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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社會經濟文書詞彙語法劄記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敦煌社會經濟文書面廣量大,因為它的口語性較强,其中不乏新興的詞彙語法現象,是我們研究近代漢語的重要材料。本文是筆者閲讀敦煌社會經濟文書時的劄記,隨文摘録,略加考釋,以就正於方家云。其實,此類用法,在五代十國時期的敦煌社會經濟文書中,即能見到,如:仰憑台化,安恤邊軍。

敦煌社會經濟文書面廣量大,因為它的口語性較强,其中不乏新興的詞彙語法現象,是我們研究近代漢語的重要材料。本文是筆者閲讀敦煌社會經濟文書時的劄記,隨文摘録,略加考釋,以就正於方家云。

(一)被

蔡鏡浩曾經指出過“被”可以用在因果關係的複句或句群中,作連詞,表示原因,相當於“因為”、“由於”,並討論了它的成因。例舉:

只被夫妻恩重,跳離(籬)陌案,腳一似綫兒牽。(《劉知遠諸宫調》第二)

多被你一生在村泊,不知國法事如何,有多少蹊蹺處,不忍對學。(同上第三)

若是同時,何緣得有義利不同?只被源頭便不同。(《朱子語類》卷一二四)[1]

從上舉三例看,《劉知遠諸宫調》為金代作品(即公元1117年以後),原書為金刻本,有十二則,現僅存第一、第二、第三則的兩頁及第十一、十二則殘本。而《朱子語類》為黎靖德所編,材料取自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開始到宋寧宗慶元五年(公元1199年)朱熹逝世為止,歷時約三十年。其實,此類用法,在五代十國時期的敦煌社會經濟文書中,即能見到,如:

(1)仰憑台化,安恤邊軍。每仗英威,持賴提挈。交忻之次,不絶通流。非期被人闇生鬥亂,悮惑上情,致有兩地以阻艱。蓋是下人之佞僭,因兹乃有疑。此即伏望朗鑒,察悉卑情。(《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释録》[2]第四辑,“四七、某乙状稿”,伯3016号,p.409)

“非期被人闇生鬥亂,悮惑上情,致有兩地以阻艱。蓋是下人之佞僭。因茲乃有疑”意為:“没有料到因人暗中生亂,誤惑上聽,以致造成兩地阻隔。恐怕是下人的越份妄説,因此大人乃有疑慮。”這是兩個因果句,“被人闇生鬥亂,悮惑上情,致有兩地以阻艱”為一個因果句,此句中之“被”即表原因的連詞。“蓋是下人之佞僭,因茲乃有疑”是第二個因果句。此例未署年代,但後文中涉“張員進”之事,張員進見於伯3347號“後晉天福三年歸義軍節度使曹賜前作坊隊副張員進改補充衙前正十將牒”中,故可推定此件時代為“後晉天福三年”(公元938年)前後。

(2)百姓王員定。右員定、員奴、員集,雖是同父母兄弟,為貧鄙各覓衣糧,三個於人邊寄貸。今被員奴、員集口承新鄉,三人債負停頭分張已定。其他去後債負追撮員定分料。[《釋録》第二輯,“一六、後周顯德五年(公元958年)押衙安員進等牒(稿)”,伯3501號背,p.302]

此例中的“今被員奴、員集口承新鄉,三人債負停頭分張已定。其他去後債負追撮員定分料。”意即“如今因為員奴、員集兩人户口已經附籍新鄉,三人原欠的債務平均分擔已定。他倆離去後其他的債務,都從員定的份額中追討。”此兩例要比蔡舉三例早出一二百年。

另外,此類用法在《二程集》[3]中亦多見:

(3)坐井觀天,非天小,只被自家入井中,被井筒拘束了。然井何罪?亦何可廢?但出井中,便見天大。已見天如此大,不為井所拘,卻入井中也不害。(《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100)

“只被自家入井中,被井筒拘束了”即“只因為自己入井中,便被井筒拘束住了”。此中前面的“被”乃表原因之連詞,後面的“被”才表被動。

(4)人只被這知見不通透,人謂要力行,亦只是淺近語。(《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181)

“人只被這知見不通透。人謂要力行,亦只是淺近語。”意即:“人們只因為知見不通透,所以説要力行,也只是淺近的話語”。

(5)必不得已,有去而已。須權量事之大小,事大於去,則當去;事小於去,亦不須去也。……今人只被以官為業,如何去得?(《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186)

