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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图书发行体制的确立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图书发行体制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图书发行事业的发展。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分店与支店的中心任务,是发行新华书店的出版物,也有选择地经销私营出版物。全国新华书店实行企业化经营,人财物分级管理。原总管理处的发行部,改制成新华书店总店,直属出版总署领导。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图书发行体制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图书发行事业的发展。1949年10月3日,由出版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使出版工作由分散走向集中;使新华书店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向统一领导、集中经营。

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的要求,出版总署于4月1日在北京成立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下设出版、印刷、发行三个业务单元;原各大行政区的新华书店总店,改为总分店;各省则设立分店;市、县设立支店。分店与支店的中心任务,是发行新华书店的出版物,也有选择地经销私营出版物。全国新华书店实行企业化经营,人财物分级管理。

这种出版、印刷、发行分工的出版体制,对促进图书发行事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按照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的说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出版发行方针政策的贯彻;二是有利于书价的统一;三是有利于垂直发货;四是有利于照顾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书店,可以对其经营亏损予以补贴;五是有利于克服单纯赢利观点;六是有利于克服各自为政,占用或挪用书款去做别的生意,造成书款结算困难的弊端。实践证明,新华书店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决策为壮大和发展国营出版发行事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根据出版、印刷、发行专业分工的体制,从1951年1月1日起,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和各大行政区的总分店,均被一分为三,分别组成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和专营发行业务的新华书店。原总管理处的发行部,改制成新华书店总店,直属出版总署领导。总店除了直接承担北京地区公营出版社的出版物总发行以外,同时负责管理全国的新华书店。专业分工之后,出版总署很重视图书的产销关系,强调“分为三个独立的企业单位之后,应互相订立合同,互相照顾,互相联系并互相制约”。

1951年3月,人民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订立了《图书产销合同》。合同规定,凡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全部交新华书店发行,不得再委托其他方面发行。购销形式分订货与寄售两种,以订货为主,寄售为辅。出版社如认为书店的订货数过少,可另印若干册交书店寄售。出版社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订货全部交齐。有时间性的读物超出约定交货期一周,一般读物超出约定交货期半个月,书店可以要求将订货之一部改作寄售处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一律按定价的65%向书店(发货店)收取货款,分4个月付清,每月付25%。寄售书按月实销实结。这份合同,由总署办公厅作为监证人。各地方人民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分店,也参照这个合同,签订了区域性的图书产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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