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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实名制”与虚拟社区的“治理”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的“实名制”与虚拟社区的“治理”■曾凡斌近几年来,互联网在舆论动员及组织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对此,管理者们提出了应对的构想与策略。这些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对互联网的“实名制”与虚拟社区的“治理”进行初步的分析。

互联网的“实名制”与虚拟社区的“治理”

■曾凡斌

近几年来,互联网在舆论动员及组织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对此,管理者们提出了应对的构想与策略。2004年8月30日的《瞭望新闻周刊》发文《中国网络舆论现状及舆论引导》,明确指出,“网民的身份是隐匿的,名字也是虚拟的,没有道德的束缚;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技术、文字和逻辑能力的审查,因此讨论时常常是‘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也给一些信息造假者和谣言传播者提供了绝好的舞台,使他们能够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管理者逐渐加大了互联网管理的力度,2005年3月3日至5日,众多高校的BBS纷纷以“系统维护”之名进入非正常运作,对外实行关门制,对内实行实名制。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至年底未登记备案的网站将被关闭。这样的管理思路实际上是以实名取代匿名,以现实取代虚拟,将现实的法律制度规范直接延伸到网上去,意图使互联网用户摄于法律的威严,减少网上的不良言论。

然而,一个现实问题随之出现,互联网这一虚拟社区的承载体,能否随着实名制的出现而杜绝信息造假和谣言传播呢?实名与匿名的优点与缺点各是什么呢?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先对虚拟社区的实在与虚无作出剖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探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恰当方式管理互联网上的虚拟社区。这些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对互联网的“实名制”与虚拟社区的“治理”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虚拟社区的“现实”与“虚无”

虚拟社区包括互联网上的公告栏、群组讨论、社区通讯、社区成员列表、在线聊天等,虚拟社区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社会的重要社会结构之一,“虚拟社区”是从英文“Virtual Community”翻译而来的。从中文的角度理解,与现实社区相比,“虚拟社区”似乎是非实在的、类似于乌托邦的“理想国”,然而,虚拟社区并不虚假。首先我们看,网络是现实的,因此,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社区也是现实的,并且人们可以通过虚拟社区获取信息、进行交流,甚至购物、交易、娱乐等等。据悉,穿戴上数据装、电子手套等电子装置,人们还能够体会到真实的嗅觉、味觉、触觉。[1]如今,全世界都用“Virtual Reality”来描述网络给我们营造的新空间,即“虚拟现实”,实际上,“虚拟”一词的英文“Virtual”,其本意一点也不“虚”,正好相反,它具有“实质上的、实际上的、事实上的(almost what is stated; in fact thought not officially)”意思。于是,有学者认为虚拟社区是在意识中真实存在的物理图景,可以称之为“物像社区”、“对象社区”或“拟真社区”[2],这说明“虚拟社区”并不“虚无”。

如果从词源的角度来看,虚拟社区可以分为“虚拟”和“社区”这两大块。如果说“虚拟”接近于“虚无”,那么“社区”就是“现实”了,社区是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中的一个通用的范畴,社区与社会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却有很大的不同。有中国学者认为,社区这个人群共同体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1)它有一定的区域界限;(2)它形成了一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3)它的居民在感情和心理上具有对该社区的地方和乡土观念。[3]社区概念的演变无疑与历史的发展紧密联系,如没有地域的相近或者相同,社区中的人就难以形成相同的感情和心理观念等,然而,随着新的人类沟通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没有地域空间的限制,也能形成相同的感情和心理观念的“网上社区”,也称“虚拟社区”得以形成,“虚拟社区”的成员不再局限于地域的束缚,而是凭借着自身对共同的话题、共同的爱好、共同的兴趣而聚集在一起,其存在“空间”是无形的。而其虚拟社群无论在什么位置,无论身居何处,都不影响社区的构成,影响社区构成的是人群、人对社区的感情、对社区中人的认同。之所以形成“虚拟社区”,主要来源于网络互动,事实上,没有互动就不可能形成任何群体和组织,更不用说社区。施拉姆说:“传播(communication)一词与社区(community)一词有共同的词根,这并非偶然。没有传播,就不会有社区;没有社区,也就不会有传播。”[4]正是由于网络互动形成了“虚拟社区”,所以使得虚拟社区成为传统社区的一种新的形态、新的延伸,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社区”也是“现实”的。

