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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广播电视新闻的宏观管理体制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大多广播电视机构为私人所有,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其言论自由受到美国法律保护,因此私营广播电视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政府负责,媒介的独立发展空间较为宽松。在战时等紧急状态下,美国多使用行政手段引导管理广播电视。

一、国外广播电视新闻宏观管理体制

各个国家的新闻宏观管理体制的最基本层面是新闻媒介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决定了媒体的运营模式。世界上新闻媒介的运营模式大致有三种形式:以美国私营媒体为代表的完全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以欧洲、日本公共媒体为代表的非盈利性的公益媒体运营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完全国有党管的有限商业运作模式。这三种运营模式下的媒介管理制度也分为三种类型:私营管理体制——媒介以私人方式经营,以营利为目的,以广告收入为资金来源,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迎合受众,依靠垄断财团,相对独立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媒介作为公共事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管理,内容传播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销售或捐款获得一定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强调公众服务性、独立性和社会责任;国有党管体制——媒介由国家投资、经营,靠国家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受党与政府部门管理,是党与国家政府的宣传机构,站在党与政府的立场,宣传党与政府的纲领、方针[1]。在对广播电视宏观管理体制的选择上,国外不少采用的是私营管理体制和公共管理体制。

1.私营管理体制

在广播电视宏观管理方面,美国是采用私营管理体制的典型国家。在美国,大多广播电视机构为私人所有,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其言论自由受到美国法律保护,因此私营广播电视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政府负责,媒介的独立发展空间较为宽松。相应地,政府对媒介不作直接的行政控制,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控制。

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维护新闻出版、言论、集会和宗教信仰自由;第二,《诽谤法》规制媒体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与人身侵害;第三,《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民众知情权,保护新闻自由;第四,行业监管法规,如《1927无线电法案》在法律上承认了私营商业电台的合法地位,《1996电信法》对电视覆盖率放宽了限制,对跨媒介所有权取消了限制,允许美国广电业的大兼并、大整合。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它是根据1934年通讯法案成立的,FCC的决策层由来自不同党派的委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FCC对国会负责,但只有法院能推翻它的决定。FCC下设大众媒介局、有线服务局、共同载体局和私人无线电局,是一个综合管理广电和电信的行业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FCC的行政手段主要有如下一些。

(1)颁发广播电视执照。

FCC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台、电视台,规定不同类型的电台、电视台应提供的服务性质,并分配频率、波段,只有当申请人服务于公共便利、利益或必需时,才向其批准颁发执照。除经批准领取了执照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操作任何广播电视设备设施。

(2)制定政策标准法令。

如FCC在1946年公布了《广播电视持照人的公共服务责任》蓝皮书,在1960年制定了《节目指导原则》,在1972年推出“天空开放”政策,在1996年确定ATSC数字电视系统为美国数字电视标准,并制定了由模拟向数字过渡的计划,在2001年发布了进一步向数字电视转换的指令。

(3)业务监督处罚。

FCC对违反执照条件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在战时等紧急状态下,美国多使用行政手段引导管理广播电视。如“9·11”事件后,美国于2001年10月1日修订了《美国战时紧急状态下无线电频谱使用与协调程序》,对战争时期受到战争威胁以及公众处于危险状态或其他战时紧急情况下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进行指导,授权科技政策办公室可以关闭非政府广播电台。在对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国防部制定了“随军采访规则”,对记者采访列举了14项允许报道的内容和28项禁止报道的内容。

美国国会对广播电视管理拥有绝对的权威。国会是决定全国性公共广播电视的中心力量,在机构组建,尤其是公共传媒领导人选安排,或在日常行业行政监管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1934传播法》规定,国会对无线电波的公共所有权、FCC的任命和组成、FCC根据公共利益颁发广播执照的权力、规则制定和上诉的程序,以及涉及在大选期间台站使用的管理等享有绝对主导权。另外,由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预算,国会具有严格限制联邦通讯委员会调查电台、电视台具体活动的能力。

2.公共管理体制

公共广播电视是指国家采用委托的方式由公共受托人来从事广播电视经营,一般由政府任命或批准一个半独立性的媒介机构,但政府不直接经营日常的广播活动。公共广播电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公共管理体制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台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教育和服务,其创办者有州政府、地方教育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这些台不播广告,经费来源于经办部门筹集、企业和受众的捐助、国会拨款以及其他自行开辟的财源。

美国国会1967年颁布了《公共广播法》,把公共广播电视制度化。在国会主导下,1968年公共广播公司(CPB)依法成立,负责管理国会对公共台的拨款,协调公共台之间的关系,但不能制作和分销节目,组建公共广播服务网(PBS)和国家公共电台(NPR)。CPB是政府设立的机构,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由总统来任命,总管全国公共广播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通过对全国公共广播电视台提供资金来管理传媒机构。另外,FCC也对公共电视台的市场行为、节目内容制作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制。

在欧洲,传媒更多地被看作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高度集中的、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服务全国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

如德国政府设有联邦新闻局,各个州的地方政府也设有官方新闻办公室,负责向新闻界提供政府活动和管理的情况,向民众传达政府的措施和主张。联邦新闻局长身兼两职:既是新闻局长,又是政府发言人;既要代表受众向政府呼吁,又要代表政府向受众传达政府的意志。德国公共广播电视台一般均设有广播电视评议会,它由社会各阶层,如政党、工会、教会、企业主联合会、文化机构以及受众代表组成,对公共广播电视事业行使社会调控和监督职能[2]

英国建立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则是国有社会公营广电管理体制。议会不直接对公共广播电视进行行业行政管理,而是让独立的国家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在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媒介体育部(DCMS)和电信管理部门——贸易产业部(DTI)在2000年将分别管理商业电视和广播的机构与负责监管电信的电信局(OFTEL)合并组成统一管理的通信管理局(OFCOM)。通信管理局在内容规制上放松了对商业电视网的限制,赋予了它们自我规制的权利。2000年英国将原电信办公室、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广播局、无线通信署和广播标准委员会合并,成立通信办公室。为大幅度简化行政管理框架,消除原先几个机构同时处理同一事情的弊病,对电信和电子传媒产业实行协调一致的管理,形成新的监管体系。

在具体的管理上,BBC是英国公共广电事业的运行和监督机构。在以BBC为代表的国有社会公营广播电视体制内,一般情况下,议会重在立法,而在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实际组建活动及其人事构成方面主要行使监督和同意权,另外议会也不直接对公共广播电视进行行业行政管理。BBC对其日常事务的安排是独立的,但政府保持着对它的最后控制权。BBC和IBA(独立广播局)两家单位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任命或在政府的忠告下由议会任命,政府可以通过它对广播进行控制。在BBC的许可协议书和《1990广播电视法》第三个文件中,关于节目内容的一般规定如下:第一,排除品位低下、鼓励犯罪、扰乱秩序的内容;第二,保证新闻的正确性、不偏不倚性;第三,禁止播放社论;第四,照顾青少年视听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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