方案。而计提折旧的前提是中央电视台的固定资产家底必须清楚。做到账账相符(物资部门的账与财务部门的账),账证(卡)相符(实物账与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凭证),账实相符(实物账与各部门在使用中的物品)。由于中央电视台建台以来一直实行事业单位核算办法,从未对固定资产提取过折旧,故至今家底不是很清楚。要按成本核算的要求提取折旧,必须对全台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账目清楚后方可按拟订好的折旧率进行分类提取。

第二,量化指标。电视台的成本核算对象是电视节目,要对节目实行成本核算,必须变原来的花了算,改为算了花,也就是,要有成本控制指标,要对各节目制作部门下达费用定额。此项工作建议由总编室和计划统计处牵头,财务处配合,以前三年的平均节目直接费为基础,加上人员经费、部门经费(含折旧)、设备使用费的摊销,算出各类节目的平均分钟成本控制指标,并以此为依据,下达当年的经费预算。

第三,核定价格。在节目成本中,设备设施使用费占较大的比例,为保证在当年的成本核算工作中,该项成本能够既合理地进入各节目成本中,又有利于调动台技术制作部门的积极性,建议以台技术制作中心、播送中心、海外技术制作部及新闻制作部为主,财务部门为辅,参照前三年技术设备设施使用实际平均成本及平均占用时间,算出每分钟节目的设备使用费定额,然后据此下达作为成本控制指标。

第四,完善手段。推行电视节目的全面成本核算是中央电视台作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一项根本性变革,从成本核算指标的控制,成本费用的结转、摊销与分配。总成本与单位成本的计算一直到成本核算成果的考核与分析,现行的财务核算体系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已远不能适应核算的需要。为此,财务处申请更换现行的财务核算软件,改用既适应成本核算要求,又符合电视节目经费核算特点的财务核算软件。这样,就需动用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我们设计的成本核算方案进行软件系统的选型和开发,争取在一定时间内投入试运行。若时间上来不及,就采取手工处理与电脑处理并行的办法试运行到年底,然后全面启动中央电视台节目成本核算计算机系统。这样做的结果,会使中央电视台的成本核算方案落到实处,使全台的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完成总局领导交给的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搞好宣传、提高质量的光荣任务。

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经过努力都已基本完成,特别是在完善手段方面,中央电视台投资上千万元,在原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结合全面成本核算的需要,与中网公司合作,开发了新的财务核算软件,该套软件具备成本核算功能,全面、实时的预算管理控制功能。不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实现了详细的成本核算。使财务人员能够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完美结合,实现了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完成内部成本核算大量数据的控制这一初衷。

二、中央电视台技术设备、设施等间接费用的成本核算

(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

除了加强对节目直接费用成本的管理,中央电视台还针对电视产业高消耗、重装备、高投入的节目生产特点,十分重视节目间接费用——设备设施费用的管理。多年来,一直试行技术设备设施有偿占用与使用的办法。以《技术制作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为例,其要点如下:

为了保证节目制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消耗,满足电视宣传任务对技术制作设施、设备的需求,台正式在技术制作部门推行技术设备、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1.有偿服务的工作范围

技术制作中心原则上只承担台分给技术制作中心的节目制作任务和台领导临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即承担社教中心、文艺中心和总编室的节目前后期制作以及美术设计、音乐编辑、调音、录音、扩音、制景、装景、化妆、服装、道具等任务。同时承担其他编辑部门使用1000平方米和600平方米演播室时的录像,直播以及灯、音、美、服、化、道等任务,并承担三维动画制作任务。

2.制定技术设备、设施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的依据

根据台里的要求,收费标准应低于社会上同等技术指标和功能的设备设施的价格。收费标准仅考虑:设备维护的一般零配件的消耗费用;机房工艺技术设施小型改造费用;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差旅交通费用;工作用餐和午餐、夜餐费用;外租设备和场地费用等。其余费用如录像机更换磁头、灯具费用和设备定期大修费用由台里另行解决,不纳入技术部门的收费标准中。

3.关于有偿服务若干规定

(1)使用技术制作中心设备、设施按小时和台件计费。美术设计、装景、布光、音编按每台(集)节目计费;化妆按人次计费;服装按件计费;外出设备从离开电视台到返回台计算时间;演播室装景、布光按一次性收费。视音频设备在装景、布光交付使用后按天计算,每天按8小时计算,晚上使用按小时计算另收费。

(2)节目制作应加强计划管理。使用400平方米以上演播室应有季度计划;使用250平方米以上演播室应有月计划;使用其他机房应有周计划。凡已列入计划的节目制作时间一般不得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或取消原计划时,应分别提前一个月(400平方米以上演播室)、一周(250平方米以下演播室)和48小时(其他制作机房)向调度室提出,否则仍按预定时间计费。

(3)预定的制作时间,技术制作人员应准时到位,做好准备工作,如因迟到影响工作,除扣除耽误的时间费用外,应无偿补上耽误的时间;编导人员应准时到班,如超过30分钟不到班,调度室有权调作它用,并照常计费。