二、互联网的匿名与实名

考察了虚拟社区的“现实”与“虚无”之后,我们回过头来看互联网的匿名与实名问题,1993年,彼得·斯坦纳所作的一幅“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漫画刊登在《纽约客》杂志上,这昭示着匿名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特性。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这些“网络幽灵”在某个计算机网络的终端自由出入,不必遵守仪式化的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只有戏剧化的身份象征物——网名存在。网名是分离的戏剧符号,在网络中符号、角色、行为互不联系,这种情形颇具有超现实主义的效果,而这也正是匿名受到批判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人们基于这样的理解:网民采取了匿名,是因为其需要隐藏某些东西,或者逃避某种责任,因而就如同现实生活中的“鬼鬼祟祟”一样,见不得人。

然而,匿名是否就一定是坏的,匿名就没有优点吗?不然,匿名也有其自身的优点:第一是网络行动的选择性和自主性。在网络社会里,在网民的隐匿掩护下,使用者可以有权力以不同的面貌或者同一符号下不同的意义出现,网络允许自由的个体可以构建与选择或舍弃与批判网络中的社会实体。第二则是网络意义系统的创造性和多元性。正是由于匿名的存在,使得网民能够尽可能摆脱“沉默的螺旋”的压力,尽可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众声喧哗的空间,于是多元创造的言论便得以产生。总之,将匿名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互联网的特性,也不符合互联网的发展历史,更会引致网民的抵触。例如,2005年,腾讯公司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配合深圳公安局对腾讯开展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进行整理,计划对QQ群的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结果引发了不少网民的反对声音。[5]

退一步说,即使匿名一无是处,匿名制的对立面实名制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网络存在的大多数问题呢?不然。首先,实名制常用的方法是注册时候采用身份证登记。在宾馆等登记身份证的地方尚且存在虚假登记的现象,在网络上冒充别的身份证登记也是很容易的,因此,实名制是难以执行的,而且没有有效的技术来保证其可靠性。其次,实名制也不一定就能使网民不发布不良内容。相反,一些网民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谋取利益,不惜在网上以实名或类似实名的固定笔名发布不良信息,以获取别人的注意,木子美(原名李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在网上发布的半色情自传体《遗情书》就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名利双收。最后,有人可能会指出实名能带来网民之间的信任。姑且不谈网络中如何去考证对方真实身份这一问题,即使是在现实生活中,实名交流也不一定就带来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骗子往往打着真实身份去骗人。实际上,实名制也有自身的缺点,例如,尽管现在的网站都宣布要对网民的个人真实资料进行保密,但是由于黑客的存在,如果个人登记的真实信息被不法黑客盗用,则会给使用实名制的网民带来损害。

从匿名和实名的比较来看,匿名并非就一定不无可取,实名也不就是灵丹妙药,从人与人的交往角度来看,匿名制和实名制之间的平衡关键之处在于信任机制的建立,而这一信任机制的建立不在于匿名与实名的预审制,而在于双方之间有接触的机会,并且愿意持续地互动。而网络虚拟社区所能提供的,恰好正是现实世界一般所缺乏的持续性的机会——人们可以在与安全和面子无关的情况下,试探性地持续与陌生人互动,这时,网络的隔离效果发挥了取代信任的功能,使在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不依赖于系统的个人信任也成为可能。[6]总之,实名制不能解决互联网当前存在的大多数问题,要管理虚拟社区,就要寻找新的思路,要既适合社区的特点,又符合互联网的特性和发展历史,在这里,我们引入“治理”这一概念。

三、治理:虚拟社区管理新思路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governance)并不是统治(government),两者有以下四个基本的区别:

首先,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

其次,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再次,管理的范围不同。政府统治所涉及的范围就是以领土为界的民族国家,人类迄今还没有产生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对各国政府和公民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世界政府,因而也没有世界范围内的政府统治。与此不同,治理所涉及的对象则要宽泛得多。由于治理的权威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民间组织,所以,治理的范围既可以是特定领土界线内的民族国家,也可以是超越国家领土界线的国际领域。

最后,权威的基础和性质不同。统治的权威主要源于政府的法规命令,治理的权威则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前者以强制为主,后者以自愿为主。即使没有多数人的认可,政府统治照样可以发挥其作用;治理则必须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和认可之上,没有多数人的同意,治理就很难发挥真正的效用。[7]

正是由于这四种基本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到,适合于对虚拟社区这一互联网的主体结构组成部分的方法只能是治理,而不能是统治,这是因为:

(1)互联网的管理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就拿网站来说,既有政府网站,又有传统媒体网站,更有商业网站,还有个人网站,虽然政府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政策来调节这些网站规范,强令这些网站开设虚拟社区都采用实名制手段等,但是归根到底,这些还得由网站的经管管理者来执行,而这些经营管理者要管理就需要权威,这样的权威不能仅来源于政府机关,而要来源于政府与网站的合作,网民与网站管理者的自愿合作。因而,互联网要采用治理而不能采用统治。