“今人只被以官為業”即“今人只因為把做官當作自己的事業”。

(6)性只一般,豈不可移?卻被他自暴自棄,不肯去學,故移不得。(《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204)

“卻被他自暴自棄,不肯去學,故移不得”即“只因為他自暴自棄,不肯去學,所以不能改易其性”。

(7)曰:“只被説得粗了,諸君便道易,此莫是最難。”(《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210)

“只被説得粗了,諸君便道易”,意即“只是因為他説得粗略了,所以大家便認為容易”。

(8)夫事外無心,心外無事。世人只被為物所役,便覺苦事多。(《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p.263—264)

“世人只被為物所役”即“世人只因為被外物所役”,此中前面的“被”乃表原因的連詞,後面的“為……所”才表被動。

(9)霍光廢昌邑,其始及光之罪。當時不合立之,只被見是武帝孫,擔當不過,須立之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p.302)

“只被見是武帝孫,擔當不過,須立之也”意即“只因為見他是武帝之孫,承擔不起這責任,所以必須立之”。

(10)明道作洛河竹木務時,過一寺門,墻上有人題“要不悶,守本分”。時田明之隨行,明道每過,必曰好語。一日明之問之,明道曰:“只被人不守本分也。”後先生聞此語,復問伊川。伊川曰:“只為人不能盡分。”(《二程集·河南程氏外書》,pp.438—439)

“只被人不守本分也”即“只因為人們不守本分”,這是一個先果後因的句子。意即明之問:“為何牆上題‘要不悶,守本分’”,明道回答:“是因為人們不守本分”。後文“伊川曰:‘只為人不能盡分’”句式相同,可證。

(11)崇寧元年,叔父舜從至洛中,請見伊川先生,先生召食,食五品,亦甚豐潔。坐間問事甚衆,先生一一酬答。臨行,又請教,語甚詳,既而微笑云:“只被公家學佛。”(《二程集·河南程氏外書》,pp.444—445)

“只被公家學佛”即“只因為公家學佛”。

《河南程氏遺書》二十五卷,是宋代理學家程顥、程頤的弟子所記的二程語録,後來由朱熹綜合編定,故較朱熹為早。《河南程氏外書》十二卷,是遺書的補編或續編,由朱熹輯録,故與朱熹同時。

此類用法,一直到《水滸傳》、《儒林外史》中仍然出現,如:

(12)棺材上頭的動旙也不見了,只剩下一根棍;棺材貼頭上有字,又被那屋上没瓦,雨淋下來,把字迹都剥落了,只有“大明”兩字,第三字只得一横。(《儒林外史》卷二十六)

“又被那屋上没瓦”即“又因為那屋上没瓦”。

(二)口承

(1)今被員奴、員集口承新鄉,三人債負停頭分張已定。其他去後債負追撮員定分料。[《釋録》第二輯,“一六、後周顯德五年押衙安員進等牒(稿)”,伯3501號背,p.302]

(2)到昨乃將人一口兼田地並衣物進還王僧(正)去來,不肯要人口衣物田地。況黑頭棵粒更無覓處,欲擬一身口承新城。伏乞大王鴻悲,特賜判印,專候處分。[《釋録》第二輯,“二四、丁酉年洪池鄉百姓高黑頭狀(稿)”,伯3935號,p.311]

(3)右某甲蓋緣家中朧乏,債負尤深。思量回覓,無方左右。征存非地,欲擬口承鎮守雍歸。所欠諸家債負,録名已後,麥黍已來,已前債負,一一詣實。伏望大王高懸惠鏡,照察貧兒,憐愍孤辛。[《釋録》第二輯,“一九、宋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牒(稿)”,伯3186號,p.306]

《敦煌文獻語言詞典》:“口承:(一)允諾。《敦煌變文集·漢將王陵變》:‘陵母於霸王面前,口承修書招兒。’(二)保證。《敦煌變文集·張義潮變文》:‘某乙口承阿郎萬歲,夫人等劫石不傾移。’……(三)承認,招伏。《敦煌變文集·搜神記》:‘遂將侯周送縣,一問即口承如法。’”[4]《漢語大詞典》“口承”條釋義幾同。而以上三例中之“口承”乃“寄籍”之義,即將户口落於某地或某處。“承”的這一義位當來源於“承……之蔭”。如“維望百載觀榮,願承門欄大陰(蔭)”(《釋録》第四輯,“四七、某乙狀稿”,伯3016號,p.409)

