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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及其他亚洲国家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制度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日本及其他亚洲国家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制度一、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治家在购买外国飞机时接受贿赂,20世纪80年代,日本厚生省的2000名血友病人感染了艾滋病毒,20世纪90年代,日本出现了大规模公款接待事件……日本最早的信息公开立法要求来自民间。他们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八原则”和“知情权声明”。

第四节 日本及其他亚洲国家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制度

一、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

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治家在购买外国飞机时接受贿赂(66),20世纪80年代,日本厚生省的2000名血友病人感染了艾滋病毒,20世纪90年代,日本出现了大规模公款接待事件……这些腐败事件在日本掀起了轩然大波。新闻界对这一系列事件进行的热炒,学术界对这些事件的评价,国民对这一系列事件的反应,最终使日本政府在1999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1969年,日本的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正式承认了国民的“知情权”。20世纪70年代初,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同时,日本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知情权”的讨论。这一讨论的主题是:国民是否有权了解并监督法律的制定过程,国会运营,行政、司法等一切事实真相;信息公开是否是国民参政的首要权利。这一阶段,由于腐败问题接连曝光,政局扑朔迷离,民众忍无可忍,要求信息公开的呼声开始高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者组织开始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政府要对新药和新食品添加剂进行审批,所以要私人医药企业申报相关资料文件。在美国公众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法获得这些信息,但由于信息封闭,在日本却不能。新药评审会很大程度上关门操作,这一事例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知情权的重要例证。

日本最早的信息公开立法要求来自民间。1976年,日本消费者协会就要求信息公开立法。1979年日本市民自由联盟(JCLU)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并发起了呼吁信息公开立法的运动;1980年JCLU和其他基层组织组成联盟为信息公开立法奔走呼号。他们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八原则”和“知情权声明”。

迫于舆论压力,日本政府于1980年提出了《关于信息提供的改善措施》,1990年总务厅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会公布了题为《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的课题》的报告。与此同时,1980年民主社会党首次提交了日本信息公开法议案,这是第一次由党派提出信息公开立法提案。在接下来的1981年,日本共产党、社会党、公明党和其他小党派都相继提出了信息公开议案,在野党多次提出法案,但均遭失败。与中央政府行动迟缓相比,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则走在了前面。1982年3月,山形县金山町颁布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法案(IDA),这是第一个颁布IDA的地方公共团体。1982年10月,在各都道府县中,神奈川县首当其冲地制定了公开档案材料条例,这是第一个颁布IDA的县。为加速地方自治体信息公开化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山形县的金山町和神奈川县的“信息公开条例”,后来为其他许多行政单位仿效(67)。到1996年奈良县通过颁布条例以后在日本国会通过信息公开法之前,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通过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条例,而日本3250个地方公共团体中也有300个颁布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条例。

但是,在中曾根和其他自民党政府执政的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日本的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只是在1983年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68)指出,对信息公开问题有加以“积极考虑”的必要性。随后总务厅成立了“信息公开研究组”,对信息公开立法的成败得失加以研究。

1993年,自民党单独执政的局面被打破,联合政权产生,联合政权是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第一届非自民党内阁,这届政府对信息公开立法具有浓厚的兴趣。1994年6月上台的村山联合政权积极推动了信息公开立法工作,专门设立了行政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4月提交了《信息公开法纲要案(中间报告)》。在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同年11月提出了最终报告《信息公开法纲要案》以及《信息公开法纲要案的思考》。村山内阁成立了行政改革顾问委员会,委员会对信息公开问题给予了关注和讨论。1996年11月1日,行政改革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的草案。

1996年10月日本大选后,自民党重新上台执政,但它在议会中依然处于少数派地位。桥本内阁在1996年12月25日颁布了“行政改革方案”,为自民党提交自己的信息公开立法提案做准备。

也就是在1996年前后,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日本政府官僚制度的缺陷,使得公众对开放型政府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

首先是所谓的“凝血剂”事件。日本厚生省一再否认日本民间的一种说法,称许多血友病人是因为输血而染上了可怕的艾滋病子虚乌有,但是,1996年初,日本新大臣管直人上台后,对该事件从内部进行了全面完整的调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超过400名患血友病的病人因用病毒污染的凝血剂而死于艾滋病。新“发现”的文件表明,早在1983年,厚生省就知道血友病人使用的未经热处理的凝血剂可能含有艾滋病毒,但是厚生省既没有禁止这些产品的销售,也没有把市场上的产品加以回收,致使1988年2000名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毒。厚生省的一名高官因此事在1996年被逮捕。政府官员因行政决策的过失而被逮捕,特别是因为隐瞒事实而遭到处罚,在日本战后这是第一次。