(2)在互联网这一非中心化、多主体、多元、立体的结构下,虚拟社区的良好运作不能仅采用单一向度的管理,而需要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需要合作、协商、伙伴的关系。事实上,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中国公民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来获取政治信息,通过虚拟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公共论坛及时、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并且与政府发生互动。互联网公共论坛中的政治参与在“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精神。[8]因而,对虚拟社区的管理的最好办法是采用协商的治理手段,才能适应其本身的特点。

(3)互联网是全球的虚拟场所,根据法律管理的属地原则,我国政府管理只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所在的范围,而不能将权力延伸到别的国家上去,很多情况下互联网上的侵权和犯罪却具有跨国性质,这将带来法律与管理的困境。而如果治理的主体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民间组织,例如“全球反网络色情同盟”等,将可以超越国家领土界线,真正达到对不良虚拟社区的善治。

(4)虚拟社区是由网民构成的空间,其权威主要源于网民的认同和共识,不难想象,一个一意孤行推行实名制的虚拟空间在遭到网民的普遍反对之后,将不得不出现门可罗雀的状况。反过来,如果网民都不在本国的虚拟空间聚集,那么为了继续虚拟空间之旅,网民将移步到国外的虚拟空间中,这一特点在现实世界难于登天,在虚拟空间则易如反掌。

如前所述,虚拟社区是“现实”,而不是“虚无”的,是现实社区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与发展,因而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近年来,不少研究者都把虚拟社区视为公共领域或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空间,因而,对待这样的新事物就不能采取武断封杀的办法。在虚拟空间里,实名制和匿名制各有各的优缺点,既然强行推行实名制遭到现今网民的反对,又不符合互联网的特性,因而,我们要摈弃传统的统治思维,引入“治理”的新概念,以适合互联网本身的特性,达成网民的协商与认同,真正地达到善治。

四、如何进行虚拟社区的治理

虚拟社区的治理要借鉴传统社区治理的理论和经验,又要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进行。有论者认为,良好的社区治理的基本要素包括:(1)参与。政府、社区组织、居民、企业、非赢利组织等都是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只不过参与角色有所不同,具体体现为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的角色分工。(2)分权。与角色分工相适应的是权力的分散,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需要在不同参与者之间适度分化。(3)制度。角色分工与权力分散必须建立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制度创新的关键需要在宪法选择规则、集体选择规则、操作规则之间保持互补性,促使制度结构的自我繁殖。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4)标准。制度创新必须坚持三条集体选择标准:公民权力本位、协商谈判、社区福利。[9]这些传统社区治理的要素,不可能完全适合于虚拟社区,例如虚拟社区排除了人的具体收入、阶层等限制,但是却可以成为我们分析虚拟社区的治理的四个切入口:

首先是参与。参与泛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公共活动,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虚拟社区本来就是一个网民自愿参与的场所,在虚拟社区里,网民仅凭兴趣、爱好、共同话题聚集在一起,如果某一虚拟社区不符合某网民的爱好,他完全可以另寻空间。但是,就虚拟社区的管理来说,却很少有自觉真正参与的网民。美国早期的社群主义者丹尼尔·贝尔认为,单纯地强调物质社区是片面的,社区分为地域性、记忆性和心理性三类。他认为,社区内人们的行为往往受社区归属感的制约。[10]现实社区由行政(如街道办事处、城镇管委会)、企事业(如物业)和社团共同管理。社区成员的自治管理较弱,主动参与行为较差。而虚拟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则主要依靠社区成员的自治。一个社区要想存在,不仅要网络管理员提供技术保障,更需要社区成员的投入。社区居民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和社区设施的使用者,而是信息的主动提供者和社区设施建设的参与者,因此,“网上家园”的建设需要集合众人的力量。

其次是分权。一些网络管理者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意将权力分配给虚拟社区的成员,如传统媒体开办的论坛,网友鲜有参与管理的机会,至多只是一些主持论坛的机会。事实上,管理虚拟社区同样需要分权,尤其根据不同的网友级别授予不同的权力,将可以减轻管理者的负担。并通过成立虚拟社区的组织,满足更多网民的需要,促进社区的利益。目前深具号召力的西祠虚拟社区(http://www.xici.net/),出于管理的需要,在所有者层(elong.com)之外,设站务会,站务会中设技术站长、执行站长、助理站长、观察员,其权限的划分十分严密,而站务会以下,对自发组织者设版主、副版主等讨论版负责人,亦各有其授权;而对普通访问者,又分真实网友、注册网友、普通网友、匆匆过客4级,其在线言行的受许可程度同样有很大区别。这种权限级别上的划分使得其管理者可以通过授权给不同网友的责任与权力,促进和谐社区的形成,并进而促进虚拟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与责任心。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匿名与实名并非对立,可以根据匿名与实名情况设置不同的权限,使之共存。此外,分权的应用方面还能成立一些细分的网民团体,如自律协会、网络文明协会等,通过小规模的虚拟组织承担虚拟社区的自律功能。