(三)交、交甚

(1)“比日緣未有施主,近勾得一兩家施主,召得三兩個功人,見下手雕餝,今交闕乏糧用,伏望請便前件物,至秋依數填納,即兩得濟辦,請處分。”(《釋録》第二輯,“二八、年代不明某寺請便佛麥牒稿”,斯5832號,p.107)

“交闕乏糧用”即“甚缺乏糧用”。

(2)健兒馬令痣為急要錢用,交無得處,遂於護國寺僧虔英邊舉錢壹仟文。[《釋録》第二輯,六五、建中三年(公元782年)馬令痣舉錢契,斯5867號p.140]

“交無得處”即“甚無得處”。

(3)以此從政,豈不内慚。撫狀可明,良增嘆惋。交見辛苦,略有支持,皆出沙州,又須辦腳。(《釋録》第二輯,“二九、唐永泰年代河西巡撫使判集”,伯2942號,p.627)

“交見辛苦”即“甚見辛苦”。

(4)“都護臨邊,押城事重,若無左右,交闕軍威。”(第二輯,“二七、唐安西判集殘卷”,伯2754號,p.610;《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p.164)

“交闕軍威”即“甚缺軍威”。

(5)而況臨歧之日,值某小有不和,之乖攀送之儀,有曠阻(祖)别之念。悚惶交切,并集下懷。(《釋録》第五輯,“十、書儀小册子”,伯3449號、3864號背,p.357)

“悚惶交切”即“惶恐甚切”。

(6)嗚呼!道路茫茫,賴汝相將。疲羸若此,行李交妨。(《英藏敦煌文獻》③p.79《祭驢文一首》S1477號)

“行李交妨”即“甚妨行程”。

以上諸例中之“交”均用於動詞、形容詞之前,作狀語。其實“交”的此類用法早見於中古的其他文獻,如:

(7)謂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將來,理有深益。(《宋書·徐豁傳》)

“雖有交損”即“雖有極大損失”。

(8)而(於)忠意氣凌雲,坐要封爵。爾日抑之,交恐為禍。(《魏書·高陽王雍傳》)

“交恐為禍”即“甚恐為禍”。

在敦煌社會經濟文書中,又有“交甚”連文的例子,如:

(9)去歲并遭時疫,秋稼薄收,遂致債借稍深,年計有缺。況臨春種,交甚困懸,若不直具啟陳,必慮轉荒田作。(《釋録》第五輯,“十、書儀小册子”,伯3449號、3864號背,p.357)

綜合以上諸例來看,“交”當為表示程度的副詞,可釋為“甚,最、多”等。“交”的此義蓋緣於“較”,由“比較”之意進而引申為表程度的副詞,“較”字或作“校”、“教”、“交”等。《中古虚詞語法例釋》:“較、校、最較、最校”條:“〔副〕表示程度進一步或極高。可譯作‘更加’、‘很’、‘最’等。與表示‘稍微’的意思有别。”[5]《唐五代語言詞典》“校”[6]亦收“太,甚”之義項。

《敦煌變文校注·伍子胥變文》:“此乃混沌法律,顛倒禮儀,臣欲諫,交恐社稷難存。”校注二十九:“‘交’為副詞,作‘恐’之狀語,故改歸此句。《魏書》卷二一《高陽王列傳》載雍表曰:‘(忠既人臣,受恩先帝,喪禍之際,竭節是常,迎陛下於東宫,臣下之恒事。如其不爾,更欲何為?)而忠意氣凌雲,坐要封爵。爾日抑之,交恐為禍。’‘交恐’與此同,義猶‘恒恐’。”[7]校注將“交恐”之“交”釋為“恒”,但於例(3)(4)(6)(7)(8)等均不可通。《唐五代語言詞典》“交”③“全,皆,副詞”,所舉例為慧立、彦悰《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五:“其地多雪澗淩溪,若不憑鄉人引導,交恐淪墜。”將“交恐”之“交”釋為“全,皆”,在此句中似乎可通,但用於其他例子仍未妥當。綜上所言,我們認為“交”當釋為程度副詞“甚”為妥。

