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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和解案给日本出版敲警钟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谷歌和解案给日本出版敲警钟根据美国法院裁定的“和解案”,谷歌不仅将向美国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做出侵权赔偿,而且还可能向世界各国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做出侵权赔偿。本次和解只是针对以往事件采取的措施。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就以上问题向谷歌和国际出版商协会提出质疑。据日本书籍出版协会2006年3月发表的《出版合同

谷歌和解案给日本出版敲警钟

根据美国法院裁定的“和解案”,谷歌不仅将向美国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做出侵权赔偿,而且还可能向世界各国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做出侵权赔偿。可是,对于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日本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更多的是被迫和无奈。

和解案

2004年,谷歌为了方便检索,确定了把英美各大图书馆的藏书电子化的目标,即所谓的“藏书计划”。

2005年,美国的作者和出版社以集团诉讼的形式,状告谷歌侵犯著作权。

美国出版商协会认定谷歌的图书检索与图书销售相联系,其藏书计划涉及著作权问题。作家和出版社认为,藏书计划应当事前得到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犯著作权。谷歌认为,在美国,事前未经许可的电子化、用于检索的“摘录”是允许的,谷歌的使用属于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公正使用”,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2005年以来,经过3年的审理,2008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美国纽约地方法院在2008年6月举行公众听证会之后,确认了这一和解案。

按照和解案的协议,一是谷歌向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支付包括扫描图书的最低补偿金4500万美元在内的总额为1.25亿美元的赔偿金。二是今后凡是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未表示反对的且尚未上市销售的图书,为了便于检索,每种书最多可以引用原书三分之一的、不是连续的(可以连续3至4行)内容用于“摘录”,可以引用原书连续5页的内容用于“试读”。三是在互联网上阅读图书的全部内容,分为“组织阅读”和“有偿阅读”。由于还没有上市的图书无须得到事前许可,用于增加图书数据的有偿阅读就容易多了。

两难选择

2009年2月20日,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谷歌与美国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的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的后面特意提醒日本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和解?

2009年5月5日,日本书籍出版协会通过网站和邮局,再次告知日本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可以拒绝和解。如果是这种情况,权利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但不能得到此前图书的补偿金———平均一部作品60美元。

此外,在规定时间之内可以对美国法院提出异议,但如果异议被驳回,就还要参加现有条件下的和解。

谷歌虽然支付补偿金,但并没有收回“公正使用”的主张。本次和解只是针对以往事件采取的措施。所以,日本书籍出版协会特别声明:“即使拒绝和解,也不能保证谷歌不进行图书扫描和摘录。”

由此看来,谷歌给日本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的是两难选择。如果拒绝和解,提出异议,就要进行新的审理,但费用需要自己支付。如果认可使用,同意和解,得到补偿金,就等于默认了谷歌今后使用的合法化。

如前所述,谷歌的图书检索与图书销售相联系,因为检索方便,就便于在联机的书店购买。除了部分图书,其他图书由于谷歌的图书检索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量化。通过本次和解,凭借刚刚开始的有偿阅读———可以从没有上市销售的图书中获得新的利益,站在经济补偿的角度考虑,反对和解案的理由也不充分。

“美国标准”

尽管有美国法院的和解案和经济赔偿,但为什么又对日本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产生限制呢?原因主要在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日本著名律师福井健策在网上发表了题为《把全世界卷入其中———谷歌集体代表诉讼和解案的冲击》的文章。他在文中指出,美国的“集体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一种对受公害危害和药物危害的市民的救助政策。这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部分受害者代表具有共同受害特征的多数受害者提起诉讼,其判决的结果涉及全体利益相关者。在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可能涉及全世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起诉者一旦获得集体代表诉讼许可,其判决结果也能够产生涉及全体的效应。

福井健策律师指出,在没有集体代表诉讼制度的日本,这就成了头疼的问题。虽然日本的著作权法也在不断修改,但还是缺乏根本性、动态性的变化。日本的著作权法是在借鉴《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没有超越其框架对著作权法进行创新性的修改。日本希望借本次“集体代表诉讼”和解案的东风,能够在著作权法修改方面有所作为。

“美国标准”是否可以成为“全球标准”暂且不论,但通过“技术处理”借用“美国标准”还是可行的。例如,确定凡是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权利人,可以援引美国的著作权法,这样自然就成为其集团诉讼的成员了。

在谷歌“和解通知书”的末尾,特意附上了世界各国200多个“和解管理者”的联系电话。仅从这一点,就可以感受到谷歌和解案对全世界的影响。

“解”不断,“和”还乱

谷歌和解案的结果,是出版社和著作权人获得利益,由此更加推动图书电子化的进程。然而,日本被迫用美国的法律解决联机实时化带来的侵权问题,这对日本来说可能还是第一次。那么,日本的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如何作出决定?将以什么形式接受“和解通告”?想在谷歌和解案中受益,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判断是否在市场上销售

比如日本的图书,对其中“没有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如何判断。从2009年1月5日至今,是否在美国国内一个以上的传统销售渠道销售过,这是判断尺度之一。假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判断的尺度之二是,即使在日本市场上销售,但美国市场上没有出现,也可以看做是“没有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图书”。

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就以上问题向谷歌和国际出版商协会提出质疑。虽然谷歌还没有答复,但国际出版商协会给予了答复:“各国出版商协会认为,本国可以得到的图书,美国就应该可以得到。要求谷歌予以确认。”

2.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如何分配谷歌的经济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和解网站”上没有说明。和解当事人美国作家协会网站有题为How the Settlement Will Work的文章,其中有关于和解案的详细解释。其要点如下:

(1)权利归属作者,除了手续费,谷歌的赔偿全部由作者获得。

(2)权利不归属作者,1987年以后的出版物,作者与出版社各得50%;1987年以前的出版物,作者得65%,出版社得35%。

但是,这是美国作家协会对美国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分配的说明,日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也就是说,日本如何分配还要另当别论。

在日本,作者与出版社没有签订合同就出书的情况很普遍。据日本书籍出版协会2006年3月发表的《出版合同实际状况调查》显示,在4500多家出版社中,与作者签订书面出版合同的出版社仅占45.9%。权利的归属不确定,就不得不考虑其他解决方法。从权利归属的问题看,日本的作者和出版社应当认真思考:在谷歌做出赔偿以后,通过第三者不用事前许可的联机实时化将合法化,没有合同怎么办?