再次是制度。制度实际指的是虚拟社区的规范、管理条例等等。这些规范及管理条例必须处于为虚拟社区秩序和权威所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虚拟社区有其合法性(legiti-macy)。从法律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反之,具有合法性的东西,也不见得一定符合法律的条文。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认同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苏拉·萨莱特认为要能够维持社区的存在就必须要建立成员的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要构建起必要的社会机构和群体以满足社区群体生活的需要,要有对违反社会秩序的成员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以维持社区的正常运行,以及要形成一套合理清楚的分层标准等。[11]因而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扩大虚拟社区公共的合法性,才能够使社区秩序和社区权威被社区居民自觉认可。这里包括两方面:一是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各类规范、规则的自觉服从与认可;二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增加居民对社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共识。其中,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且重要性远甚于前者的规范之类的刚性规定,而要实现后者,就离不开管理者在制定虚拟社区制度时与网民的充分沟通与协商。

最后是标准。前面所谈到的标准指的是制度创新时的条件,实际上,这是衡量系统稳恒的一种方式,而如果应用于虚拟社区,我们可以把标准理解为建立有效的反馈体系,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针对社区公共管理过程和结果的必要性的反馈和总结;二是针对社区居民的要求而作出的及时和负责的回应。建立反馈系统的关键是形成反馈的制度,以便对社区管理的组织和管理者产生约束力。一般地,建立有效的反馈体系,要求不断创新反馈方式,除了必要的总结、改善、提高外,还要定期地、主动地调查研究,采取不同的方式实现社区管理事务的信息公开。另外,有效的反馈体系具有开放性、互动性的特征,所以要求反馈的实施是双向的,通过合作、协商、建设的伙伴关系,确立认同,所以反馈的结果是透明的。美国因特网委员会公布的《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专门列举了著名的网上拍卖清算中心eBay开拓的反欺诈策略作为实例。这一网上拍卖中心的有关做法是:其网站上的每一个买者和卖者都必须经受其客户和卖主张贴的评论,这些评论或者提升交易方的声誉,或者正好相反。这样,如果eBay上的一个卖者有一次欺诈了一位客户,整个电子社区都将知晓此事,此人继续在网上做生意就变得十分困难。[12]因而,我们在建设虚拟社区时,完全可以利用网络互动的反馈性,促进对不良风气与言论的制约与限制,以真正促进虚拟社区规范的形成,推动虚拟社区的发展。

总之,虚拟社区的治理既是复杂的,又是系统的,当前管理者最担心的网络谣言与舆论引导都可以从虚拟社区的治理中着手。传统社会里,我们以不同的社会设置,如媒介、学校、家庭、单位等来加强我们的舆论引导,而在虚拟空间里,单一采用实名制并不能解决问题。因而,我们要转变思路,从虚拟社区入手,构建合理的网络社会结构并进行治理,促进虚拟社区的善治,正确地引导网络舆论。

[曾凡斌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

【注释】

[1]鲍宗豪:《数字化生存的人文反思》,《解放日报》,2005年3月27日。

[2]杜骏飞:《存在于虚无:虚拟社区的社会实在性辨析》,《现代传播》,2004年第1期,第73- 77页。

[3]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编:《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3页。

[4](美)威尔伯·斯拉姆、威廉·波特著,陈亮、周立方、李启译:《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2—3页。

[5]陈金国:《腾讯QQ将实名制管理 网民反对声音强烈》,《法制晚报》,2005年7月26日。

[6]翟本瑞:《网络文化与虚拟生活世界》,《网络与社会研讨会论文》,2002年,转引自杜骏飞、巢乃鹏:《认同之舞:虚拟社区里的人际交流》,《新闻大学》,2003年夏,第51- 54页。

[7]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20- 32页。

[8]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的兴起》,《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5-12页。

[9]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第1期,第27- 33页。

[10]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9- 60页。

[11]Surratt,CarlaG,1998,Net life:Internet Citizens and Their Communities,New York:Nova Science Publisher,Inc,转引自刘瑛、杨伯溆:《互联网与虚拟社区》,《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 7页。

[12]United States Internet Council& ITTA, Inc.(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 Associates,Inc.)State of the Internet 2000.美国因特网委员会:《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在其网站上公布,网址:< http://www.usic.com>上网日期, 20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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