(四)忽至、忽

(1)今生孤獨壹身,更無子息,忽至老頭,無人侍訓養。[《釋録》第二輯,“六、吴再昌養男契(樣式)”,斯5647號,p.172]

(2)今生孤獨壹身,更無子息,忽至老頭,無人養侍。(《釋録》第五輯,“一九、某甲養外甥為男契”,斯5700號,p.193)

以上兩例之“忽”均非“突然”之義,乃“或”之同音通假,一般用於句首,表示假設,可譯為“如若”、“假如”,此種用法,中古以後多見:

(3)然此須解割者,不解割,忽傷亂舌下青脈,血出不止,便熬人。(葛洪《肘後備急方·治傷寒時氣温病方》)

“忽傷亂舌下青脈,血出不止,便熬人”即“如若傷了舌下青筋,就會血流不止,就很折磨人”。

(4)殷中軍雖思慮通長,然於才性偏精。忽言及《四本》,便若湯池鐵城,無可攻之勢。(《世説新語·文學》)

“忽言及《四本》,便若湯池鐵城,無可攻之勢”即“如若談到《四本論》,他就好像鎮守一座湯池鐵城,有堅不可摧之勢”。

(5)因入奏事,言:“太平公主謀逆有期,……忽奸宄得志,則禍亂不小。”(《舊唐書·崔日用傳》)

“忽奸宄得志,則禍亂不小”即“如若奸宄得志,那麼禍亂不小”。

(6)郎君家本北人,今竄南荒,流離萬里,忽有不祥,奴當扶持喪事北歸。(《太平廣記》卷四三七“姚甲”條,出《廣異記》)

“忽有不祥,奴當扶持喪事北歸”即“如若有什麼不測,我將扶持你的靈柩北歸”。

正因為此,“忽若”常可同義複用,義為“如若”:

(7)其子聽之感慟,因誓曰:“忽若作人,當再為顧家子。”(《酉陽雜俎·冥迹篇》)

“忽若作人,當再為顧家子”即“假如能投生,將再次做顧家的兒子”。

(8)伏願世尊慈悲,少借威光,忽若得見慈親,生死不辜恩德。(《敦煌變文校注·目連緣起》)

所以,敦煌文書中之“忽至老頭”乃言“假如到了年老之時”,因為此兩文書均為壯年男子的“養男契”,即領一個孩子撫養,為防老時也。

由於“忽”有“如若”義,故而“忽”又可用同“如”:

(9)晉祠。周唐叔虞祠也。北齊文宣帝時,大起樓觀,穿鑿池塘。自高洋已下皆游集焉。忽今為北都之(勝)也。(《釋録》第一輯,“十三、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殘卷”,伯2511號,p.70)

所謂“忽今為北都之勝也”即“如今仍為北都之勝景”,亦即“至今仍為北都之勝”。

(10)介子推祠。俗名子推墳。《漢書》云:因舉為并州刺史,舊以子推焚死,忽其日咸言神靈,不舉火由是也。(《釋録》第一輯,“十三、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殘卷”,伯2511號,p.70)

“忽其日咸言神靈”即“如其日皆言神靈”,亦即“至其日皆言神靈”也。

(五)老婆、老公

(1)右清清不幸薄福,父母併亡,更無至親老婆侍養。(《釋録》第一輯,“一、唐至德二年正月十日投社人何清清狀”,伯3216號背,p.291)

此為何清清要求加入鄉社的申請狀,當時孤獨鰥寡失去怙恃之人,用加入鄉社這樣的民間組織來達到互相幫助的目的。另如:

(2)右延進父母生身,並無朋友,有空過一生,全無社邑。金(今)過貴社,欲義(擬)投入。(《釋録》第一輯,“四、董延進投社狀(稿)”,伯3266號,p.294)

(3)投社人□□□,鴛鴦失伴,壹隻孤飛。今見貴社齊集,意樂投入。(《釋録》第一輯,“五、投社人狀”,伯2498號背,p.295)

何清清投社狀中,言及“父母併亡,更無至親老婆侍養”之“老婆”當是對妻子的俗稱。“老婆”原指年老婦女,如唐《寒山詩》之三六:“東家一老婆,富來三五年;昔日貧於我,今笑我無錢。”而以往認為“老婆”稱妻子是宋代以後之事。《漢語大詞典》首引例為:宋吴自牧《夢粱録·夜市》:“更有叫‘時運來時,買莊田,取老婆’賣卦者。”《夢粱録》乃記南宋都城臨安風俗、藝文、建置、物産之書,成書於南宋紹興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比敦煌文書中的用例晚近四百年。無獨有偶,敦煌寫本中還有表示對丈夫俗稱的“老公”一例。如:

(4)母乃抱一小女走至,語其夫曰:“我請自觀之。”又大嗔曰:“癡老公,我兒止用十千錢,買得子母兩婢,仍自嫌貴!”(《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録》第三卷“啟顔録”,斯610號)[8]

此例中妻子稱自己的丈夫為“癡老公”,則“老公”表丈夫的俗稱明甚。但“老公”原為老年男子的通稱,如《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七十老公,反欲何求!”以往認為“老公”稱丈夫也是宋代以後之事。《漢語大詞典》首引例為:《京本通俗小説·錯斬崔寧》:“你在京中娶了一箇小老婆,我在家中也嫁了箇小老公。”《京本通俗小説》研究者多疑為偽書,且最早版本為影元人寫本,故時代更晚。而上舉《啟顔録》為唐敦煌寫本殘卷,末有“開元十一年八月五日寫了,劉丘子於二舅家”題記,是現存最古的一個本子,唐玄宗開元十一年,當公元723年,至少要比《京本通俗小説》要早五百多年。另外,通過這幾個用例,也説明漢語詞彙的發展是很有規律的,“老公”、“老婆”原來是指老年男子、婦女,幾乎在同一時期(中晚唐)俗間“老”義素開始弱化,用來泛稱“丈夫”或“妻子”。正因為是俗稱,所以最先出現在敦煌俗文書中。

(六)個

伏乞和尚智果前有少多功物,日夜愁優,甚處安置,和尚啟個處分。(《釋録》第五輯,“四三、智果致僧録和尚啟”,斯4667號,p.49)

《漢語大詞典》第一册:“個:1.量詞。……3.用於帶賓語的動詞後,有表示動量的作用。如:洗個澡,睡個覺,好好休息一下。又如:這回他可上了個大當。”其實,此類“個”相當於前面省略了數詞“一”的量詞。此類用法在敦煌文書中亦可見到。《漢語大詞典》例晚了近千年。而王學奇、王静竹編《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則將明張鳳翼《紅拂記》十九〔金蕉葉〕白“自故國喪亂……今日及期,出來問個消息”中之“個”釋為:“均用作語助詞,無義。”[9]誤甚。

(七)作個、則個

丙子年二月十一日,乾元寺僧隨願共鄉司判官李福紹結為弟兄,不得三心二意,便須一心一肚作個。或有一人所作别心,對大佛刑罰。(《釋録》第二輯,“四、丙子年二月十一日僧隨願共鄉司判官李福紹結為弟兄契”,斯6300號,p.201)

《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則個:語尾助詞,用法略同着、者、咱,和現代漢語呢、罷、了相似,用以表示商量、叮囑、希望或加重語氣。這種用法,在宋詞、宋人語録及宋元話本小説中,使用很普遍。”最早例引宋趙長卿《瑞鶴仙·賞梅》詞:“更那堪得,冰姿玉貌,痛與惜則個。”又引《京本通俗小説·碾玉觀音》:“你與我叫住那排軍,我相問則個。”《清平山堂話本·董永遇仙傳》:“望先生指引只個。”因為在宋金元明曲辭中,“則個”也可以寫作“只個”、“子個”、“之個”,故《通釋》云:“則、只、子,口語中通用;‘之’字以音近借用。”

而《釋録》“不得三心二意,便須一心一肚作個”中之“作個”,正是表示叮囑、希望語氣的助詞,義同“則個”。《廣韻》“作,則落切”,乃“精”母開口一等入聲“鐸”韻;“則,子德切”,乃“精”母開口一等入聲“德”韻。聲同韻近,故亦可通用。正如曲辭中“作聲”亦可寫作“則聲”、“子聲”,如宋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徐淵子詞》記天台徐淵子賦《一剪梅》以譏某長官云:“道學從來不則聲,行也《東銘》,坐也《西銘》。”清無名氏《雙錘記》十七〔泣顔回〕白:“那廂有人來了,我且不作聲。”金董解元《西廂記諸宫調》卷四〔中吕調·尾〕:“牙兒抵着,不敢子聲。”故《通釋》云:“則聲,即作聲、子聲,為一聲之轉。……義並同。”也可寫作“只聲”,如《老殘遊記》第二〇回:“張大腳連忙跑過來説:‘儜二位别只聲。’”今語或寫為“做聲”、“吱聲”。