3.对谷歌垄断的担忧

当初,谷歌的和解只是表明有偿阅读限于美国国内,而在其他国家还停留在设想的阶段。

然而,本次的“法庭通知”表明,图书将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联机实时化,出版社和作者必须考虑这个计划对于自身的得失。站在得失的角度考虑,从没有(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的图书中获得利益,这在原则上是很人性化的。这样看,仅在美国可行的有偿阅读或组织阅读,也可以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国推行。

谷歌十分清楚,因为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同,在美国行得通的著作权理论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如果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像有偿阅读或组织阅读等在日本也可以开始实行。

据说,谷歌已制作成电子数据的图书达到700万种。因此,在电子图书销售领域,谷歌极有可能形成垄断局面。

现在能够与美国谷歌相对抗的,大概只有推出新的阅读终端、销售电子图书的美国亚马逊。从理论上讲,美国的雅虎和中国的百度在未来也应该可以同谷歌相抗衡。而在目前的日本,由于图书检索还没有得到出版社的配合,仅仅限于图书的电子化。

不但没有在市场上销售的图书,而且为数众多的新书也正在成为有偿阅读的对象。在市场上销售的图书需要得到权利人的事前许可,随着电子阅读市场的扩大,有许可权的权利人越来越多。

当谷歌接近垄断时,谷歌的经营方针将发生变化,允许阅读和中止阅读的条件也可能变得苛刻起来。

这是必须有的危机感。今后,电子图书的重要性只会越来越加强。日本电子图书的未来由谷歌一家来掌握,实在太危险了。

日本国会图书馆馆长长尾真指出,如同出版社提供的电子书在图书馆的网站上下载要付费,通过图书馆的网站阅读也应当付费,这样有利于电子图书的普及。

4.版权登记

随着本次和解,围绕电子图书,美国建立了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可以登录的“版权登记”网站。最初的启动资金由谷歌负责,由美国出版商协会和作家协会分别推荐的出版商和作家(各占50%)组成理事会来负责实际运营。谷歌以外的其他公司也能够使用这个“版权登记”网站,所以有可能构建全世界的电子著作物的标准版权数据库。

应当认识到:构建涉及全世界的可供参照的数据库,不仅需要美国出版社和作家的参与,更需要世界各国出版社和作家的参与。

相关链接

谷歌又遇微软与雅虎的“叫板”

收购不成买卖在,竞争对手也可以变成合作伙伴。微软公司最终将雅虎公司拉入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合作,长达两年的曲折收购就此告一段落。这也为两家公司共同向谷歌公司在这方面的主导地位发起挑战奠定了基础。

2009年7月29日宣布的这项为期10年的协议,使微软得以接触互联网第二大搜索引擎雅虎的客户群,这将为该软件公司更好地与谷歌相抗衡增加新的资本。目前,谷歌仍是互联网搜索和广告业务的领先者。

微软并没有通过向雅虎支付首笔费用的方式来促成协议。自2008年夏天微软提出以10亿美元的价码与雅虎达成搜索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很多雅虎股东都抱有这样的期待。

谷歌曾竭力阻止微软收购雅虎的活动。2008年,谷歌曾向雅虎提出搜索广告业务合作建议,但由于美国反垄断官员的反对而被迫撤回。

微软现在可以凭借业务范围的扩大,将该公司最近推出的搜索引擎“必应”介绍给更多的用户。承担雅虎网站搜索任务使微软有更多机会改变那些用惯了谷歌搜索的网民的习惯。

即使联手,微软、雅虎两家公司在美国互联网搜索市场所占份额也仅为28%,远远落后于占市场份额65%的谷歌。谷歌在世界其他地区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其全球市场份额为67%,而微软和雅虎加起来仅占11%。

作为使用“必应”搜索引擎的回报,在双方合作的前5年中,雅虎网站全部搜索业务广告收入的88%将归雅虎所有。雅虎还将有权在一些微软的站点销售搜索广告。

雅虎预计,这项协议可以使它的年度经营利润增长5亿美元,并使其每年减少2亿美元的资本支出,原因是公司对搜索技术的投资将大大减少。随着公司规模的收缩,一些雅虎工程师将失去工作,但具体人数目前尚不清楚。

这项协议预计最早将于2010年初正式敲定,随后可能还需要两年的时间来完善一切合作细节。两家公司首先要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接下来它们还需要时间进行技术接轨。

微软与雅虎正在准备应对关于这项合作是否会对互联网广告市场竞争产生消极作用的审查。

美国司法部曾对2008年谷歌向雅虎提出的搜索广告合作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认真调查,最终认定,这项合作会导致谷歌对市场控制过多。

微软曾以强大的游说力量为先锋,反对谷歌与雅虎的合作。因此,不难预料,谷歌可能会反戈一击。

(李文清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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