其次是所谓“核泄露”事件。1995年12月8日,日本京都以北文殊的一座名为Monju的快速核反应堆发生了严重的钠泄漏,引起了火灾。日本政府的能源动力和核燃料发展公司很快宣称火灾是小火,并播放了长度为一分钟的事故现场录像。但是在11天后,完整录像表明这场泄漏及火灾的结果要严重得多。能源动力和核燃料发展公司宣称胶片是工厂现场管理人员制作的,一个月后的调查结果则表明,能源动力和核燃料发展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介入了胶片制作和剪辑。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能源动力和核燃料发展公司内部负责向同事进行胶片事件调查的官员在1996年1月13日自杀。

另外,揭露出来的一系列腐败案也使人触目心惊。日本经历的空前繁荣的“泡沫经济”时代,一些住宅信贷专业公司(住专)以大银行为依托,积极从事房地产信贷业务,表现特别活跃。当泡沫破裂时,有七家“住专”公司的不良信贷高达6万亿日元(约100亿美元),占它们总借贷的55%。人们对财政部能够允许这样的泡沫经济出现,以及它在处理债务危机问题上表现的无能给予了批评。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几千几万亿的日元会注入到这些房地产公司中去,其中部分原因也是由于财政部暗箱操作造成的。财政部还卷入了大和银行事件,是财政部允许大和银行在1996年隐藏其美国办公室未经授权交易造成的11亿元损失的,财政部还应对440万亿日元的政府财政赤字负责。

与此同时,日本的地方信息公开立法也取得了突破。许多地方基层组织联合起来成立了全国市民行政监督者联络会议,依据地方信息公开法来对官员们的业务会议和旅行票据加以审核。结果发现地方政府官员把相当数量的钱都花在招待取悦中央政府官员上(被称为“政府—政府间的招待费”或“官官招待费”),政府官员常常伪造公务旅行谎言以便从中获得午餐补贴(被称为“空洞的公务旅行”)。据日本广播公司NHK报道,在1993~1995财政年度,14个地方政府的不当开销就高达54亿日元。

官僚的腐败进一步唤起了公众对开放型政府的渴求。基层组织的呼吁运动和愈演愈烈的政治腐败,成为驱动日本国信息公开法制定的两大动因。

1998年,《日本经济新闻》以“迈向公开化社会之路”为共同刊头连续10次发表了系列社论。社论强调,日本的行政机关垄断信息,不透明和主观臆断的行政手法依然通行无阻。为了发展民主主义和市场经济,就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让国民共享公共信息,只有实现官民信息共享,才能实现民间与官方的对等,确立国民议政的基础,形成健全的社会民主。1998年3月,日本内阁原则上通过了信息公开法草案,通过对其他国家各种不同的信息公开法草案的比较,日本政府又对信息公开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正。1999年2月,日本的信息公开法获得日本议会下院通过,同年4月获得上院通过,同年5月,日本信息公开法最终开始实行。

二、其他亚洲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

韩 国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规定,公开的主体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了议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及政府投资行为。这种宽泛的关于信息公开立法的作法在世界上也是为数不多的。西方国家制定《信息公开法》,多数要求的只是行政机关做到信息公开,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行使起来也更困难。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往往由宪法和一些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由传统和习惯所决定。中国的现实情况也有很大不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都比较低,就像审判公开这样在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制度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也难以得到普遍实行。

第一个信息公开的规定是Cheong-ju市议会于1991年制定的条例。该市市长因为不喜欢这个条例,甚至到法院控告这个条例违宪。韩国最高法院于1992年认定该条例合宪,由此刺激了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类似的条例。到1997年6月,韩国共有178个地方政府制定了信息公开条例(69)

1992年总统选举时,主张当选后要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的金泳三获胜。

1994年7月,韩国的一般事务局任命了信息公开法研究委员会,共10名成员,该委员会在三个月后提出建议稿在12月21日提出征求意见稿,供社会讨论。1995年7月18日,经过广泛讨论后修改的建议稿正式提交国会,随后提交立法局。内阁立法局对信息公开法草案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后通过。