《釋録》此卷題為“丙子年二月十一日僧隨願共鄉司判官李福紹結為弟兄契”,但具體為哪一個“丙子年”不詳,從後四年的“庚辰年正月二日僧金剛手下斛斗具數曆”(斯1781號)的“庚辰年”定為公元920年來看,此“丙子年”當為後梁末帝朱瑱貞明二年(公元916年)。而趙長卿生卒年不詳,但其詞仿柳永,故當在柳永之後。據考證柳永生於公元987(?),卒於公元1055年,故保守地説,趙長卿詞中的“則個”,比敦煌文書中的用例晚了百餘年。

(八)成持

(1)又遣李伯盈修狀五紙,見四宰相及長官,苦着言語,痛説理害。言此件不得旌節,三般專使誓不歸還者。其 宰相長官依信似許。其宋閏盈、高再盛、史文信、李伯盈等遂遣夷則通徹求囑得堂頭要人,一切口稱以作主□例成持,與節及官告者。遂將人事數目立一文抄呈過兼設言約。[《釋録》第四輯,“二五、光啟三年(公元887年)沙州進奏院上本使狀”,S1157號,p.372]

(2)夷則見他四人言語苦切,同見堂頭要人,仔細商量。言:不用疑惑,但頻過狀,我與成持。(同上)

《釋録》中的兩例“成持”,根據語境當是“促成”、“成就”、“完成”、“實現”等義。《漢語大詞典》收“成持”一詞,釋為“扶持長成”例引宋劉克莊《卜算子·惜海棠》詞:“儘是手成持,合得天饒借。風雨於花有底讎,著意相陵藉。”《詞典》釋義似有隨文釋義之嫌,在劉克莊詞中“儘是手成持”乃言海棠是一手培植成就的,“合得天饒借”乃言同時得到老天的寬容(所以才能成長)。此“成持”亦當為“促成”、“成就”之義。

“成持”最早出現於佛典:

(3)振旦邊王,所領人民,欲葬之時,成持棺椁,内石室中。疾病之日,開看骸骨,洗浴求福,使病得愈。(梁寶唱編《經律異相》,53—17)

“成持棺椁”即做成棺椁。

(4)其僧珍重,便歸僧堂。白槌云:“五百來人在這裏,莫是不為向上事?當頭和尚道無。不可成持,合殺處折合了休去。若是某甲,不得在這裏虚過一生。”(《祖堂集》[10]卷八“青林和尚”,p.397)

“不可成持”即“不可成就”。

(5)恰遇上堂日,便置問曰:“三千里外,久響石霜。到來為什摩寸步千里?”霜云:“我道落帶手不長。”從此親近石霜四十餘日。後卻歸本山,成持和尚。(《祖堂集》卷一九“徑山和尚”,p.846)

“成持和尚”即“成了和尚”。

(6)是汝自身尚乃未得恬静,何能令他道業成持?……有西川黄三郎,教兩個兒子投馬祖出家。有一年卻歸屋裏。大人才見兩僧生佛一般,禮拜云:“古人道:‘生我者父母,成我者朋友。’是你兩個僧便是某甲朋友,成持老人。”曰:“大人雖則年老,若有此心,有什摩難?”(《祖堂集》卷一四“江西馬祖”,pp.611—613)

“道業成持”即“道業成就”;“成持老人”即“成就老人”。

本人認為:“成持”之“持”有詞綴化的傾向,“成持”義即同“成”。

(九)交加、交互

(1)其上件舍價物,立契日並舍,兩家各還訖,並無升合欠少,亦無交加。(《釋録》第二輯,“四、丙辰歲宋欺忠賣宅舍契”,P3331號,p.4)

(2)伏恐後時交加,故立此契,用為後憑。(《釋録》第二輯,“四、乙未年趙僧子典兒契”,伯3964號,p.50)

(3)見取麥壹拾碩,黄麻壹碩陸斗準麥三碩貳斗,又取粟玖碩,更無交加。(《釋録》第二輯,“五、癸卯年吴慶順典身契”,伯3150號,p.51)

