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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书稿“三审制”的确立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新中国书稿“三审制”的确立书稿的“三审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编辑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规定标志着三审制在我国正式建立。总之是对三审制的进一步充实。同年9月,人民出版社重新颁发《人民出版社关于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规定》,这是对1955年《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程序》进一步的修改。

三、新中国书稿“三审制”的确立

书稿的“三审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编辑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出版总署规定关于“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以来,一直为出版界所重视,并坚持至今。虽然“三审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一些争议和挑战,但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出版社严格执行书稿三审制,效果还是明显的,对于提高编辑审稿水平、保证图书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1952年10月,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中指出:“每一书稿从采用到印制成书,应经下列基本程序:一、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二、书稿经批准采用后,由编辑根据审读意见进行加工修改;经编辑主任复核,总编辑签字,然后交文字编辑和资料编辑进行语文的修饰,资料、数字和引文的核对,名词和译名的统一等整理工作……”这个规定标志着三审制在我国正式建立。[21]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许多领域的管理制度照搬苏联,三审制也不例外。这里,三审制在编辑工作的两个阶段被要求,一个是在书稿决定是否采用的阶段,另一个是书稿的“加工修改”阶段,后一阶段与我们现在所称的“整理加工”阶段的区别是,那时的“加工修改”不包括文字的修饰与一些技术性加工。

据有关资料,关于“三审制”的最早记载,见于1952年8月人民出版社编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书稿编辑、出版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中有关三审制的条文如下:[22]

“(2)一部书稿至少须经过三次审查: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特别重要的或专门的著作得送社外专家或有关机关审查,提交编辑委员会讨论。

(3)经过审查认为基本上合用的稿件,须送社长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须送社长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须尽速说明理由退回作者,不得延搁。

(4)批准采用的稿件,编辑室主任必须指定责任编辑认真进行修改、校订(但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或提出修改、校订的意见退回作者进行修改、校订工作。在编辑工作过程中还应指定助理编辑协助责任编辑进行加工、整理工作(语文的修饰、资料和引文的核对、名词和译名的统一等)。

(5)书稿编辑工作完成后,由编辑室主任、总编辑签字发交出版部。”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几点:①三审制即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②凡采用的书稿必须先履行批准采用手续(由社长批准),然后进入书稿的加工整理工作。③担任初审的可以不是责任编辑,即责任编辑是可以在书稿采用以后才确定的。④书稿的责任编辑系指一人,而不是有关参加审稿、加工的人都是责任编辑。

1955年4月,人民出版社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决定采用和决定退稿”一节有如下规定:

“(11)书稿的采用,须经过三次审查:先由编辑(或助理编辑)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经编辑室主任作出明确的复审意见,然后提请总编辑终审决定。重要的或特殊的稿件(中央负责同志的著作及领导方面交来出版的书稿),由总编辑批交有关编辑室直接进行整理加工。

(12)凡编辑室主任建议批准采用的著作稿,在提请总编辑批准采用之前,原则上须将全稿通读。如时间上不许可,必须有可靠的外审意见,方得送批,但发稿前编辑室主任仍须通读。

总编辑批准采用的著作稿,在正式发稿前必须将全稿通读(某些过于专门的学术著作可以例外)。对某些重要的和有争论的稿件,总编辑、副总编辑应进行会商,或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根据集体意见作出决定。

翻译稿的采用,主要决定于选题的一关。因此主任在提请批准选题时,应设法弄清该书的论点及详细内容,不能仅凭书名或目录决定。只有极特殊的著作,方得凭出版消息提出选题。

(13)经过审查不能采用的稿件,由责任编辑提出,编辑室主任复核,经总编辑批准后退回作者。退稿信由负责审稿的编辑起草,一般交编辑室主任签发,办公室(指总编辑办公室)主任会核。但某些处理上有困难或关系比较重大的稿件,退稿信可由编辑室主任提交总编辑签发。

(14)需要退还作者修改的著作或编选稿件,由责任编辑提出,编辑室主任复核,总编辑批准后退还作者。翻译稿退还修改,由编辑室主任决定,一般不送总编辑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对审稿作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有明确的审稿意见。第二,书稿采用由社长批准改为总编辑终审决定。第三,在强调稿件由作者自己修改的同时,又重视作者关系和退稿工作。总之是对三审制的进一步充实。[23]

另外,1955年4月人民出版社同时规定了该社“各级编辑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对贯彻实行三审制的保证。

1959年2月,人民出版社正式制定了《关于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首先说明原来的《关于书稿编辑、出版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基本上还是适用的,应当认真执行。目前为了保证书稿质量的提高,特别为了防止书籍出版中的政治性错误和事故的发生,作出以下几项补充规定。”其中第(1)、(2)条的文字如下:

“(1)审读书稿首先要注意政治质量、政策思想水平。初审、复审、终审三个关口都要抓紧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对一部书稿的评价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展开争论,尽可能采取集体审查书稿的办法,自己无力评断的书稿应送外审。

(2)选择作者和译者,一方面要反对关门、保守的倾向,同时也要求严肃认真,时刻都得注意保证书稿的质量问题。选择作者关系重大,所以审批手续还是必要的。”

同年9月,人民出版社重新颁发《人民出版社关于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规定》,这是对1955年《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程序》进一步的修改。其中第三节“审稿”,内容如下:

“(8)实行三审制,初审由编辑组(相当于编辑室)长指定的责任编辑(编辑或助理编辑)担任,责任编辑是书稿的主要责任者。审读后,应对原稿质量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审读意见要明确、扼要、实事求是。避免空谈、含糊、繁琐。对书稿的优缺点要作出全面评价。初审必要时可由两人或更多的人担任。复审工作由编辑组长担任。复核初审的意见,解决初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然后送总编辑决审。总编辑审核初、复审的意见,作出采用与否的最终决定。复审和决审中如认为初审或复审没有完成审稿责任,或所提意见理由不充足时,可责成初审者或复审者重审或补正。某些特殊的书稿,经总编辑同意后可由编辑组直接进行通读加工整理。

(9)审读书稿,首先要注意政治质量和政策思想水平。初审、复审、决审三个环节都要抓紧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书稿的科学性(学术内容)、出版目的和读者需要,译稿除注意译文质量外,还应注意原书的论点和内容。对一部书稿的评价,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展开争论,或用集体审稿的办法来解决。

自己无力评断的书稿,应送外审,由责任编辑提出人选和审阅工作的基本要求,经编辑组长同意,总编辑批准。外审意见提出来后由责任编辑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仍应经过三审制作出决定。”

1959年对“三审制”的补充、修订,是对实行三审制以来的经验总结,是完全正确的,至于十分强调审稿工作的政治质量,以防止书稿中出现各种政治错误等,至今仍然是审稿工作中要十分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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