泰 国 截至目前为止,泰国是东南亚国家中惟一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国家。泰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泰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治改革运动的成果。

20世纪90年代中期,陆军总长出身的总理Suchinda将军为了平息对他的抗议浪潮,实行了新闻封锁与戒严。但是,由于通信技术的发达,尤其是因为移动电话、传真与电视接收器的存在,使新闻封锁基本上成为不可能,反而导致了相反的后果,使人们普遍怀疑泰国政府的信息是扭曲的和错误的。结果,更多的人走上街头,参加抗议,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对曼谷失去了控制,Suchinda将军及其内阁不得不辞职。之后,泰国出现了政治改革运动,人们普遍希望加强民主,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公众参与并制定新宪法。在此背景下,由阿南德总理领导下的“透明政府委员会”起草的《官方信息法》在1997年提交国会进行讨论并获通过,在9月2日发布。

据泰国信息公开委员会办公室的统计,在1999年运用过《官方信息法》的人群中,普通民众位居第一,其次是政府官员,然后是媒体记者。

尽管泰国的信息公开法已经公布,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大部分人既不了解官方信息法的主要内容,又不知道其权利,因此不知道利用法律获得信息。在政府机关内部,高级政府官员并不了解此法律,也不知道如何实施该法律,因此缺乏对知情权的认识。具体提供信息的政府机关不习惯官方信息法,认识不到信息公开的意义,觉得法律对它们而言是一种负担。政府机关信息管理本身非常混乱,信息在政府机关之间流通也不畅通,搜寻与提供信息非常困难。许多人,包括一些新闻记者,仍然习惯传统的内部关系,并从内部渠道获得独家信息。官方信息法由于使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得政府信息,它就使某些记者的传统党群关系失去作用,影响其既得利益。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法律途径花费的时间也比内部渠道要长得多,信息公开裁判所的成员均是自愿为裁判所工作,他们还有其本职工作,这种结构影响其裁决水平。目前官方信息委员会办公室共有19名工作人员,但他们要负责全国8775个中央与地方机关提交的事务,缺乏足够的人员和经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现实问题,说明信息公开的体制还需要完善。

印 度 印度政府从1998年起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国情的促进国家信息化的政策。一是IT行业政策,通过电信部门建立Internet站点,扩大带宽,通过CATV网为ISP服务,购买计算机和软件可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二是新电信政策,允许私营企业经营调频广播业务,下调Internet收费标准,改变私营电信公司的交费办法等。三是信息技术法案,出版电子宪报,以发表政府的条例、政令和通告等。

菲律宾 菲律宾的出版业一直游离在自由和无政府状态之间,(70)在马科斯上台执政时(71),他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把自认为是亚洲最自由的新闻界变成了维护自家政权的工具。多年来,菲律宾人民对于向他们报道国内大事的传播媒介是无权过问的,媒体或由新闻检查机构直接操纵,或因恐惧心理而自行检查。各种各样的消息,从马科斯的健康状况到政府投资和财政机构的办事记录,都被说成是机密。连某些早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也是机密。记者甚至无法得到有关菲律宾人营养不良情况的统计数字,保密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各式各样的总统令都是为了阻止信息自由流通。例如,在马科斯时期,第33号总统令宣布印刷、持有、散发和传播某些散页印刷品、传单和宣传材料为非法,而第90号总统法令则宣布凡出版、分发、传播或扩散有可能“离间”人民的谣言、新闻或消息有罪。14年的高压政策,不仅压抑了菲律宾新闻记者们的调研能力,而且也抑制了他们的想象力。这种状况,到马科斯下台后才有所改变。

复习题

1.如何评价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2.美国白宫的新闻发布制度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3.从俄罗斯人质事件的新闻控制中我们可以借鉴哪些经验?

【注释】

(1)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2)所谓“需要知晓原则”,即政府官员可就要求了解某一特定文件或报告的人是否需要知晓其内容一事,根据他或她的地位或工作或想要用信息做什么来作出同意与否的判断。

(3)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由美国报人普利策捐资创立,是美国新闻界的最高荣誉之一。

(4)Richard A.Bumstead:《美国传媒与知情权》,载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2002年9月15日。

(5)Richard A.Bumstead:《美国传媒与知情权》,载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2002年9月15日。

(6)Richard A.Bumstead:《美国传媒与知情权》,载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2002年9月15日。

(7)【美】Sigal,L.V.Reporters and Official.Lexington,Mass.:D.C.Heath and Company.1973.