(4)現與春肆個月價,餘收勒到秋,春衣壹對,汗衫裲襠並鞋壹兩,更無交加。(《釋録》第二輯,“九、戊戌年令孤安定雇工契”,斯3877號4V,p.55)

(5)秋收之時,先量地子,後總停分,一無升合交加。(《釋録》第二輯,“三二、甲午年洪潤鄉百姓泛慶子請理枉屈狀”,伯3451號,p.320)

《漢語大詞典》收有“交加”一詞,列有:“1.相加,加於其上;2.錯雜;3.交集,同時出現;4.結交;5.指男女偎依,親密無間;6.謂相關;7.猶厲害;8.猶欺負”等八個義項。但與上舉五例用法均不合。揣摩上下文,敦煌文書中之“交加”似為“糾纏”、“糾葛”之義。而此義正是由“錯雜”義引申而來。同樣的意思,還可以用“交互”表達。如:

(6)右上件所配幡傘,便須準此支付,不得妄有交互者。(《釋録》第四輯,“一九、後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二日都僧統海晏於諸寺配借幡傘等帖”,S2575號,p.133)

而《漢語大詞典》“交互”條下僅列“1.交替,更替;2.交叉錯綜;3.互相”三個義項。未列“糾纏”、“糾葛”義項。

(十)頭疋、疋段、斛斗

(1)某切以上下人多,兼及頭疋不少,每至宿程之處,店司安泊稍難。(《釋録》第五輯,“九、賀賜征馬和謝改授僧官等書狀”,伯2729號,p.378)

(2)謝得衣服疋段。(《釋録》第五輯,“九、賀賜征馬和謝改授僧官等書狀”,伯2729號,p.353)

(3)上件解(價)直斛斗驢布等,當日卻分付智通。[《釋録》第二輯,“二、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僧張月光、吕智通易地契”,伯3394號,p.2]

(4)内斛斗乾貨(濕)各半。[《釋録》第二輯,“五、唐乾寧四年(公元897年)張義全賣宅舍地基契”,斯3877號2V,p.5]

(5)粟拾碩□□八日上斛斗及乾貨都□□□拾柒碩並總還訖。(《釋録》第二輯,“二二、殘契”,伯2161號,p.21)

(6)乾貨斛斗壹拾貳石,麥粟五石,[《釋録》第二輯,“三、唐天復二年(公元902年)樊曹子劉加興租佃土地契”,斯5927號背,p.25]

(7)瓜州别駕楊顔犯罪,出斛斗三百石贖罪。[《釋録》第二輯,“二九、唐永泰年代(公元765—766年)河西巡撫使判集”,伯2942號,p.627]

(8)玉門過尚書妄破斛斗。[《釋録》第二輯,“二九、唐永泰年代(公元765—766年)河西巡撫使判集”,伯2942號,p.627]

(9)伏望某不遺眷愛,曲念懸危。特於斛斗之中,輕垂假借之便。(《釋録》第五輯,“書儀小册子”,伯3449、3864號,p.357)

以上例(1)中的“頭疋”指的是牛馬等“牲口”,因為馬是用“疋”,牛是用“頭”來計量的。例(2)例中的“疋段”指的是絲綢布帛,因為絲綢是用“疋”,布帛是用“段”來計量的。例(3)至(9)中的“斛斗”指的是糧食,因為糧食是用“斗斛”來計量的。這種用兩個相關量詞組合起來充當一個集合名詞的情況,在近代漢語中常見,但敦煌社會經濟文書中形式特别豐富,使用得特别頻繁,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本文發表於《古漢語研究》2009年第1期)

【注释】

[1]蔡鏡浩《中古漢語的連詞“被”》,《中國語文》1995年第2期。

[2]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録》(1—5輯),書目文獻出版社、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86—1990年。以下簡稱《釋録》。

[3](宋)程顥、程頤著《二程集》(1—4),中華書局1981年版。

[4]蔣禮鴻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5]董志翹、蔡鏡浩著《中古漢語虚詞語法例釋》,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劉堅、江藍生主編《唐五代語言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黄征、張湧泉校注《敦煌變文校注》,中華書局1997年版。

[8]郝春文編著《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録》(第三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9]王學奇、王静竹編《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語文出版社2002年版。

[10](南唐)静、筠二禪師編撰,孫昌武等點校《祖堂集》(上、下),中華書局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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