(4)已预订的任务,因台下达紧急任务(以台主管领导批示为准)而变更。不管是技术人员还是编导人员的原因,原下达的任务制作时所消耗的材料要收费,可单独提出计划安排。

(5)为保证节目的技术质量,技术制作中心承担台分给社教中心、文艺中心和总编室的节目前后期录制任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其他中心的任务。确实需要外租设备时,由技术制作中心出面租借,并承担制作节目质量的责任,编辑部不得私自租用台外设备,否则节目质量和费用自负。台内没有的特殊设备的租借费用按实际价格收费。

(6)各部门要尽量使用台内演播室及其设施录制节目和现场直播。确实需要在台外租借场地举办文艺晚会和专题节目晚会,应尽量利用台外场地环境的特点,不要搞演播室搬家,以免造成浪费,外租场地另收设备运输及管理费。

(7)如需与台外合作制作节目,应事先与调度室联系,必须有技术制作中心认可的合作协议留调度室备案,使用台内的设备设施,按台内收费标准酌情收费。自行决定与外单位合作,技术制作中心不承担任何义务。

(8)外出前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如检查合格,在运输或使用中非人为原因使机器不能正常工作,技术制作中心负责补充设备,补上损失时间,但不承担节目录制损失费。因人为原因损失器材或设备,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重大节目质量事故,属技术制作人员的原因,除该次使用设备不计费用外,还免费提供重新制作同一任务的服务,事故责任人要写出检查上报台里,由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编导原因,费用照计,要根据情况赔偿损失,写检查上报台里,由台按规定处理。

(9)技术制作人员外出与剧组一同工作,在生活待遇上享受剧组人员待遇。

(10)技术制作中心的设备和设施,只为中央电视台宣传服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动用。如一旦发现个人私自动用,即令其停止使用,已使用的时间按标准加倍计费。

(二)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

为将使用技术设备、设施计价收费办法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中央电视台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生产制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考核节目制作成本,台里分析了此办法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下:

1.技术制作人员要为制作电视节目提供宽松的技术条件和制作环境

(1)以良好的工作态度提供任务,保证准时到班,提前为节目制作做好准备工作。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要采取一切手段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包括更换设备)。如因技术制作人员没有准时到班等原因而造成节目制作的停工,编辑部门可以拒付节目制作费用。

(2)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率在95%以上,为编辑部门提供完备的服务与技术手段,并保证所制作节目的技术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任何人不得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设置障碍,向编导人员提出额外要求。

(3)要努力钻研业务,加强知识更新,提高技术制作水平和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如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导致影响工作效率,编导人员反映强烈者,可调离原岗位,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再上岗,下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美术设计、制景、装景、化妆、服装、道具等各工种人员,均应按已确定要求和时间完成各自的工作。有困难应事先提出,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和拖延时间,不能因为局部环节失误影响节目的整体制作。

2.编导人员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应与技术制作人员搞好合作关系

(1)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艺术创作与编辑工作,预定的时间要准时利用,不得无故延误时间,浪费工时。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态度配合技术制作人员按正常渠道解决。

(2)要强化竞争意识,具备经济核算和费用控制的观念,严格按照台规定的占用演播室及设备的工作效率去制作各类节目。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工时,造成预算的超出,费用的浪费。如因上述原因造成节目制作费用的增加,不予增加预算。

(3)要努力钻研业务,加强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艺术水平与工作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如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导致影响工作效率,技术制作人员反映强烈者,可调离原岗位,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再上岗,上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要尊重技术制作人员的劳动,按照已确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工作。如确有必要更改方案和增加时间的,应向各工种人员解释清楚,说明创作意图,争取对方的支持并按规定支付相应增加的费用。

3.凡与节目制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加强整体观念,树立全台一盘棋思想,协同作战,为多做节目、做好节目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动力中心要确保水风电暖的供应,严格守时上岗操作,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各种突发问题的能力。

(2)物资部门要确保备品备件的供应,不断提高技术制作部门的设备完好率水平,为优质高效制作节目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

(3)保卫、行政、财务、人事、台办等各后勤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支持节目的制作,并为之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

(4)在实行办法过程中,当编导人员的艺术构思与具体技术制作、后勤服务工作发生冲突时,一般来讲,只要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和效率范围应该尊重编导人员的意见,其他人员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不允许中断工作。如发生责任不清或无法调整的矛盾时,可以找仲裁机构解决。

台仲裁机构由总编室、技管中心和主管宣传、技术的副台长组成,负责有关节目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质量及服务标准等问题的仲裁解决。

4.为使本办法顺利贯彻实施,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奖励措施和办法,特规定如下

(1)超时劳动报酬。为鼓励技术制作人员充分利用台内演播室和设备,对完成白天8小时工作任务,晚上又加班加点完成台内任务者,给予加班补贴,标准为平均日工资÷8小时×加班小时×150%。享受加班补贴的范围上限为技术制作中心参加节目制作人员,未参加者及其他部门人员不能领取。

(2)奖励办法。①技术制作中心实行设备计价后,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搞好内部考核与外部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台里的奖励办法,在奖励政策上给予相应的倾斜,按高于全台奖金平均数的15%~30%奖励有关的技术制作人员。②编导人员如能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辑制作节目时严格守时,在完成同样长度、同种规模类型的节目前提下相应少占用演播室及设备、人力、节约效率者,台将按照节约的时间长度及费用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注释】

[1]周鸿铎:《电视节目经营策略》,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2]周鸿铎:《电视节目经营策略》,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3]任文侠主编:《日本企业管理概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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