(8)【美】Brown,J.D.,Byee,C.R.,Wearden,S.T.&Straughan,D.M.Invisible Power:Newspaper News Source and the Limits of Diversity.Journalism Quarterly,1987.64(1):P45~54.

(9)【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著,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805页。

(10)【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著,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805页。

(11)薛福康:《既合作,又制衡,共同维护政治制度》,载《我看美国媒体》,新华出版社(北京),2000年,第16页。

(12)【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805页。

(13)【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805页。

(14)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名副其实的常驻白宫记者叫威廉姆·普赖斯。1896年,《华盛顿明星晚报》派他常驻白宫,站在白宫门外,在来访者刚抵达和会见结束出来的时候拦住他们提问题。他还率先使用了“自白宫报道”的电头。自此,白宫北侧圆柱门廊东边一时间成了“记者队列”的所在地,在有重要新闻的日子,一般总有数十名记者在那里。自此,白宫正式有了一处记者的立足之地。白宫发放记者证的条件比较严,自里根时期以来总数几乎没有增加。记者先要获得国会记者证,(条件:申请人必须为一家独立的新闻机构工作,且以其所得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该媒体必须在华盛顿设有分社,申请人居住在华盛顿市内或邻近的郊区等。1996年持有国会记者证的大约6700人,其中报纸记者2000人,杂志记者1850人,电视记者2500人,摄影记者350人,而领有白宫记者证的大约有1700人。)然后才能申请白宫记者证。外地记者若希望采访一次,或仅仅体会一下总统记者招待会,也可以申请一天有效的白宫记者证。理论上参加这种记者招待会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不过新闻发布厅的48张椅子很少有满坐的情况。也有例外,当总统准备宣布一项重要任命,或向国会提出一项立法提案,以及当记者们感觉有大事要发生的时候,新闻发布厅的座位就不够用了,常常是沿墙的过道上都站满了人。

(15)【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Michael Emery、Edwin Emery)(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The Press and America-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新华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422~424、461、412~413页。

(16)【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Michael Emery、Edwin Emery)(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The Press and America-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新华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422~424、461、412~413页。

(17)1981年里根遇刺时,其新闻秘书布雷迪头部也受重伤,之后不能工作,但仍保留新闻秘书的头衔。

(18)【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Michael Emery、Edwin Emery)(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The Press and America-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新华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422~424、461、412~413页。

(19)【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Michael Emery、Edwin Emery)(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The Press and America-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新华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461、482页。

(20)【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Michael Emery、Edwin Emery)(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The Press and America-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新华出版社(北京),2001年,第461、482页。

(21)【美】罗雪科(B.Roshco)《制作新闻》,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94年,第129页。

(22)【美】李普曼:《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1980年,第216页。

(23)【美】罗雪科(B.Roshco)《制作新闻》,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分有限公司(台北),1994年,第134页。

(24)【美】《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528页、530~531页。

(25)【美】《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533页。

(26)【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721页。

(27)【美】约翰·特贝尔前引书,第721页。

(28)【美】《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482页。

(29)【美】约翰·特贝尔、萨拉·迈尔斯(余赤平、杨瑞平等译)《从华盛顿到里根——美国历届总统与新闻出版界》,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9年,第772页。

(30)海伦·托马斯(Helen Thomas),美国合众国际社驻白宫记者。她在1975年成为白宫记者团历史上第一位女团长,见证了横跨8位总统的白宫历史,1984年获全国新闻俱乐部第四届杰出成就奖,1998年白宫记者团更以她的名义设立了“海伦·托马斯终生成就奖”。

(31)【美】《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533-534页

(32)请见《中国记者眼中的白宫同行》,载http://sory.myrice.com/baoyedongxiang/bydx-yizhou11.htm#,2002年2月12日。

(33)徐炳:《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李步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长沙),2002年,第326~328页。

(34)徐炳:《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李步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长沙),2002年,第326-328页。

(35)McQuail,D.Analysis of Newspaper Content.Royal Commission on the Press,Research Series 4:HMSO.

(36)克罗汉姆(Croham Directive)时任文职委员会主席。

(37)1978年英国下院议员Clement Freud以个人身份提交了信息公开立法的议案。该议案由“非中心政策小组”(Outer Circle Policy Unit)起草,并得到了议会相当多的人支持,但是因1979年的大选而搁浅。

(38)1981年,英国下院议员Frank Hooley提交了另外一部信息公开法草案。同样是由“非中心政策小组”起草。该草案遭到了当时的保守党政府反对,在二读时就遭否决。

(39)1984年英国下院议员David Steel再次提交信息公开法案。该法案由“信息公开运动”组织起草。

(40)1984年英国外交部一个名叫Sarah Tisdall的年轻职员因泄露政府有关巡航导弹方案而被控违反了《公务员保密法》第二部分的规定,被判有罪并处以六个月的监禁。

(41)1985年英国国防部高级官员Clive Ponting因为在英阿马岛之战中有泄露信息误导国会对阿根廷巡洋舰Belgrano沉没事件判断的嫌疑,而被控有罪。但在判决前的最终陈词中,法官指出他这样做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是为了公益(Public Interest)行事,最终裁定无罪。

(42)Your Right to Know-The Government's Proposal for 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 by Her Majesty,Dec 1997.

(43)徐迅《司法报道在何处止步——英国媒介与〈藐视法庭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5日、1月12日。

(44)徐迅《司法报道在何处止步——英国媒介与〈藐视法庭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5日、1月12日。

(45)徐迅《司法报道在何处止步——英国媒介与〈藐视法庭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5日、1月12日。

(46)参见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法制出版社(北京),2003年。

(47)《列宁论报刊与新闻写作》,新华出版社(北京),1983年,第619、485、506页。

(48)《列宁全集》第6卷,第131页。

(49)参见《外国新闻事业史新编》,张允若编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0页。

(50)《真理报总编辑沉浮录》,阿法纳西耶夫著,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10、167页。

(51)张昆:《戈尔巴乔夫的新闻思想》,载中华传媒网。

(52)高纯德:《信息化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北京),2002年,第247页。

(53)《莫斯科人质事件仍处于僵局》,载新华网,2002年10月25日。

(54)《叛军网上发通牒》,载中国日报网站,2002年10月24日。

(55)《美籍台长激怒普京被免职,直播俄罗斯人质危机泄机密》,载:《信息时报》,2003年1月23日。

(56)毛向辉:《直播日记》,载http://xchina.linux.net.cn,2002年11月1日。

(57)邱旭:《莫斯科人质危机之反思》,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30日。

(58)孙玉庆:《俄罗斯卫生部公布莫斯科人质事件中所用气体成分》,载《中国日报》,2002年10月31日。

(59)【美】约翰·费斯克等编(John Fiske et al.)(李彬译注):《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第二版)》(Key Concepts In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al Studies),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7页。

(60)《普京的危机“运”》,张国庆,http://www.rednet.com.cn,2002年11月30日。

(6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危机管理与对策研究中心编:《国际危机管理概论》,时事出版社,2003年,第76~77页

(62)黄阗:《俄罗斯修订传媒法》,载http://www.chinanews.com.cn.2003年2月26日。

(63)《俄罗斯抗议德国媒体在报道人质事件时丑化俄罗斯政府》,中新网,2002年11月14日。

(64)冯玉军:《危机处理机制在俄罗斯人质危机期间的作用》,载中国网,2002年10月29日。

(65)《俄罗斯传媒界呼吁普京否决压制媒体自由的立法》,载中新网,2002年11月21日。

(66)洛克希德公司丑闻案发生,田中角荣首相和其他政府高官从美国飞机制造商手里收受20亿日元的贿赂案露出水面。日本政治家们的罪行不是日本媒体曝光的,竟是美国率先披露的,这使得公众对信息公开问题更为关注。

(67)张国良:《当代日本大众传播史》,学林出版社(北京),1992年,第153、155页。

(68)为一个首相的顾问委员会。

(69)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法制出版社(北京),2003年,第355~356页。

(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精华从书(张德华主编):《媒介的变迁》,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第172~179页。

(71)1965年,马科斯就任菲律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六任总统,并三次连任。1986年初被推翻后流亡海外,1989年客死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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